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理论分析

2020-09-06 13:25刘胜利潘云涛赵筱媛
现代情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理论分析

刘胜利 潘云涛 赵筱媛

摘 要:[目的/意義]基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理论建构与理性决策的需求,[方法/过程]本研究从社会基础与国家利益、权力运行与科研生态、自律与外部制度、规则创生效率、规则驱动力及个体角色定位、未来科研“生产力”升级与“科学—社会”运行逻辑变迁需求6个层面分析了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结果/结论]分析显示,在科学制度化进程中,关涉自由与秩序的效率、效能和正当性从根本上决定科学规范在特定时空阶段的具体内容与存在形式;合理进行科研诚信的外部规范,是调整科研人员间相互关系、实现机会公平,建立良性秩序,促进自由追求科研事业(或职业)、充分解放和发展科学社会中个人的天分与创造力、维护科学求真精神的制度性需求。研究同时指出,理性的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必须有效防范可能的“泛行政化”路径依赖风险,明晰政府“放、管、服”的边界。

关键词: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合目的性;合规律性;泛行政化风险;理论分析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20.09.006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20)09-0053-07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Conforms of Purposiveness and

Regularity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Liu Shengli1,2,3 Pan Yuntao1* Zhao Xiaoyuan1

(1.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2.Librar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3.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For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rational practice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SRI).[Method/Process]the present study examined the conforms regularity and purposiveness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of SRI on six levels,including(a)the social foundation and national interest,(b)power operation and scientific ecology,(c)self-discipline and external system,(d)efficiency of rule formation,(e)driving force of rule and individual role positioning(f)future requirements of scientific research“productivity”upgradation and“science-society”operation logic change.[Result/Conclusion]The present theoretical analysis suggested that:(a)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institutionalization,the efficiency,efficiency and legitimacy of the scientific norms related freedom and order,fundamentally determined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existence forms of scientific norms in the specific Spatio-temporal stage;(b)The rationally external supervision of SRI was the institutional demand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cientific researchers,realize opportunity fairness,establish a benign order,promote the free pursuit of scientific research(or occupation),fully liberate and develop the individual talent and creativity of scientific society,and maintain the scientific truth-seeking spirit.(c)the rationally external supervision of SRI must effectively guard against the risk of possible“administrative abuse”from path dependency,and clarify the boundary of the governments“decentralization,supervision and services”was also alerted.

Key words: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external supervision;conforms of regularity;conforms of purposiveness;risk of administrative abuse;theoretical analysis

自美国国会上世纪80年代戈尔听证会调查认定“科学诚信不是一个自动实现的功能”,并开始探索组建政府科研诚信规范机构与保障制度之后,世界范围内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及规制体系被频繁地引入科研行為的规范体系,从而在事实上逐渐终结了由科学家自主管理科研的科学政策制度范式,开启了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时代。目前国际学术界和媒体中,关于政府主导科研诚信规范的伦理学、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研究文献和讨论信息呈现显著井喷态势;全球范围内依托公共权力遏制科学欺诈、提升科学界知识生产效率的科学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新浪潮方兴未艾。

具体到我国,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正式提出了“力争1年内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3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的奋斗目标;科技部亦首次增设“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作为“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政府机构,一体承担“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科学制度化功能。如何在未来开放型新经济体制和科技全球化大趋势下,理性推进科研人员评价方法建设,改良学术风气、促进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建立自主创新的制度优势”“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成为亟待具体实践的公共管理课题。

然而,当前关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专门理论非常欠缺。“科学自治”作为官方选择的政策理论和“初始体制”曾经长期主导着“科学—政治”的双边关系模式,不但政府围绕“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理论建构与技术发展的探索、试错与反思历程相对短暂,学术界和思想界相关理论探讨也不充分。尤其在丑闻催动科学政策理论转向的舆论化背景下,大多数研究缺乏分析意义。所以,当各国在科研诚信规范技术路径和伦理价值选择具有一致性、某些决策和措施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时,相当一部分人会有意无意忽视了当前选择的权宜性和局限性,缺乏对其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源头的深刻认知。何况,在信息爆炸和社会“碎片化”背景下,“信息茧房”、路径依赖、非理性价值观输入和利益集团刻意误导对公共决策群体具有不可低估的潜移默化作用。路径依赖、主观倾向和认知局限,导致决策者面对新问题也倾向迁移过去场景中的解释与反应模式,“拍脑袋决策,看眼色行事”大行其道。作为国家科学管理上游环节,科学政策决策、科研诚信计量评价及相关制度化规则的制定,客观上具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实践风险。

