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晨
摘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在汉宣帝时期正式确立“父子相为隐”制度,该制度因利于维护宗族和谐关系、巩固统治地位,历来为统治者所采纳。但是即便在古代提倡亲亲相隐风气的情况下,民间仍广为流传大义“灭”亲的事迹。推崇亲亲相隐与鼓励大义“灭”亲,是两种价值理念的碰撞,是选择维护个人利益还是集体利益的辩驳。法律并非万能,道德与法律同为社会准则规范,亲情伦理、道义传统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黏合作用有时远甚于法律条款,目前现行刑法摒弃亲亲相隐制度,并未将近亲属排除在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资格外,因此,本文将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轨迹及其历史局限性,并结合当下现实情况,研究亲亲相隐制度回归的期待可能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历史局限性;道德与法律;期待可能性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7-0-02
一、亲亲相隐的来源及适用
亲亲相隐是指基于血缘纽带及人性情感作出的对亲人包庇、隐匿罪行的举动,因为中国古代强调宗法伦理制度,主张“孝治天下”。国家是家庭的集合,家庭是国家的缩影,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以维护“家国一体”为己任,因此宗法伦理成了中国古代法制观念的基石[1]。
1.亲亲相隐的来源
关于亲亲相隐,最早的记载为春秋时期的《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通过维护家庭的和谐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自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历朝历代统治者以儒家思想统御天下。根据儒家理论的解释,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天然的,出于浓烈的人性及亲情,使得父母为犯错的子女包庇,子女为犯错的父母包庇,这是天性使然,如果父母、子女因为包庇了至亲而获刑,那么父母、子女之间一定会产生嫌隙,这个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就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人之初,性本善,这样一种违反人类天性的法律势必会激发出民众心中利己的一面,民心涣散会导致社会不和谐,这将对统治者造成极大的不利。因此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一部良好的法律在制定时就应当兼顾人性、考虑人情,没有人情的法律只是空中楼阁,不会被民众所执行[1]。
2.亲亲相隐的演进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汉朝实行春秋决狱,即以儒家经典作为判案的依据和来源,由于《春秋》主张父子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罪行,因此在现实的判案中,父子之间隐匿犯罪的行为不受惩罚,直至汉宣帝下诏明确,“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长辈隐匿罪行,除非晚辈犯死罪(特殊情况可以求得皇帝赦免),不负担刑罚,而晚辈只要是为长辈隐匿罪行,均不承担刑罚,亲亲相隐制度才第一次被正式纳入法律之中。
随着历史不断发展,儒家思想也在吸纳着新的理论,到了唐朝更是拓展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律规定同居相为隐,将容隐范围由直系三代血亲、夫妻关系扩大到同财共居之人。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都可以相互容隐犯罪,甚至是奴婢下人可以为主人隐罪(但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威胁统治阶级的犯罪除外)。而对于旁系血亲互相隐匿,虽然不能免除刑罚,但是仍按照包庇罪减三等量刑,尽可能地维护家族关系。随着程朱理学的发展,朱熹认为“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而这一点深刻地影响了元明清三代的立法思想,从之前的互相隐匿罪行不承担刑罚,到了元代惩戒违背亲亲相隐规定的行为,完成了容隐由权利性向义务性的转变。到了《大清律例·名例律》时,亲亲相隐的制度发展到了最完善的阶段,容隐范围继续扩大到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而奴婢、雇工则从可以隐匿到了必须隐瞒的程度。
到了清末民初,清政府的《大清新刑律》及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则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取消了亲亲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或纲常义务的规定,只剩下容隐权利规定,基本上完成了从义务性规定到权利性规定的转变。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亲亲相隐制度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法律的制定建立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之下,其理念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思想,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就是为了服务于当时的封建统治[2],在其人治模式下,法律只是用于统治的工具,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律更多地让步于道德标准,因此产生了以下问题。
1.威胁政权统治
历朝历代制定法律采纳亲亲相隐制度,出发点是为了巩固政权统治,手段是通过维护家庭和谐,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如果所犯罪行涉及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危及皇权的罪名,亲亲相隐反而会导致其统治受到威胁。在通常情况下,谋反等犯罪的预备行为最早可能被家人所知悉,若知情不报则會受其连坐,若知情相报则有可能承担“不孝”的骂名,因此对于威胁政权统治的行为,统治者往往通过支持“大义‘灭亲”的方法,调动身边人的检举积极性,从而提早预防叛乱行为,将对威胁政权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2]。从这个角度分析,亲亲相隐仅能适用于一般的犯罪,因为一般犯罪对于公共秩序和统治地位的危害并不大,而亲亲相隐原则强调的是家族利益的保护和家庭成员的团结,此时人伦秩序的维护更加重要[3]。但是一旦隐匿的罪行直接威胁政权统治,那么即便是封建社会,也决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隐匿。
