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薇
【关键词】 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民事基本法;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实施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对推动民法典实施提出明确要求。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之集大成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是我国民事领域具有统领性、综合性作用的基本法律。
我国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同属于一个部门法,称为“民法商法”,所以广义的民法,既包括民法,也包括商法。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共制定了32部民法商法。这些法律规范中,哪些需要纳入民法典中规定?哪些还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我们在编纂工作中,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把握好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这一立法定位。民事基本法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单行法,其所规范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的内容,原则上宜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考虑纳入。基于上述考虑,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被纳入民法典中,其他23部法律作为民事特别法将继续保留,与民法典并行实施。
民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基础性规范,为调整各种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在现行民事法律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这里主要谈以下十个方面:
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则,有两个方面的重大创新:一是主体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结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吸纳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二是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不能被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所涵盖。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 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民事权利制度。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制度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一是突出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单独设一编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新的权利类型,如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等。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客体。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難,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四难”问题,民法典予以积极回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降低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对小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在实施中,对小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小区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决定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要依法积极介入小区管理,加大力度指导和协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夯实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基础,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了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
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求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的服务时间等。
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增加规定四类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各种典型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四种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数量增加至19种。
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一是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去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二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规定收养评估制度和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五是增加规定遗產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三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增加规定了公安等机关的责任调查义务、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民法典实施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实施好民法典作出我们的贡献。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