基于上述,本文系统审视科研诚信外部规范行为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从本质层面分析科研生态运行演化对于科研诚信规范形式的需求规律、趋势与原理,以之服务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理论建构和国家决策,帮助政府明晰“放、管、服”的方向,实现从危机应对向长效制度化治理转型,提高科研管理效能。

1 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分析是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基础

作为是非、对错、优劣、善恶的划分边界与控制系统,规范本质上是对人的思维和行为进行约束、评价和导引的规则力量,既可从内部自发演化生成,也可由外部权威强制规定或教化引导形成,其内容和形式往往来源于历史形成的、特定社会群体的共有信念、风俗习惯、经验喜好、律令成法和价值标准等。其中,自发生成并内化为个人意识的规范,即使没有外部监督和利益奖励也会遵从,具有“由内而外”发挥约束、导引、监督功能的“良知”特性;而藉由外部权威推行的规范,则具有“由外而内”施加影响、调整个人与外界关系的价值诉求,往往必须与外部监督及奖惩系统相关联。

具体到科学研究领域,由社会奖惩系统、社会舆论或外部权力机构等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相当于在原生科学“承认—奖励”系统中引入了新的评价标准和奖惩变量。公共决策主体必须基于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分析,综合考察科学活动的社会运行规律、认知与创新的本质需求、当前科学的运行状态,权衡客观规律与主观价值诉求,划定打击学术不端与保护科技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边界。

相对于建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经验分析法”(例如描述现象、统计趋势,推断概率),“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分析”属于更为高级的“理论分析法”。它基于反复验证的普适性理论、原理或模型等智慧,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运动变化规律,有助于形成超越现象和经验统计的精准判断或前瞻性论断。在此意义上,“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分析”是深度收集知识精英思辨类知识、有效应对信息约束(包括信息时滞、信息壁垒和信息有限理性)、防范公共决策“拍脑袋、看眼色”主观偏差或私利诉求,引导制度良性变革极为重要的情报工作,是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基础。

2 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

虽然相关法律规范、评价策略和实施措施的实效性、合理性尚待进一步完善,但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实然体现在以下几个客观方面。

2.1 社会基础和国家利益层面

传统科学自治的社会基础已经崩解,日益严重的科研诚信危机和科研生态恶化,显然既不符合“科学社会契约”精神,也不符合国家的利益。社会对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需求已经客观产生。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家保罗·罗默(Paul Michael Romer)提出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及模型,知识生产与技术研发对国家和区域经济良性可持续增长起关键驱动作用。政府有效地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产出效率,不仅涉及国家R&D经费增长与使用正当性,更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布局乃至国家前途和民生休戚。然而科学社会契约思想在科研活动中引入国家财政无条件支持的同时,也实然带来了觊觎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者”和操控公共权力“金主”或“话语权人”,深度改变了科学社会的政治地位、生态系统组成和利益分配结构[1]。而且,随着科研群体的规模化、职业化发展,类似熟人社会的以知识构建为目标的传统圈层逐渐瓦解,小群体才能“自发形成的合作和秩序”[2]难以维系、围绕科学活动的利益集团却日益壮大。再依据科学制度化之前“学术自治”内生规则的非正式管理,已然如同刻舟求剑,弊端逐渐凸显。

况且,即便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科学的社会契约”在约束公权和社会为科学无限扩展、服务人类,提供“总是注目于公共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2]的理想政治空间和理性环境的同时,也为外部社会要求规范科研人员使之严格遵循和履行民主约定中他们声称由“科学的精神特质”所决定的价值规范与自律义务,提供了正当性。所以,尽管科学在世俗权力面前争取到的独立自主实然地面临着外部规范矫枉过正的风险,但社会对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客观需求显然已经产生。