2.产生道德困境
根据亲亲相隐原则,本文假设一个简单的情形,譬如一父杀害近邻,儿子如果为了正义,选择向官府揭发父亲,则会因为状告尊亲而受刑。中国古代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耕文明,父亲和儿子都是家中劳动力,一旦双双入狱,家中妻儿将难以维持生计;并且当时宗法等级思想是社会的主流思想,“家族本位”的宗族思想在我国古代根深蒂固[2],如果儿子揭发父母的罪行,则要背负一生“不孝”的骂名,并被家族成员排挤。基于上述“孝义难两全”的顾虑和社会主流思想,儿子只能选择为父亲隐瞒罪行,行凶者逍遥法外并且家庭不受影响,而被害人一家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极端者可能因为官府无力维持公道,而采用私力复仇的方式,双方因此结下世仇,这是亲亲相隐可能带来的最严重的弊端——产生道德困境。
三、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间的关系
如果把人情与法制放在天平的两端,人情代表了宗法血缘关系,那么法制则代表了国家法律秩序,当天平的一端倾向人情时为亲亲相隐,而倾向于法制时则为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在众多古代法律问题面前都是冲突的。
1.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冲突
根据本文第二章节的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弊端:第一,因为犯罪行径最易被周围的人发现,而家族出于亲亲相隐的心理,替其隐瞒罪行,则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办法维护,甚至形成许多悬案、疑案、冤假错案等。第二,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本应当崇尚平等,但是由于亲亲相隐原则的出现,将真相公之于众的晚辈,反而会比隐瞒证据的人受到更多的责罚,这与法律的公平性相抵触。第三,家族内部人员最易发现周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甚至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可能察觉,但是由于不能接发告知官府,劝阻无能的情况下,便可能导致犯罪既遂,增加犯罪的可能性,侵犯被害人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分析,大义“灭”亲确实是很好地弥补了亲亲相隐的缺陷,使得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了伸张。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义“灭”亲制度本身是存在伦理弊端的,对于传统理念而言,大义“灭”亲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基于人性产生的伦理道德,这种危害远甚于犯罪本身。倘若亲人之间不再具有信赖,那么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都必将带来一种毁灭性打击[4]。因此大义“灭”亲所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短期内可能使得司法案件侦破率上升,但是如果长期推行下去,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对于家族亲情的破坏影响是深远的,因此统治者也从不提倡一般犯罪大义“灭”亲。
综上分析,在中国古代,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在一般犯罪的情况下是相互冲突的,但是在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威胁政权的重罪情况,亲亲相隐制度存在弊端的时候,大义“灭”亲很好地满足了统治者的需求。
2.现代社会对两者关系的态度
现代社会已经步入法治轨道,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现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着眼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依照法律秩序运转,人们以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更加注重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近些年来反腐工作的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行动,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也有其家庭成员的帮助和劝导,他们为了不让亲人在犯罪的道路上继续沉沦,大多选择劝诫其自首投案,主动认罪认罚,防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曾有一段母亲劝诫儿子在监狱里反思错误、好好改造的视频火遍全网,相较于父母为子女犯错辩解时两极分化的评价,社会大众普遍对于这位母亲的举动表示理解和支持,古人曾说“忠言逆耳利于行”,这位母亲不袒护儿子的态度,其实才是真正帮助他迷途知返的良药。现行刑法中规定,如果在亲人的陪伴下投案自首,或者被親人扭送投案,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宽处理,由此可知,家庭明智的大义“救”亲,远比亲亲相隐的天性,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更为有利。
四、亲亲相隐的期待可能性
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现行刑法已经剔除亲亲相隐制度。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规定适用于任何人,包括近亲属在内,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场所或包庇其罪,均构成犯罪。虽然刑法明确禁止了包庇行为,但仍然规定了近亲属扭送犯罪分子,可以作为量刑中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鼓励民众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亲人迷途知返。此外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上述立法显示了亲亲相隐制度体现的理念和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已经得到部分认可。综合我国整体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在不危及国家、社会、集体安全的情况下,承认了部分亲亲相隐的制度理念,但更为倡导的是亲人之间的大义“救”亲。
