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2020-09-07 07:31沈珊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 关联企业 从属公司 债权人保护

作者简介:沈珊珊,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01

传统公司法在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上已经有相关规定,能够很好低保护公司债权人在商业运营中的相关利益。然而由于关联企业的出现,传统公司的经济独立性遭到冲击,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法律保护并没有得到相关落实,给传统公司在经济发展上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很多传统公司在本身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上能够做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以最低资本的方式开展相应的资本维持,从而更好地开展相应的资本注册,进而用更好的方式促进资本的有效运转,使传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进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从属公司在公司法律方面并不完善,因此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之表现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关联公司在各地兴起,国有企业通过关联公司的形式来发展联合运动。1994年,我国颁布的公司法,形成了典型的企业联合组织,并且引起了一番公司并购、重组的热潮。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进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步实现公司发展的国际化,不断完善公司的机构,并且衍生出很多的关联公司。我国对于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以至于在管理公司的债权人法律保护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的关联企业组织中,公司在逃避相关债务的过程中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1]。在公司占过程中,关联企业从属公司章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主要形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设公司、逃避债务。在开展从属公司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假借从属公司的名义开展相应的第三者交易,对从属公司进行高风险的经营项目,一旦遇到经营上的问题,让从属公司来承担相应的风险,使从属公司落到不利的局面。在债权人开展相应的追偿工作无果之后,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幕后控制的公司则能够稳稳获利。

2.“母体”裂变、“悬空”债。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母公司能够通过将优质资源分成若干个子公司,以便能够在遇到金融风险的时候,通过让子公司逃脱的方式,使名存实亡的母公司承担大量的债务,而子公司却可以逍遥法外,使债务悬空。

3.人格混同。很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局面,公司在表面上行使独立自主的权力,在利益分配以及人事管理方面,不能够充分显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使得公司在遇到金融风险时,能够立刻转移旗下财产,使公司的负债情况不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

4、 控制公司制造“破产”逃避债务。在开展相应的公司和从属公司控制过程中,公司以行业上的附属关系,强行抢夺从属公司的项目和资源,使从属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了不同的债务风险,使从属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够用更好的方式得到自身的发展,使公司通过利用从属公司来开展相应的公司债务躲避,一旦债务无法避免,就将债务转移到从属公司身上,令从属公司宣告破产。

5、 虚假交易。在开展相应公司交易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通过对关联公司的控制,使关联公司能够在交易中使用公司的虚假债权关系,从而用更好的方式开展相应的公司财产转移,使公司在虚假交易中获得相应利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开展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应的保护机制。其中,《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关联企业债权人法律保护,进而能够用更好地方式促进公司在發展过程中能够用更好地方式促进自身的发展。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2]。

1.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应该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能够保护子公司的利益,不能够无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或者使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

2.在核心企业的选举上,应该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促进子公司的相关决议顺利进行,使子公司能够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开展相应的权利分配,使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保障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直接行使子公司的相关权利。

3.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能够充分保障子公司的资本充足,对未缴足的资本给以相应的资金支持。在核心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能够充分利用子公司的相关债务发展相应的公司责任,对子公司的相关发展负责。

上述就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相关内容,其中存在一定的不足,能够对从属公司的支配性合同进行关注,但是没有关注到实际上企业的发展状况。

二、关于建立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控制与从属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明确公司控制与从属关系上,我国台湾地区做了相当不错的榜样。台湾地区通过明确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来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界定,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确认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对客观的标准,通过更加全面精细的方式,对法律上抽象的观念进行相应的理解和认知。然而,虽然台湾地区在公司控制与从属关系上做的较为有效,但是台湾地区“地区法”适用范围不够广,仅仅把适用对象限定在事实型关联企业,从而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关联企业建立,避免合同方式建立关联企业上的相关差错[3]。在大陆市场尚未得到完全成长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催生了大量的关联企业,因此在行政发展过程中,相应的关联企业要能够明确公司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而用更好地方式确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本文认为,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方面,大陆地区在开展相应的立法关系时,要能够充分利用台湾地区法律中有关公司控制与从属管理的相应内容,从而为大陆地区从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提供有利的借鉴。