2.2 权力运行与科研生态层面

科学中的权力体系仍然是基于“代议制民主”的世俗权力体系,约束这种科学外部的权力形式当然需要外部规范。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是正视“权力自我恶性膨胀”规律,进行科研生态改良和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在科学技术“生产力”化、“经济效益”化和“国力”化的政策理论推动下,科学研究活动及其行为主体相应不可避免地更多涉及到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公共权利行使和公私利益博弈等公众敏感的领域。一方面,科研活动的人不再局限于纯学术领域,而是与金钱、权力和权利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有些科研人员在学术权利之外,客观存在具有一定支配性和优势性地位的(世俗化的)学术权力[3]。在权力运行方式上,学术领域过度泛滥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复制了世俗社会中的统治模式、官僚科层和文化氛围,导致所谓“科学共同体自治”从未真正实现科研人员的自由与自律。按照拉维茨(Jerome Raymond Ravetz)的观点,在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大科学”背景下,以“科学的精神特质”这类内部规范来主张科学自治,实际上可能会被一些人(包括科学共同体、打着科学共同体旗号的人、强势者和精英等等)作为攫取特权的挡箭牌,以便免于被政府和公众监督[4]。而理论上,权力具自我膨胀的恶性,“人的自然本性倾向于滥用权力,摧毁平等”[2,5]、“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6],“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7]。“不論是学术权力不正常运用还是学术权利不能正当行使,都会导致学术精神异化,催生科研领域浮躁、功利、派系和各类学术腐败、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3]。即便是以逻辑严密、严谨客观著称的数学领域,异化的话语霸权也直接导致希帕索斯(Hippasus)被同行私刑处死。因为其所宣称的无理数不可通约性,竟然推翻了毕达哥拉斯“万物皆数”理论,动摇了当时古希腊数学理论体系的根基。这类与知识性权威相伴而生的话语霸权文化,必然使科研生态和公共利益面临灾难性危机。尤其在后规范科学(Post-normal Science,PNS)时代[8-9],科学技术本身紧密关联的经济政治利益、伦理价值争议、公共安全或生态不确定性(原文:“Facts[are]Uncertain”),往往利害巨大而决策紧迫,必须依赖外部规范,才能权威性地划定科学内外各方严格遵守的行为界限。

2.3 自律与外部制度层面

虽然“诚信”往往属于社会道德自律的范畴,但“诚信”的缺失与外部制度的供给失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0]。因此,必须允许合理、正当的外部社会力量与规制方法对科研领域的“诚信”进行规范。外部规范是科学场“自律性”建设的过程要素和制度保障。

群体性的“自律”是只有在外部制度“他律”的有力支持下,方可逐渐形成的组织文化氛围。“自律”不仅仅包括个人层面的良知及修养,也包括个人基于其在群体中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精致权衡的经济学算计。外部规范影响人的自律,具有类似“好的制度让坏人作好事,坏的制度让好人作坏事”的经济学逻辑。以“巴尔的摩事件”为代表的诸多科研诚信调查案例客观证实,学术权威可以沦为对“有资格质疑的科学同行”进行人际孤立和职业迫害的世俗性权力。因此,仅仅依靠科学内部的规范机制,不但难以防范科学家的越轨行为,保障国家科学研发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可能破坏科学场区别其它场赖以存续并实现良性发展的“自律性”机制。按照法学理论,在严格意义上的“熟人社会”之外,“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律和公共惩罚,哪怕有时“官方惩罚所发挥的社会控制功能仅仅是边缘性的”[11]。在此意义上,外部规范既是科学场“自律性”建设的过程要素,也是其制度保障。

2.4 规则创生效率层面

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是克服“自生规则”漫长演化与试错过程、洗脱规则“地方性知识”色彩的必然途径。以历史的尺度来考察,近代科学体系形成较晚,目前科学界内外关于驱动、约束科学家创新行为和调整科学内外社会关系的规律与机制的认识和运用,仍不完善。例如默顿应用科学“失范理论”来解释科学中越轨行为,对于全面理解其发生根源颇有意义,但并未考量科学生态系统对外部生态系统的经济依赖和社会关系交织,因此距离形成具有约束引导作用的内生规则、有效遏制科研欺诈等科学越轨行为,尚有漫长的演化与试错过程。并且,按照马尔凯(Michael Mulkay)的观点,科学本身不仅是具有特定的专业关切、具有与其专业关切相适应的规范性要素的社区,而且也是一个利益群体,有着处于支配地位的精英和自我辩护的意识形态[12]。因此,其科研诚信自生规则的“地方性知识”色彩所导致的自身合理性缺陷,也客观依赖外部规范的进行必要的调校与弥补。

2.5 科研人员角色定位与规则驱动力层面

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是正视科研人员的经济属性与社会角色,遵循客观经济与社会规律,从经济学和社会学尺度,有效认识、激发和利用“理性人”的“职业”精神,以之适应现代科学活动专业细分、规模扩大、商业渗透趋势和科研人员专业化、职业化个人价值取向的制度化改良。

