试论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地方法治建设

2020-09-07 07:31魏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价值观法治核心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治 引领 路径选择

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依法治国视阈下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路径优化研究”(2016YB18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魏丽,中共定西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统战理论、民主政治、生态法学。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29

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外在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深厚的观念基础,也提供一定的价值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相得益彰”,这一重要思想体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意见》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之一[1]。

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灵魂往往体现在其所弘扬的价值观上。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与近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并融入我国法治建设的经典之作,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治建设的鲜明写照,更是针对近年来各个地方出现的“扶不扶”“救不救”的社会道德困境,在立法层面做出的回应。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一直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地方法治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国家层面的法治建设在价值导向和路径选择上有着非同寻常的现實意义。

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全过程,有助于提高整个国家的立法质量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环节,立法只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最终为人们所认可和遵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情况,虽然总体上一直遵循政治的民主化、政府管理的法治化,以及政府与社会协同化的基本路径,但是,囿于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始终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的原因,在法治建设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相对撕裂,法治理念的“内”“外”分离造成我国法治进程总体上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特别是因改革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问题,利益在部门或地区间出现失衡,国家体制在某先环节的运行并不灵敏,整个政府的机制或多或少出现惰性,法治建设总体上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一系列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全力维护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安定有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所有要求,反映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同时,由于我国国家法律的形成大来自于拥有相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反复实验和不断检验,因此地方立法对于提高整个国家的立法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省级政府以及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拥有相对的立法权。如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贯穿在地方立法的各领域、各环节,并通过具体的有效运行,使其成为个人日常行为的基本价值遵循,将有助于整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建设,不是简单的粘贴复制,更不是“任性立法”。因为,相比而言,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只是一个最低标准,道德的要求会更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对每一个人来说“可为或不可为”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道德规范。

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居于立法体系的末位位置,其实施启动需要在程序上满足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核批准条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在在立法环节,至今仍然有一定困难。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相关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及时制订、修改或重新解释原有的一些相关法律,将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在立法全过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这就为实践层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观念层面向制度层面转变,弥补国家立法空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提高整个国家的立法质量。

因此,考虑到我国的立法实际,《指导意见》强调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就是从立法层面要求人们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信仰,转化为对法治的敬畏与坚持,使其最终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2]

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在地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有利于引领整个国家治理的价值导向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底层微观设计和基础性支撑。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治理层面仍处于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阶段,部分基层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用传统管理的思维模式来应对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缺乏基层社会的“治理”意识[3]。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自上而下的任务分解体制,以及这种体制之下的考核制度挤压了基层政府本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这种被动式的基层治理模式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直接导致了基层治理面临价值困境,极大地制约了地方社会发展和地方善治的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在于先有体系再有能力,法治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的是一种遵纪守法的精神,意味着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必要手段。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在国家治理中的宝贵经验,特别是在制度层面我们应该坚持什么、完善什么,发展什么等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总体部署,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是各地区各部门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在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与老百姓往往接触最多,打交道也最多,其行为对于引领正确的基层治理价值导向也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在地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意味着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的具体的执法行为,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厉行法治,严格执法,褒奖善行义举,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以正确的价值观引领社会风气,彰显社会主流价值;或以以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集聚强大的正能量,都是地方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价值导向作用的具体体现。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在地方公正司法的全过程,有利于满足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内在需求

对老百姓而言,正义是最朴素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实际的社会治理中,司法的不公正往往引发各种社会问题,除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也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更是有着致命的破坏和消解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大批冤假错案被最高法重审并改判,极大的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秩序的重新构建引发了新的思考。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叠加出现,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方司法的重要作用,正义不能缺席,更不能迟到,地方司法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一些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司法应对,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引导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意识,进而回应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内在需求。同时,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避免司法成为“壓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作为治国之利器应该体现在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甘肃是全国欠发达地区之一,也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公民不管在法治观念的提升上,还是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依然不够强势,地方政府需要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城乡与区域的法律服务资源上进行较大力度的宣传和投入,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正司法过程中得到完整体现,才能彻底杜绝“信法不如信访”的现象,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氛围才会真正形成。

四、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利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底蕴

一个国家的法治底蕴取决于多个因素,既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又有形成于这个国家长期历史文化传统之上的市民文化。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规约,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具体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和引领性,是对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建章立制,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则是群众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长期形成为大众所普遍认同的道德习惯,国家的作用就在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进而为建设集服务型政府、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为一体的现代化国家提供治理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说,核心价值观在生成规律上与法治理念具有先天的一致性。[4]

各级地方政府在相对自由的裁量空间内,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做好道德表率和引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提升自身行政能力和水平,外化于行,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和互有责任社会风尚。只有“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才会真正形成。”[5]这一点对考量地方政府能力尤为关键,地方在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大做文章,下大功夫,把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以及行业规章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软法”,以人性的厚度与温度融入当地法治建设实践之中,使之转化为老百姓的行为规范和行动遵循,成为人们心中自然而然想起并自觉敬畏的公序良俗。

综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转化为人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地方法治建设领域,就是依靠地方政府的努力,对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采取扎实有效的制度措施,维护宪法、法律,体现法治精神,通过核心价值观的保证与助力,实现广大民众对于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遵从,进而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整体推进,实现两者相得益彰,我国法治国家的大厦才能立高立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才能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R].中办国办,2016- 12-26.

[2]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N].人民日报,2014-10-29.

[3]将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论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B/OL].人民网,2014-01-18.

[4]虞崇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生成规律的一致性[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学报,2017(1).

[5]褚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途径[J].南通大学学报学报(社会科学),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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