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君妍
摘 要:现阶段,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伴随而来的专业诉讼也在与日俱增。在民事纠纷处理方面,一体化的诉讼标的相对论根本难以招架,其主要根源就是缺乏人本精神,对于诉讼主体过于漠视,只是偏向于程序利益。简单来讲,本文所提及的诉讼标相对论能够为识别重复诉讼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以及满足标准的行为规范,还可以确定既判力客观影响范围,并且还能够提供理论支撑,具有分配程序资源的作用。
关键词:诉讼标的相对论;程序保障;人本精神
目前的一体化诉讼标的论存在许多缺陷,要想真正意义上改善这些缺点,那么需要提高对诉讼标的相对论的重视,让其不在成为可有可无的存在,在具有会塑性的程序效果评价阶段,将程序保障和诉讼标的相对论形式进行融合,从而影响到最终的程序效果。综合性的评价分析形式扩大理论分析的视野,在实际工作中,法院法官也会正式“程序正当性说理”这项法务工作。基于此,本文站在程序保障的层面开展诉讼标的研究分析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大致适用范围
诉讼标的并不是诉讼法,而是实体法上的概念,也就是实体法的请求权。最初的时候,诉讼法还没有独立自主,行为规范都是以私法一元诉讼观为主。另外,诉讼标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受理裁判的对象。在纠纷程序中,需要采取一定框架用来区分对象,也可以将其界定为一种制度性的要求,此过程中经常被认定为量化过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随着实务和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也在制度规则方面也有着精细型的优势特点,但是虽然形式规则得到完善优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有些时候反而让制度规则变为实存名亡的摆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很多种,最为明显的就是规则背后的影响因素。程序运作离不开法院和当事人的共同参与,而法院和当事人同样也是程序的主体,只有权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二者的权益,才会让程序运行的有意義,不单单停留于表面形式。如果想要真正的成为程序的主体,那么利益支撑必不可少。
在法务工作中,民事诉讼属于反复适用的程序现象,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对整体工作进行安定、明确,应用本文讨论的一体化诉讼标理论能够有效了缓解这个问题。简单来讲,一体化的诉讼标的论不管是在法律方面,还是行为规范方面都有着无法替代的地位。在应对“需要评价程序效果”这个问题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是以程序保障为主体的诉讼标的论就可以非常完美的应用评价程序效果问题。由此可见,二者有着不同的价值体现[1]。除此之外,民事诉讼经常被用作处理私权纠纷,可以将其视作一种行为规范,对各种层面的利益进行衡量。在诉讼中,法官不但要面对当事人的私权纠纷,还要考虑到司法资源配置、诉讼经济应用以及自身权威维护等方面,通过合理调节,这样也为诉讼标的论作为“补充性的行为规范”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站在理论渊源的角度分析,在以往诉讼标的相对论是站在不同立场的,反对一体化的诉讼标的论,总的来讲,也就是一个代称,对于诉讼标的定义来讲不是统一连贯的,而是具有可变性的,都可以纳入到诉讼标的相对论理论范围。
二、诉讼标的相对论及程序保障视角
(一) 诉讼标的理论的工具性和动态性
根据最新的评价规范和行为规范的理论观念,对于诉讼标的概念可以通过程序进行,可以站在程序保障的角度回溯评价程序效果。在诉讼处理期间,根据诉之声明和诉之理由的抽象性特点,法院可以对此进行识别。这时,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法官发出判决后,需要对既判力客观范围进行回溯分析,这是诉讼标的和程序保障就可以作为判断的基础。正因如此,在不同地区都存在这一强力说法,诉讼案件中存在“诉讼请求转为诉讼标的,再转为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动态关系。即使在其他立场可以对重复诉讼识别问题进行处理,但在识别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对比先后两个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合理,存在漏洞。由于前诉已经转为既判力,无法进行比对,只能够将前诉和后诉进行对比[2]。
(二) 诉讼标的相对论与重复起诉识别
将“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前者更加注重概念明确性,目前“国内旧说”概念比较清晰准确,而且也符合实务习惯,另外在表现形式方面也合理合法。就如上文所说,将其作为一种诉讼标的相对论能够在行为规范方面对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提供科学指导。基于比较法,经常为扩大纠纷解决范围而将诉讼标的用来对前诉系属效范围进行评价,当做一个评价工具应用。由于前后两诉都在系属中,所以两个层面的诉讼标的都可以直接进行对比。采取“纷争事件”说,扩大诉讼标的纠纷解决范围,使得整体程序呈现漏斗型。之后,法官灵活应用诉讼指挥权将先后两诉整合、分析、处理,发现狭义的重复诉讼直接将其裁定驳回。
(三) 诉讼标的相对论与“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大”
既判力客观范围属于评价性规范问题,程序保障程度和诉讼标的之范围会直接决定其大小。要是相较于前诉诉讼标的之范围比较大,相关程序保障较为完善,随之便可以扩大既判力。换一种说法,要是程序保障比较充分,其范围就会扩展到另一个层面,也就是“请求权+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仍然具备正当性基础。否则,会产生突袭后果[3]。简单来讲,当事人的系争利益不断扩大,那么律师参与度、审理精细度以及诉讼重视程度等都会相应提高,并且有着明显的上升幅度。在重复诉讼审判过程中,不管是哪种规范,都将为诉讼标的相对论提供一个识别标准。在判断期间,要是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那么也有可能存在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基础。站在程序保障层面来看,诉讼标的相对论能够提高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成本,所以要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适当调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重复诉讼法务处理问题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混乱模糊。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梳理思路,将工作明确化、具体化,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优化,在尊重宏观程序价值和程序意识的基础上,坚持人本主义基本原则,深入分析参与诉讼法律关系的各利益主体,从而使得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得到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1]董昊霖.诉讼标的相对论:以程序保障论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9,33(02):130-139.
[2]张赛.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程序保障机制[D].上海交通大学.
[3]何德超.诉讼标的理论与程序权保障之研究[D].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