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产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0-09-06 11:42:02康琪陈杨邹文俊
医学与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产道标志药材

康琪 陈杨 邹文俊

一、引言

四川省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中草药资源丰富,区内道地药材(以下简称“川产道地药材”)与其他地区种植栽培的中药材相比,具有品质疗效佳、品种多、分布广、质量稳定等特点[1]。川产道地药材在传统中药贸易中,价格通常显著高于普通中药材,在国内外极富盛名,因而中医界历有“无川药不能方”之说[2]。虽然四川省具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但就49种川产道地药材①的产区实施地域性保护情况看,并不乐观——以多种保护途径对道地药材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明显不足!通过识别性商业标志符号来区别产品的来源,是经济有效的产品区别手段[3]。与地域性密切相关的“道地药材”称谓,已不仅仅是优质中药材的代名词,还是一种能够带来显著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记[4]。因而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运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该制度非常契合道地药材的保护需求[5]。鉴此,本文拟研究川产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从多角度探讨目前四川地区道地药材在地理标志保护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二、川产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于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地理标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②,但具体采用何种保护模式,各国可通过设置国内法予以选择。国际上对地理标志保护采取三种模式:其一,以德国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其二,以法国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其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标法模式[6]。我国既将地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纳入商标保护,又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从目前的法律实践看,运用地理标志制度来保护道地药材,起到了规范中药材市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道地药材的附加值,尤其是在道地药材出口的增量上,给相关经营企业和地方药农增加了收益[7]。

(一)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

在地理标志领域,商标法模式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与名称相结合的图形或者地理标志域名只能在商标法体系下获得保护[8]。“道地药材相关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指某道地药材的标示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该道地药材来源于特定道地地区,且其特征、质量及商誉与其地域性密切相关,并由该道地产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与传统医药文化等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③。用以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并且所称的地区无须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④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检索表明,截至2020年1月,在公开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四川省道地药材类的地理标志商标包括“松潘贝母”“巴州川明参”“金堂明参”“苍溪川明参”、“金口河乌天麻”“中江丹参”“中江白芍”“遂宁川白芷”“涪城麦冬”“南江金银花”“通江银耳”“汉源花椒”和“金阳青花椒”共13件,仅涉及10种川产道地药材(详见表1)。

表1 川产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情况

(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道地药材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系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以道地产区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特定道地药材;该道地药材的特征、质量及商誉与其地域性密切相关,并由产地的生态环境及传统文化等人文因素决定⑤。从中国地理标志网中检索结果表明,截至2020年1月,在公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以《四川道地中药材志》所收录的49种川产道地药材的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有17种川产道地药材的28个品种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录,占全国中药材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的15.5%(详见表2);此外,川芎、川牛膝、川明参、天麻、石斛、杜仲、附子、厚朴共8种中药,被四川省的多个产区以不同的产品名称同时申请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表2 川产道地药材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农业农村部颁布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⑥农产品系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⑦道地药材由药农在农业活动中获得,仅经过了简单的产地加工,属于初级产品,因此也包含在农产品中,可以以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地域性保护。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检索,截至2020年1月,在公开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名录中,“彭州川芎”“天全川牛膝”“阆中川明参”“苍溪川明参”“荥经天麻”“仪陇半夏”“崇州郁金”“大邑黄连”仅8个品种获得保护,涉及7种川产道地药材(详见表3)。

(四)小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地理标志网上仅检索到17种川产道地中药材的信息,保护覆盖率较低,超过三分之二的川产道地药材没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道地产区在四川省辖区范围内的49种道地药材中,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有13件,73.47%的川产道地药材没有从注册商标的角度对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公开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名录中,仅8个川产道地药材品种获得保护,占比仅为16.32%。既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录又拥有注册商标的川产道地药材为川贝母、川明参、天麻、白芍、白芷、麦冬、金银花和丹参(详见表4)。其中川明参分不同的道地产区区域对“巴州川明参”“金堂明参”和“苍溪川明参”三个是进行了地域性保护的品种。川产道地药材中仅“苍溪川明参”一个产品分别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多维度保护。虽然四川省具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中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位居全国第三,其中中药饮片列全国第二⑧,但川产道地药材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力度均有待加强;基于现有地理标志制度,以多种标志类保护方式对川产道地药材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意识不足;对同一种道地药材的多地域保护及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经济利益重视不够等。

