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凤 袁明哲
(山东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敦促税务管理部门全面实施“营改增”,并要求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最后四个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至此,“营改增”试点工作结束,增值税完整抵扣链条基本形成。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2017年我国通过“营改增”全年共减税9186亿元。
关于“营改增”的效果及下一步的政策调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然而关于营改增的效果,不仅实务界结论不一,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目前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分行业考察“营改增”效果,针对全行业的考察多采用预测数据,缺乏使用上市公司真实数据全面考察“营改增”效果的研究。其次,企业的不同特质是“营改增”下减税效果出现差异的原因之一,但尚无研究探讨企业特质与流转税负差异之间的影响逻辑。因此,本文在全面考察“营改增”减税降负效果的基础上,力图通过推导企业流转税负的决定因素,构建一个流转税税负内在结构模型,并使用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模型中税负影响因素的显著性,为企业进行流转税负筹划和政策制定者后续完善税制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采用DID模型全面考察了自2012~2016年整个“营改增”试点全过程、全行业的减负效果,检验方法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干扰,结论更可靠;(2)从设置并征收增值税的初衷出发,构建了流转税负结构模型,并基于这个模型提出研究假设,检验影响企业流转税负的因素,探究税负高低背后的原因,从而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和监管部门调整税收政策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依据。
现有研究大多针对个别行业及试点地区对“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进行了考察。如杨志安和李宝锋(2017)及樊轶侠(2017)等发现“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降低不明显,甚至还有所提高[1][2]。袁庆禄和刘翠侠(2017)发现,在现有的“营改增”政策下银行净利润较改革前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3];刘金科和谢鋆(2017)发现,“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行业减税效应明显,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平均下降了约3.5个百分点,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水平有所提升,文化体育业和医疗服务业受益明显[4]。曹越和李晶(2016)发现,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相比,“营改增”对先行试点地区试点公司流转税税负无显著影响;与非试点公司相比,“营改增”使试点公司的流转税税负短期略有上升、长期略有下降[5];董根泰(2016)发现“营改增”既没有显著降低大中型企业税收负担率,也没有显著提高大中型企业税收负担率[6]。
仅有的少量考察全行业“营改增”减税效果的研究,多采用测算数据而非实际数据。如田志伟和胡怡建(2016)通过构建中国税收的 CGE 模型分析了“营改增”前后我国各行业两税税负的动态变化[7]。陈立等(2014)利用投入产出表数据测算了“营改增”税负变动[8]。
综上,现有文献对于“营改增”税负影响的考察多集中在个别行业和试点地区,考察全行业减税效果时多采用测算数据而非实际数据。因此,本文意图使用“营改增”全过程、全行业的实际数据,采用DID模型全面考察“营改增”对流转税负的减负效果,所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营改增”显著降低了各行业企业的流转税税负。
另有研究文献表明,一方面,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在税收筹划上更为激进[9];另一方面,“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使得营业税下企业为规避重复征税而设计的自给自足的经营模式不再必要,“营改增”促进了专业分工[10];增值税下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使得某些情况下混合销售实际承担的税负更高,而分业经营有助于规避该高税负(譬如,某个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运费收入与销售商品收入一并按照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而如果该运输业务是由子公司或其他公司提供的,则运费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分别单独计征增值税,而运费的增值税率比一般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率要低故分业经营有利于降低税负)。因此企业集团化经营在应对“营改增”变化方面会更灵活,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通常处于集团化经营结构之中,可以合理推测,国有企业在应对“营改增”变化方面更迅捷和有效,所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营改增”背景下,国有企业的流转税负更轻。
在考察“营改增”减税效果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研究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因素,如童锦治等(2015)基于企业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议价能力视角进行了研究[11];潘文轩(2013)采用理论推导和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变化因素[12]。但前述文献的考察角度存在局限,尚未有从企业流转税原理及税负决定方面进行考察的研究。因此,为探索企业流转税负的决定因素,本文将从增值税的本义出发,构建一个流转税负结构模型,并基于这个模型提出假设,使用上市公司数据检验影响企业流转税负的因素并探究背后的逻辑。不同于现有文献对外在影响因素(比如区域因素、增值税税率、议价能力等)的考察,本文构建的流转税负结构模型全面反映了企业应对外部税负环境的内在特质,基于这个模型的实证分析,揭示“营改增”政策背后企业税负出现高低差异的根本原因,以便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指导及对政策制定部门后续出台针对性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1.衡量企业流转税负的指标设计。为了更准确衡量流转税负指标,本文借鉴童锦治等(2015)的做法,利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推算公司流转税税额,然后剔除消费税,从而计算出准确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11];并且,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和营业税的价内税属性,将营业收入中包含的营业税扣除,从而保持营业收入口径在“营改增”前后的一致性,以便更准确地衡量“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①。