1.公司在开展相应的表决权建设过程中,对于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超过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资本半数工作者,要能够用股权参与的形式完成相应的控制关系,进而开展更加有效的股权参与。

2.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财务经营的过程开展相应的表决,从而用更加有效的方式促进相应支配性合同的控制过程,完成相应的经营任务。

3.对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持有者实行董事股权制度,从而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应的上市公司投票。

4.公司与其他公司股东、董事应该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从而能够用更加有效的方式促进对公司活动的控制,在公司开展相应决策任务的过程中,公司的财务经营应该在干部连锁的过程中互为控制,从而更好地明确公司的控制和从属关系。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应该以财务形式订立相关的兜底条款,从而对从属关系中的犯规动作进行相应的漏洞弥补,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对公司直接和间接的控制关系进行相应的关系控制。

(二)建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

我国通过借鉴欧洲有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定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德国公司法与欧共体公司法有所不同,在从属公司发展过程中能够通过不同的事前制度和事后制度完成相应的防范制度,进而更好地开展相应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本文以德国有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出发点,从而从事前防范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4]。

1.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建立公司投资状况公开制度。在公司投资状况公开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出资额的定价,从而能够用更好的方式加强对公司的潜在控制,使公司能够在法定情形下更好地开展相应的法律监管,从而更好地完成相应的职权防范。通过通知或公告的形式,对有违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进而通过更好的方式完成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使公司负责人能够采用更好的方式完成相应的经济惩罚,使双方在开展股份撤销行为上能够更好地完成相应的权利约束,从而通过转让行为效力的形式开展相应的行为约束。

其次,财政部门应该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和结算制定相应的制度,并且根据相应的制度完成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部门应该采用更好地方式完成相应的会计报表建设,从而更好地开展相应的会计报表披露,在开展相应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过程中,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使会计披露的内容更加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公司集团会计结算制度报告。

最后,明确控制公司、从属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控制公司、从属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使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完成相应的关联企业规范行为,从而更好地树立起有效的责任体系,对内部人控制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进行相应的责任规范。

2.事后救济措施。

首先,规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损害的补偿责任。如果控制公司由于自身的经营失误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控制公司应该能够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的补偿行为。但是,即使是由外部监控设施的辅助,控制公司还是有可能会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使控制公司更好地落实相应的责任,还应该采取以下法律辅助措施。

一是从属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制度。本文从德国相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吸取相关经验,从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更好地明确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公司建设。在开展相关补偿责任落实时,相关从属公司有权对责任进行相应申请。

二是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代位诉讼费用的免除。在开展相应股权制度分析的过程中,公司应该通过直击的诉讼程序,完成相应的公司诉讼费用担保,并且通过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享有行为,对公司的实际受益者进行相应的从属行为制定,从而对公司所承担的诉讼费用进行相应的法律条例规定。

其次,相应的诉讼程序应该充分落实责任制度,使债权人可以通过相应的关联政策完成相应的经营,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以保证,在开展相应的责任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更好的方式完成相应的证明,进而用责任证明的方式开展相应的责任控制制度,使具体的控制行为能够在从属公司获得相关利益的情况下,落实相关控制公司的责任。

三、总结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从属公司是必要的发展阶段,然而对于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工作应该放置在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位置,通过对债权人保护工作的落实,使相应的法律建设能够得到充分落实和完善,从而通过更好的方式完成相应的法律建设,使从属公司在债权人法律保护方面能够完成相应的保护任务。本文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護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进而希望能够通过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关系的明确,落实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责任,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公司责任落实,保护相应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1]杨雪松.论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06.

[2]安毓秀,童艳.论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J].商业研究,2004(20):152-156.

[3]王卫东.论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4.

[4]李凤伟.论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对策[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13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