三、讨论与建议

中药材是中药产业传承与发展的源头,其品质优劣与后续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直接相关,因此,中药材应是区别于一般农产品和普通商品的“中药原料药”。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道地药材作为优质中药材的代名词,在标识来源于特定道地产区的同时还应全面体现药用质量要求。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道地药材保护方面尚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未考虑到道地药材的特殊性,对其质量技术要求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与普通产品相比并无差异;其二,作为授权地理标志及地理标志商标的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尺度不统一,且均未对被授权单位的标志使用、技术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与管理;其三,对于非道地药材假冒道地药材的行为,授予道地药材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部门未依职权对其予以严厉的打击,标志持有人只能通过维权成本较高的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会导致道地药材相关系列地理标志的申请门槛低、含金量不高、市场影响力不大等问题。鉴此,川产道地药材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当地政府及集体组织对道地药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与我国当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对特定道地药材的保护需求相关。笔者针对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川产道地药材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表3 川产道地药材列入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

表4 川产道地药材既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录又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

(一)重构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统一地理标志的使用与监管,设立道地药材类别,体现其药用特色

根据国务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批准与专用标志的核准等工作。2019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作《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明确地理标志是包含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并表明该《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和公告同时废止。目前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审评部门仍然是农业农村部。笔者建议,应当统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监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相关的审评与管理,同时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统一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目录项下设置道地药材类别,该类别的地理标志认定,应当体现中药材的特色,对其质量技术要求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审评应与药品监督部门及中医药监管部门形成联动链接机制。此外,作为授权地理标志的行政部门,应对被授权单位的标志使用、技术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大众公开授权单位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相应的处罚信息。

(二)制定四川道地药材标准,开展川产道地药材认证评价与认证标准示范研究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及中医药监管部门以《中医药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指导依据,参考现行版《中国药典》《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规范为依据,共同制定《四川道地药材标准的指导原则》。鼓励地方政府与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经济作物管理站、合作社、技术推广中心等)在《四川道地药材标准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制定道地药材涪城麦冬、道地药材江油附子、道地药材都江堰川芎等49种道地中药材相关道地药材行业标准[9]。同时,构建以省级产业协会/学会为主导的川产道地药材认证评价与认证标准示范模式,在保证第三方认证评价的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川产道地药材的声誉和提高道地药材的质量,打造四川地区的道地药材产业龙头品牌。

(三)基于现有保护体系制度,进行防御性保护,分阶段分区域对川产道地药材实施全面的地理标志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商标法》和专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缺乏配合支持[10]。多轨制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审评的主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同。这导致在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中将会出现同一个权利客体,基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与审批部门,出现不同的权利主体的情况,造成不同类型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在当前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下,对道地药材的地域性保护既应从商标法模式予以保护又要考虑根据不同监管部门进行专门保护,从防御性保护的角度来避免不同类型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应以川产道地药材相关的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经济作物管理站、合作社、技术推广中心等)为申报主体,多种标志类保护进行全方位统筹为指导原则,分阶段有计划地加快川产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在保护过程中,应首先考虑具有显著区域性商业价值的大品种,同时还应提高对同一种川产道地药材的多地域保护力度,以及同种原生植物不同入药部位所形成的不同道地药材的单独保护意识,最终确保川产道地药材实施全面地理标志保护。

注释

①参见万德光主编《四川道地中药材志》(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9),49味川产道地药材包括川芎、川贝母、川牛膝、川明参、天麻、丹参、石斛、白芍、白芷、麦冬、杜仲、附子、金银花、厚朴、桔梗、党参、黄连、黄柏、银耳、续断、麝香、川木通、川射干、川楝子、川乌、干姜、大黄、石菖蒲、仙茅、冬虫夏草、半夏、虫白蜡、红花、赤芍、花椒、吴茱萸、牡丹、羌活、佛手、补骨脂、郁金、金钱草、鱼腥草、使君子、泽泻、栀子、姜黄、秦皮、黄芪。

②参见TRIPs协定第22条第二款,“在地理标志方面,各成员应为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a)用任何方式在标示和说明某一货物时指示或暗示该有关货物来源于一个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b)任何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意义下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

③参见《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④参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八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⑤参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对地理标志产品定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⑥参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定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⑦参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对农产品定义,“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⑧参见《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四川省中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位居全国第三,其中中药饮片列第二,中成药列第四。拥有中药企业百余户,其中全国中药百强企业10户,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的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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