流转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当期应纳营业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率或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消费税
流转税的倒推计算以城建税为主,当城建税率数据不能唯一确定或缺失时,利用教育费附加数据进行推算,若二者数据均不能唯一确定或缺失,则删除此样本②。
2.流转税负结构模型的构建。为了分析“营改增”前后不同行业流转税税负率变化的差异原因,本文将从增值税的本义出发构建影响流转税税负的结构模型,推导基本过程如下:
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率。而增值额可以用“卖价-买价”来表示,其中,卖价形成营业收入。根据现行利润表,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关系表示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自营业利润+成本费用
上式中,自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成本费用=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成本费用是按其用途进行分类的,我们可以把各种成本费用按所消耗的对象进行重新组合,分类为:
成本费用=材料及外购劳务的消耗+折旧+摊销+职工薪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为扣除材料及外购劳务的消耗、折旧、摊销和职工薪酬后的各种费用。那么,营业收入可以重新分解为:
营业收入=自营业利润+材料及购入劳务的消耗+折旧+摊销+职工薪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
再定义买价等于“购入材料及劳务+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并假定:购入材料及劳务=材料及购入劳务的消耗,即材料库存保持基本稳定,则:
增值额=自营业利润+折旧+摊销+职工薪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
=自营业利润+不可抵扣材料消耗-可抵扣材料消耗×可抵扣材料积累率+(折旧/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摊销/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采购/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职工薪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
=自营业利润+不可抵扣材料消耗-可抵扣材料消耗×可抵扣材料积累率+(1/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固定资产更新率)×固定资产原值+(1/无形资产平均使用寿命-无形资产更新率)×无形资产原值+职工薪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
其中,可抵扣材料积累率=(材料采购-可抵扣材料消耗)/可抵扣材料消耗;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固定资产更新率=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平均使用寿命=无形资产原值/摊销;无形资产更新率=无形资产采购/无形资产原值。
根据流转税(率)计算方法可得:
流转税税负率=[自营业利润率+不可抵扣材料消耗率-可抵扣材料消耗率×可抵扣材料积累率+(1/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固定资产更新率)/固定资产完全周转率+(1/无形资产平均使用寿命-无形资产更新率)/无形资产完全周转率+职工薪酬费用率+财务费用率+资产减值损失率+其他费用率]×流转税率。
其中,自营业利润率=自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不可抵扣材料消耗率=不可抵扣材料消耗/(营业收入-营业税);可抵扣材料消耗率=可抵扣材料消耗/(营业收入-营业税);固定资产完全周转率=(营业收入-营业税)/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完全周转率=(营业收入-营业税)/无形资产原值;职工薪酬费用率=薪酬/(营业收入-营业税);财务费用率=财务费用/(营业收入-营业税);资产减值损失率=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收入-营业税);其他费用率=其他费用/(营业收入-营业税)。
3.假设提出。从上述流转税负结构模型可以看出,影响流转税负的因素大多与产业特性有关,因此从产业异质性角度出发,提出研究假设:
H3:企业自营业盈利水平越高,经营性采购越低,存货周转率越低、长期资产更新率越低、长期资产周转率越低、薪酬支出越高、财务费用越低,资产减值损失越多,企业流转税负越重。
1.2012~2016年全过程“营改增”流转税降税效果DID检验模型。“营改增”始于2012年,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开始试点,逐渐在全国8省市试点,自2013年起在全国推开;之后又逐渐试点了其他服务业,直到2016年5月1日,所有行业“营改增”试点结束,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改革进程见表1。
表1 “营改增”进程一览表
由于“营改增”试点横跨2012~2016年之间,为了更具体地考察“营改增”的效果,本文使用DID检验依次考察2012~2013年间“营改增”试点(简称第一批次)的减税效果、2014年“营改增”试点(简称第二批次)的减税效果、2016年“营改增”(简称第三批次)的减税效果和全部“营改增”的减税效果。DID检验的处理组为属于全国性“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公司;控制组为非“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公司。考察2012年和2013年“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时,为了避免部分地区试点的影响及年中开始试点的影响,DID检验选择2011年和2014年进行对比,并控制其他期间“营改增”的影响(下同);考察2014年“营改增”效果时,选择2013年和2015年作DID检验;考察2016年“营改增”的效果时,选择2015年和2017年作DID检验;考察全部“营改增”的效果时,选择2011年和2017年作DID检验,因此构建以下回归模型。
CTRi,t=b0+b1TREATi,t+b2TIMEi,t+b3TREATi,t*TIMEi,t+b4Controlsi,t+μi,t
(1)
式(1)中的变量定义见表2,依据上文分析,如果式(1)中交乘项的系数b3显著为负,说明“营改增”降低了流转税税负。