1.学者观点
从现有的文献论文中,学者们对亲亲相隐制度是否应当回归各执一词,支持回归的学者认为,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进得以丰富完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历史印记,是中华法系中值得研究和发扬的闪光点,其中内含的人伦情理与人性魅力,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对于当代中国刑事立法仍有着巨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因此应当回归[5],而反对回归的学者则认为,无论是积极的替亲人隐匿罪行,还是消极的知情不报,这种行为虽然都有益于亲人以及家族的利益,但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亲亲相隐的目的不是帮助无辜的人遭受不应有的迫害,而是帮助了施暴者躲避法律的制裁,严重违反了“犯罪者必受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6]。还有中立派的学者,认为应当在“容隐”的基础下允许亲亲相隐的存在,但这只有作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时才合法,因为当亲亲相隐被推崇为美德时,公民的动机就从出于人性的同情转变为对他人权利的冷漠。当亲人面临道德困境的时候,可以选择不去大义“灭”亲,也不去选择“窃负而逃”,而是有权利去选择第三种方式:依法行事,这样既保全了亲情,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正义[7]。
2.总结
本文的观点倾向于反对亲亲相隐制度过分回归,支持中间第三种选择。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容易使人一昧地顺从私人情感,从而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亲亲相隐困局的化解之道,立足当下社会背景,充分考虑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以理性的态度对待亲亲相隐制
度[8]。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支持了亲人之间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对于普通人而言,该项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了人伦情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感情的维系。但是对于恶性犯罪行为而言,积极地帮助其逃逸,或者包庇其罪行,抑或者消极地知情不报,都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二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挑战。亲情伦理关系固然对社会的稳定重要,大义“灭”亲也确实会使得家庭关系紧张,破坏家庭的稳定性,但是亲情本应该用在制止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继续发生的劝阻上,而不是放纵其犯罪,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犯罪人却无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譬如贪污罪、受贿罪,其影响力小到个人职业发展,大到地方经济发展,一旦在利益的驱使下作出利己的决定,其犯罪后果都是极为严重的,而亲属明知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仍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这是一种将个人利益置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即使在中国古代,威胁到国家统治的谋反、谋叛、谋大逆也不允许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归根到底,法律是国家用来进行社会治理的工具与手段,需要与当前的国体、政体相适应,需要与当代的思想价值相融合。
亲亲相隐制度中,存在着我们应当借鉴的地方,法律不能离开人性空谈理性,更不能搞历史虚无主义,脱离历史的法律终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传统法律对今天法律的指导应当是精神的传递,“亲亲相隐”背后蕴含的法理就是血缘对于社会关系的黏合作用,这个精神内涵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9]。譬如一般犯罪提倡“亲亲相隐”,恶性犯罪提倡“大义‘灭亲”,这样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而非简单地实行轻罪重罪一刀切原则。作为官方指导思想,如果宣扬大义“灭”亲,则会使家庭成员之间产生嫌隙,破坏家庭和谐,如果宣扬亲亲相隐,则会使民众漠视他人利益,一昧为犯罪者逃避法律责任,不管是哪种风气的盛行,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官方应当秉持中立的态度,在日后开展的普法过程中,告知公民自首及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利用亲情的感召,使犯罪分子及时悔过,对于家庭成员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将犯罪行为扼杀在预备阶段、提供犯罪行为线索的行为,要酌情考虑对其量刑的从宽力度,通过鼓励家庭成员的自救行为,降低社会犯罪率。与此同时,对于家庭成员无底线的纵容、包庇甚至与之合谋进行犯罪行为的,应当视情况予以惩戒。只有全民的法律素养都得以提高,这种亲情与法制之间的道德困境才會越来越少。
结语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是否具有回归的期待可能性,本文仅从当下社会风气进行了浅显的分析。时代的发展必然会推动法律制度的更新完善,亲亲相隐制度的讨论还会存在更加丰富的理论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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