正如布尔迪厄所指出那样,科学场是个开放系统,受世俗权力等资本的干预[13]。而现有关于科学规范的理论,一般过高设定了科研人员的道德水平应有底线,认为“学术人应当是融合自由与自律于一体”,是“是自我控制能力最强的社会人”[14]。这种超人化的理想设定,显然与具体“科研人员”在经济社会中“职业化”的价值取向和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尤其在国家和社会出面组织的大规模、高投入、组织复杂的科学技术活动(又谓“大科学”)中,以“创新—同行承认”为内在约束驱动力的“科学精神特质”,无法高效规范日益职业化、规模化、尚不能称之为“科学家”的大部分普通科研人员,并且一部分科研人员的工作也不属于“贡献原创性知识扩展”,而是具体从事教学、管理、技术服务等职业性辅助环节,从而有更直接、更实际的目的[4,15]。马尔凯提出,“社会规范(只有)当与报酬分配正相关时,才可被视为制度化的”,“科学中专业性奖励的分配和社会控制机制”,极少取决于科学家“对假定的规范或推定的反规范的遵从”;他援引米特罗夫依据管理科学的组织理论指出,“不仅应该把‘科学的制度性规范建立在‘伟大科学家的‘理想态度之上,而且应该建立在科学共同体普遍可见的杂乱行为及复杂态度的基础上”[12]。

因此,有效的科研诚信“制度性规范”,必须充分考虑“渗透于科学结构中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要素”[16],以最普通科研人员群体的“杂乱行为”和“复杂态度”为基准参照,去伪存真地从“科学家”自然应当“崇高且自律”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正当疏通和引导其作为“社会人”和“理性人”的公权与私利诉求。所以,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是遵循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保障科研人员自由追求科研事业(或职业)、获得机会公平和宽松氛围、充分解放个人创造力、实现个人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制度性需求。法理学认为,规则要能得到遵守,仅仅依靠强制和威胁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出于自身利益的关切或发自真心的价值认同,才能让人们真正信服并自觉遵从规则,以最小的成本驱动规则的良性运行。并且,从外部进行科研诚信规范,理论上还可以避免社会惯常针对“科学家道德自律”的“高标准预期”被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科研人员身上,有利于公众从“科学内在精神特质”预设的道德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为科学在社会中的制度化提供积极、客观、理性的内外舆论环境。

2.6 未来需求层面

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也是现代科学研究“生产力”升级与“科学—社会”运行逻辑变迁的必然选择。

我们所处的时代,电脑已经替代了绝大部分本来必须由人脑才能进行的繁重和重复的脑力劳动,社会劳动的主要方式和劳动产品的范围也逐渐摆脱了传统“实体化”的范围,日益呈现“虚拟化”和“脑力密集化”的发展趋势,社会正面临包括生产方式革新和劳动对象转变在内的“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商业化、知识数字化背景下,科研活动所呈现出的智能化、信息化和自动化趋势,以及不断扩大的科研人员队伍,都在加剧科学生态系统结构与知识生产方式的改变。科研活动中“个人冒险”的色彩变淡,而“社会冒险”的色彩变浓。何况,“现代社会的任何一种产品和制度,其存在的正当性都需要借助科学和专家系统的审核认定,贴以科学的标签”,“科学技术如同其它象征符合如金钱、权力一样成为社会运作的基本媒介”[17]。资本、科技巨头公司、承载国家目标和经济驱动目的的承认—奖励倾向、科学内部异化的同行竞争、乃至于具有某类政治背景的人员成分或信息输入,都成为强烈影响科研人员行为取向的社会因素。同时,社会中具体化人的善恶本质和心理状态复杂多样,行为被驱动的马斯洛需求层次[18]不同,其中一部分人即便可以做到公私兼顾、人己两利,但仍然“机会性”地选择罔顾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控制由科学技术力量及专家认知分歧引发的社会风险,保障科研活动诚信地指向有利于社会和科学良性发展的方向,理论上必须定义和消除科学研究和科研人员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引入公众的民主参与,以实现科学发展的科学化和理性化。这显然超出科学内部规范的调节权限,必须引入外部规范才能实现。尤其是当科研侵犯公私权益时,政府或法律介入尤为迫切[19-20]。

最后还必须指出,进行科研诚信的外部规范,并不截然违背默顿学派以“科学的精神特质”作为科学的制度性规范,引导科学内外遵循认知规律、保障科学探索自由及民主精神的初衷。借用默顿的原话:“任何对科学职业生涯加以限制”(比如特殊化、神圣化、圈层化、资历化、政治化等,引者注)使其缺乏竞争性,都不利于知识进步”[21];“对一个价值观或规范的过度强调而达到极端的地步时,其效果就会走向反面,表现出反功能”[4];“科研人员自由追求科学研究事业,应该看作(科学自身健康发展)的一种功能性需要,这使工具性和道义性相吻合”;“在变化的条件下,为了保护和扩大机会的平等性,必须建立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来保障科研中的公平和自由[21]。默顿的学生朱克曼也指出,科学中的社会控制系统,仍是一种“非正式”的控制系统,远不如其它传统专门职业那样精密、发达;“科学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的结合”;“一个人的自律意识、能力和方法,是在长期实践中受到‘他律制约的经验的积淀”;主张社会的外部控制对于“高度认同(科学)规范又具备科学能力的科学家而言作用有限,但对于大部分科学家而言则是必不可少的”[4]。

