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土地征收调查制度的完善

2020-08-30 23:52黄恳
建材与装饰 2020年24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补偿程序

黄恳

(武鸣区城厢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广西南宁 530100)

0 引言

土地征收是各级政府为了从根本上满足公共利益的个性化需求,与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结合,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强制性的获取私人土地所有权。在获取时,会给予相对应的补偿,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由于我国当前主要是以公有制的方式为主,所以现有的土地所有权类型主要是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与现阶段土地管理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土地征收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利益给予一定的保证。所以必须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有效的界定和控制,同时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地征收制度,为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1 土地管理问题与征收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土地管理制度在构建以及具体应用过程中,土地征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土地征收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特有的一种权力体现,重点就是可以实现对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将土地征收看作是“最高土地权的使用”,根据美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管理条例和要求等,明确提出,如果存在非合理的补偿等,无法实现土地的公共使用[1]。与我国当前土地管理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基础,土地所有权通常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两种不同类型为主。土地征收通常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增长,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规章制度,批准权限、流程和程序,适当给予农民、个人一定的补偿,将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逐渐转变成为国家所有。也就是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转移。我国当前在这一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并不是很完善,所以必须要针对土地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加强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土地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2.1 缺少合格、合理的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一直以来都是土地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具有实质性意义。土地征收程序中主要包括事业认定、确定范围以及赔偿金的确定和最终完成征收,这四个阶段相辅相成。虽然从表面出发对其进行分析时,并不能够从中发现任何问题,但是如果程序简化或者是其中任何一部分缺失,势必会直接导致农村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无法实现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审批部门对实际公共利益的重视程度普遍比较低,如图1所示。这种形势下,将会直接将征地申请人、当地政府自身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上,这也是当前土地征收工作无法保证征收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2]。除此之外,在当前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没有将整地步骤作为出发点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违法批地、利用合法的身份去掩盖一些不合法的事件,利用公益的名声实际上却是商业用地,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虽然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现有征收程序不完善、不合格,无法实现全面执行。

2.2 土地现有补偿机制不完善

在与土地管理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土地征收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并不是很理想,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土地征收补偿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将涉及的各项费用全部都体现出来,比如土地补偿、地上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附着物等。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补偿机制的制定以及具体应用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中一些直接性的损失方面,但是间接损失以及其中涉及的部分附带损失,并没有给予相对应的补偿,补偿范围不断缩小[3]。除此之外,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相对比较低,与当前农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而言,补偿的费用只能维持3年左右的生活。由于补偿费用非常低,所以依靠土地而活的居民未来的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图1土地征收流程

图2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3 分析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措施

3.1 界定公共利益

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时,各国、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性,无法实现统一、合理的界定和分析。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中的内容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其主要是以概括性的规定为主,也就是在后期的土地立法、地方相关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将会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很多学者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4]。通过列举方式,得出国防军事、交通、国家重点机关以及部分公益性事业单位等这些组织机构的用地,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

3.2 扩大征地补偿范围与完善标准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一直以来推行和实施的都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整个界定环节,除了要给予一定基础性的补偿之外,还会考虑到由于土地征收后,对农民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这种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损失,尽可能保证补偿机制的完善。为了保证农民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应当在这一方面给予相对应的政策支持,保证补偿范围的扩大。立法者不能够只是单纯强调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强制性,而且还要注重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补偿资金的金额设置,通常情况下应当包括日常生活的基本开销、重新就业、创业等方面。除此之外,保证土地补偿机制与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为农民的增值收益提供保证。与市场现阶段的发展现状进行结合,对整地补偿标准进行最终确定,实现土地的预期收益。

3.3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

土地征收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必须要有对应的制度、措施等作为基础,这样可以实现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所以必须要对现有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制约,尽可能避免征收权的私自滥用等现象发生。所以,在对该程序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尽可能保证该程序的法律公平性、公正性,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均衡保护,将土地征收的可操作性真正的体现出来,尽量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和控制等现象[5]。在实践中,要加强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重视程度,增加申请、调查等相关方面的程序,由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相关代表提出申请,政府以及相关权力机关应当将有关征收的用途、目的以及是否可以达到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公开,有利于提高权利人在其中的参与权,如图2所示。除此之外,可以由征收各地方代表组合的委员会,相互之间展开深入的交流和商讨,最终提出符合实际要求的补偿方案。

3.4 细化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法

通常地方人民政府在对土地征收相关手续进行办理以及最终补偿款的拨付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标准要求进行,对各类不同项目的补偿费用进行准确有效的计算和分析,同时还要在土地征收文件中明确出来。由于集体所有权权属不明,虽然很多学者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但是由于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现阶段对其相关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等,其实并不是有效措施。也就是必须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那么才能够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款合理的分配。

3.5 征地纠纷解决机制健全

要想提高土地征收效率、质量,避免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就必须要加强对整地解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优化,保证该机制可以真正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在实践中,要不断扩大有关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当事人的基本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证,对现存矛盾问题进行化解和处理。在确认补偿标准、公共利益等相关纠纷问题后,要根据主要原因,加强审查,真正实现权力监督和制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纠纷案件。

3.6 土地调查重点

对各个地区土地资源展开调查工作,主要目的是对各地区的土地数量、质量等进行分析,确定各地区土地资源的整体分布情况,同时还要对土地资源当前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实现有针对性的评价。土地调查工作在开展时,可以实现对现有可利用土地结构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同时还可以实现农业整个生产布局的合理化,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在土地调查中,主要是对各个不同地区的土地使用现状展开一系列的调查,通常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一般在调查时,都会利用大、中不同比例的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地图等,以测绘、外业补测等作为基础,将发现具有一定变化的地物界线全部都转绘到对应的地形图当中。从中可以勾画和总结出土地所有单位、使用单位的具体界线,同时还可以将绘制后的地图看作是底图。在这一基础上,可以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面积进行准确的计算和统计。另外,将土地面积的最终测量和计算结果作为基础,以乡村地区为单位,从下开始,逐级向上汇报,对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利用现状等情况的调查结果报告进行分析、总结和归档。

4 结束语

土地征收现存问题基本上都是围绕土地征收程序、制度以及补偿机制这几个方面。所以在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时,也要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对纠纷制度、征收程序以及补偿款发放体系等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为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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