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启动权新探

2020-09-06 13:23陈俊熹
各界·下半月 2020年9期

陈俊熹

摘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法律只赋予法院、检察机关等主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力,却没有将启动的主动权给予辩方,尤其是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使得他们失去了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与检察机关为代表的控方一次合理对抗的机会,不利于实现诉讼主体之间的“控辩对等”,更不利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形势潮流下,依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使得司法精神病鉴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对等”,也让案件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控辩对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公诉阶段中,公检法可依职权主动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精神鉴定。但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主动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面对“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他们只享有在原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是否可以启动需要公检法机关决定。在新形勢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等一系列改革浪潮的推动下,赋予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依法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贯彻“控辩对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以及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手段帮助查明案情、发挥证据作用等大有裨益。

在2008年邱某华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律师对于控方出示的有关邱某华精神正常、应负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产生怀疑,并在庭审期间先后多次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庭审人员当时迫于社会舆论等压力,始终没有同意辩方的申请,当案件就此“落下帷幕”时,学界对是否赋予辩方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却争论不断:有些学者认为,既然我国刑事诉讼要适当融入“当事人主义”,就应当赋予辩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使得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证据性等独特作用得以发挥,为刑事诉讼中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查明案情、实现“控辩对等”以及让法庭作出一个更令人信服的判决等提供程序支持。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模式从本质上来说仍是“职权主义”,赋予辩方启动权显然不利于公检法三机关依照职权查明案件事实,与该主义对应的原则相违背。因而,他们主张赋予辩方更多的“救济权”,即在辩方当事人对控方依职权启动的鉴定意见产生怀疑时,对三机关不同意其重新鉴定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从而确保辩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据相关资料统计,在中国刑事公诉过程中,公检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在法庭上的采信率往往较高,尤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对嫌疑人会被告人不利时,应主动赋予辩方独立的启动权,确保公检法三机关不会因为一次司法鉴定而对案件“深信不疑”,毕竟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工具也会因各种原因出现误差,辩方对控方的鉴定意见产生怀疑时主动启动鉴定,不仅能使嫌疑人或被告人对鉴定结果及控方指控更加信服,也会使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负有责任感,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使得司法鉴定本身的独立性、公正性等发挥出来,成为一种证明手段和有力的证据,还会使得庭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以便舆论界对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刮目相看”,为构建公开透明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作出贡献。

2018年的“张扣扣”案再次在司法鉴定学界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只不过这一次,舆论界对于张扣扣是否系精神病人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关注度比2008年邱某华案件高了很多,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值班律师等是否享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仍然成为学界甚至舆论界关注的话题。在本案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即便张扣扣罪孽深重,但在所有不利证据都指向他的前提下,给他一次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会,或许可以让审判人员、社会舆论界对其罪行和主观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也会使得舆论界对案件审判结果更加信服。倘若张扣扣果真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因制度缺陷承受“刑罚之苦”,久而久之,社会各界将会对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怀疑,导致司法鉴定公信力降低,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必将“大打折扣”,刑事公诉案件的透明度也会因此而受影响,发生“冤假错案”的几率也会增大。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提出“100-1=0”的司法公信力规则,给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一次机会,就会避免一个冤假错案,实现“控辩对等”,防止控诉方滥用权利。作为“救命稻草”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将会使每一个参与庭审的人员对案件都多了份信服力,使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都多了份使命感,使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刑事诉讼发展都多了一份保障。“路漫漫其修远兮”,未来的司法鉴定将展现出其生机与活力,成为弱者的“救星”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