3 小结与讨论

在未来开放型经济体制和科技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科学研究资源全球配置、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学者跨国界合作、人才全球流动与“共享”等需求日益常态化,但国际间、个体间利益诉求和文化差异并未消亡。只有政府对国家科学政策、科研信息流与工作流等创新管理要素的配置和运用严格符合经济规律和科学活动自身规律,才有望“借势”突破国际间或即得利益集团人为设置的制约性障碍和壁垒。而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不但是克服“自生规则”漫长演化与试错过程、洗脱规则“地方性知识”色彩的必然途径,也是现代科学研究“生产力”升级与“科学—社会”运行逻辑变迁的必然选择,更是正视科研人员的经济属性与社会角色,遵循客观经济与社会规律,从经济学和社会学尺度,有效认识、激发和利用“理性人”的“职业”精神,以之适应现代科学活动专业细分、全球化合作、政商化渗透和科研人员专业化、职业化个人价值取向的制度化改良。目前,传统科学自治的社会基础已经崩解,日益严重的科研诚信危机和科研生态恶化,显然既不符合“科学社会契约”精神,也不符合国家的利益,社会对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需求已经客观产生。何况科学中的权力体系仍然是基于“代议制民主”的世俗权力体系,约束这种科学外部的权力形式当然需要外部规范。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是正视“权力自我恶性膨胀”规律,进行科研生态改良和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但是,必須警惕科研诚信的外部规范可能面临的“泛行政化”风险。当前世界范围内依托公共权力对于“科研诚信”的规范管理,源自上世纪30年代科学“国家主义”的形成和70年代末美国国会公开披露、政治化介入科研领域违规事件,继而在丑闻催动外部监管的舆论化背景下,形成由政府主导的“惩治(查处学术不端)—预防(建立教育制度)—保障(培育有利于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三位一体的“制度化”局面[22],实然表现为一种密切关联公共权力的政府规范行为。在公众传统认知当中,“国家力量被想象得无比强大,公共惩罚的资源被认为是无限可取的,似乎只要有足够的执法力度,所有的违法犯罪都可以统统纳入到法律规定的监控机制与惩罚机制之下”。——这种“路径依赖”曾被威廉姆森描述为“法律中心论”,其典型特征是“蔑视非正式的社会规则,包括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礼仪、规矩和各种潜规则,以及私人之间的监控惩罚所发挥的社会控制功能”[11]。

必须正视,历史形成的科学自治惯例及其制度化理论,并非外部社会强加给科学场域的价值体系,它既来自对科学自身客观构造的经验性总结,也来自科学社会内外对科学事业所需理性外部环境的谨慎判断与主动选择,反映理论与实践领域对科学“自组织”模式和科學场“自律性”特征的共识与推崇。科学场具有“自律”和自组织特征与潜质,独立自主对于科学良性发展实然具有“元价值”地位(限于篇幅,另文详述)。依托公共权力和政府权威的行政化机构、行政化运行机制、行政化行为方式在学术领域“泛行政化”延伸与泛滥,并不利于学术生态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探索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货币化”“鼓励私人利益”的社会价值引导和科研经费国家拨款与行政化监管的计划体制并行大背景下,各级各类科研单元在人才遴选、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科研评价和资源分配中的非理性实践,使得“马太效应”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投机主义、功利主义和精致利己主义泛滥成灾。审视选择合理的外部规范指标、有效防范外部规范的“泛行政化”,明晰政府“放、管、服”的原则和边界,对于科研生态的良性演替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无论主张秩序内部“自发生成”还是外部“理性创设”,有效建立良性的科学社会秩序、优化与科研相关的群体行为(包括创新和非创新行为)、形成良好组织风气与生态氛围、引导遵循认知规律,是科学场域中规范产生、存续和变革的根本目的。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分析提示,在科学制度化进程中,关涉自由与秩序的效率、效能和正当性从根本上决定科学规范在特定时空阶段的具体内容与存在形式;合理地对科研诚信进行外部规范,是调整科研人员间相互关系、实现机会公平,建立良性秩序,促进自由追求科研事业(或职业)、充分解放和发展科学社会个人天分与创造力、维护科学求真精神的制度性需求。法国谚语云“只有秩序才能产生自由”,黑格尔亦指出,“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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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国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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