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忠民
摘 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肯定了适当教育惩戒的意义与价值。《规则》赋权中小学校教育惩戒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是对教师履职育人的支持与鼓励,更是对学生成长规律的尊重与负责。教育惩戒权的出台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充足的底气,提升了教师对学生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解读;教育惩戒权运用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0-0114-02
十八大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加强中小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针对如何加强中小学校的管理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19年12月22日教育部对外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本文以校长的视角从认识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相关看法,并阐释在实践中如何用好教育惩戒权这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对“明确教育惩戒权”现实意义的认识
教育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相对的独立性。在漫长的教育发展史上,惩戒教育是古今中外教育活动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中外教育学家几乎都肯定了适当的教育惩戒的意义与价值,论证了其存在的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时至今日,无论从教育功能和教育目的上看,还是从我国中小学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上看,教育惩戒都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失的手段,适当的教育惩戒对基础教育发展和教育对象的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成为教育界和大多数家长的共识。《规则》赋权中小学校教育惩戒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是对教师履职育人的支持与鼓励,更是对学生成长规律的尊重与负责。
此次教育惩戒权的立法与赋权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一次纠偏。在一段时期内,随着新的教育理念的兴起以及中国人人权意识的增强,面对师德不彰、滥施体罚等负面现象,社会舆论对教师随意而为的体罚行为发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强烈的不满。针对体罚乱象,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师德师风的具体文件,明令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行为。但是在禁止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过程中出现了矫枉过正的情况,必要的合理的惩戒教育被忽略被扭曲,甚至被妖魔化。老师稍有差池就有可能被扣上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帽子,致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敢越雷池半步,谈惩戒而色变,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的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授权、认定和规范,缺少相应的教育法规对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定,使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只能瘸腿走路。对教育惩戒权的模糊态度,衍生了大量的教育问题,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干扰,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化成长,同时严重影响教师职业态度、职业认同感、职业幸福感。可以说,国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教育惩戒权,扭转因惩戒教育缺失导致的教育流弊,去除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沉疴已经是刻不容缓。
二、正确解读《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蕴
教育惩戒权的出台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充足的底气,提升了教师对学生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践中,学校实施好教育惩戒权的关键是精准把握《规则》的深刻内涵、全面理解《规则》的应有之意。
(一)深悟《规则》主旨,把握“育人为本”的精神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惩戒权的回归赋予了教师更多教育学生的权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规则》明确指出实施教育惩戒权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强调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和“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惩戒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是对教师履职育人的支持与鼓励,更是对儿童成长规律的尊重与负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惩戒本身是把双刃剑,有可能实现教育目的,也可能妨碍教育,甚至造成师生情感的疏离和对立,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教育实践中我们要用好手中的“戒尺”,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分寸,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二)领悟《规则》内涵,坚持依法办学理念
《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这使广大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有了合法依据,对破除教育惩戒“滥用”与“不用”并存的两难困境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从中我们看到,教育惩戒权是一项国家公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学校和教师要依照《规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规则》的制定为地方制定更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校纪班规提供了依据。这对于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依法从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借鉴意义。
(三)以《规则》实施为抓手,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规则》丰富并完善了现有的教育惩戒权体系,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充实了教育惩戒的类型,明确了授权学校制定校规的规定,破解了学生教育难、家长沟通难、学校管理难等棘手问题。《规则》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教育惩戒权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学校育人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校育人效益的提升。可以说,《规则》的出台为解决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提供了有价值、可操作的借鉴。
三、在教育实践中规范教师用好教育惩戒权
笔者认为,中小学校校长要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把握好《规则》的精神实质,在《规则》的框架下,从思想上引领、制度上细化、行动上规范、监督上纠偏这四个方面引导教师用好“戒尺”,最大限度发挥教育惩戒应有的教育功能。
在思想层面上:首先,校长要引导教师把握好“适度”的原则。惩戒与体罚仅有一线之隔,把握好“度”尤其重要。教师要站在对学生的成长、发展负责的高度,從关心、关爱学生的角度出发,对不同学龄段、不同性质的问题采用轻重适度、方式适当的惩戒措施,以实现最佳的教育效果。教师要精确评估惩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发挥惩戒的警示教育和激励的功能,决不能过度惩戒、随意惩戒和过激惩戒。我们要最大限度地规避不当惩戒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影响甚至危害。其次,校长要引导教师树立“慎用”的原则。教育是育心的工作。广大教师要坚守职业操守,以“园丁”的情怀守望教育,带着情感与学生进行沟通对话。面对行为失范和思想偏颇的学生,教师要树立正面教育优先的意识,只有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不能奏效时,才能选择惩戒。即便使用惩戒,也要注意性质、对象和方式,尽力避免滥用。最后,在教育手段上教师要分清正面教育和惩戒教育的主辅关系,不能出现教师由瘸腿走路发展成为靠拐棍走路的情况。
在制度层面上:《征求意见稿》在给教师手中拿起“戒尺”权力的同时,还明确授权学校制定校规的权力。为此,学校要建立适合本校校情的教育惩罚制度体系,校规要遵循尽量细化的原则、学龄段有差异的原则、有利于可操作性的原则,要赋予学生、家长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原则。学校校规校纪未经公布不得执行,并要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由于师资高低不一、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有可能出现利用职权滥施惩戒、恶意惩戒的行为,因此在制度建设上还要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制定约束教师行为的规章制度,尽量减少教师因自身的不当而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问题。此外,在校规的制定和实施上不能出现与国家现行法律相抵触和违背的情况。
在行动层面上:教育惩戒权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教师在具体实施教育惩戒权时要依规合法、程序正当。在程序上,教师要严格把握好过错性质,综合考量学生身心特征、认知水平等因素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一般惩戒教师采取适当的方式自主即时处理;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教师必须约谈学生,指出错误的性质和告知惩戒的措施,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并及时告知家长避免家校矛盾,形成教育合力。在程序上,教育惩戒必须以书面和表格的形式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同意后才能执行。此外,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教育惩戒完成后教师要与家长、学校共同完成后续教育跟踪。为保证运行机制的顺畅,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在监督层面上:《规则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列出了“禁止清单”。教师是规则的实施者,也是规则的遵守者,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惩戒,其惩戒行为须接受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的监督。唯有如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时才能更加公平、公正,更好发挥育人作用并减少负面影响。为此,学校要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常备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由学校行职人员、教师、家长和兼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监督机构的职能是,一方面,为学校提供建设性意见,指导教师合法合理运用教育惩戒权,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另一方面要监督惩戒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施,纠正和叫停不当的惩戒措施。学校监督机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约束教师的不当惩戒行为,而且可以倒逼教师树立法制观念、规则意识和对职业的敬畏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