表2 变量定义
2.流转税负影响因素及股权性质影响的检验模型。为探究企业流转税负的影响因素及股权性质的影响,根据前述推导构建的流转税负模型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CTRi,t=a0+a1AOPi,t+a2OBi,t+a3INTi,t+a4LTARi,t+a5FATi,t+a6PAYi,t+a7FEi,t+a8IMAi,t+a9SOEi,t+a10INDi,t+a11YEARi,t+εi,t
(2)
式(2)中,SOE为公司股权性质变量,若为国有控股公司,取值为1;否则为0。YEAR为年度控制变量。其他变量定义同前。
“营改增”试点始于2012年,终于2016年,但由于2018年我国增值税税率有较大调整,因此本文使用的样本为2011~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删除数据不全样本及金融行业样本,共得到11756个公司-年度观测值。行业分类采用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共90个行业。为避免极端值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上下1%分位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数据处理及统计分析均采用Stata 15统计软件。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流转税负变量(CTR)均值0.052,标准差0.04,最小值0,最大值0.215,说明样本之间的流转税负差异较大。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式(1)“营改增”减税效果的DID回归检验结果见表4。表4分别列示了2012~2013年间第一批次“营改增”试点的减税效果、2014年第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的减税效果、2016年第三批次“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和全部“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并尝试同时考察滞后一期的减税效果,针对2016年“营改增”样本和全部“营改增”样本的考察,只进行了一期DID检验,没有同时考察滞后一期的情况,因为考察滞后一期需要使用2018年的流转税负数据,而2018年增值税率进行了调整,如基本税率由17%降为16%。若使用2018年数据,无法剔除税率下降带来的影响。
表4 “营改增”减税效果的DID回归检验结果
具体来看,2012~2013年间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即第一批次),无论是2014年与2011年的DID检验,还是滞后一期的DID检验(即2015与2011年的DID检验),双重差分变量TREAT*TIME的系数均显著为负,显著性水平分别为10%和5%,说明首批“营改增”试点显著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流转税负;但2014年和2016年实施的“营改增”(即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均没有呈现出显著降低流转税负的效果;全部“营改增”样本2017年与2011年流转税负的DID检验显示,双重差分变量TREAT*TIME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总体而言“营改增”并没有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的流转税负。假设H1只获得部分验证。
式(2)的回归结果列示在表5。结果显示,所有待考察的影响流转税负的变量的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假设H3获得验证。具体来看,自营业利润率变量(AOP)与流转税负(CTR)显著正相关,即自营业利润率越高,企业流转税负越高,因为企业毛利率越高,流转税负自然越高;经营性采购变量(OB)与流转税负(CTR)显著负相关,即经营性采购越少,流转税负越高,因为采购减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越少,从而税负越高,这同时意味着,在合理管理库存的前提下,增加采购能减低流转税负;存货周转率的倒数变量(INT④)与流转税负(CTR)显著正相关,即存货周转率越低,流转税负越高,这意味着加快存货的周转速度,有助于降低流转税负;长期资产更新率变量(LTAR)与流转税负(CTR)显著负相关,即长期资产更新率越低,流转税负越高,因为“营改增”后购置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了,更新长期资产会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流转税负;长期资产周转率的倒数变量(FAT⑤)与流转税负(CTR)显著正相关,即长期资产周转率越低,流转税负越高,那么,加快长期资产周转可降低流转税负;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量(PAY)与流转税负(CTR)显著正相关,即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越高,流转税负越高,这是由于职工薪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职工薪酬越多,流转税负越高;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量(FE)与流转税负(CTR)显著负相关,即财务费用率越低,流转税负越高,可能的原因是,财务费用率越低,说明企业需要的有息负债越少,要么是因为企业盈利能力强,要么是因为企业行业地位强势,无论哪一种,都预示着产品有竞争力,增值大,所以流转税负也高;资产减值损失变量(IMA)与流转税负(CTR)正相关,即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越多,流转税负越高,因为资产减值损失也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推高流转税负,因此,应尽量避免资产减值损失。
表5 流转税负影响因素检验结果
另外,表5还显示国有股权性质变量(SOE)与流转税负(CTR)显著负相关,说明就样本期间而言,国有企业的流转税负更低,可能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多采用集团化运营,经营范围广,经营方式灵活,在应对“营改增”改革时更从容,调整更迅捷有效,从而体现为国有企业流转税负更低。这也从侧面佐证了产业分工、集团化经营利于税务筹划,假设H2获得验证。
“营改增”减税效果的DID回归检验中,将之前实施“营改增”的样本公司视同对照组(TREAT=0)重新回归,结果不变⑥。
利用“营改增”改革全面完成的契机,本文采用A股上市公司2011~2017年的数据对“营改增”全过程、全行业的减税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全面考察“营改增”政策对流转税负的影响。结果显示,2012~2013年间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即第一批次)显著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流转税负;但2014年及2016年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即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均没有呈现出显著降低流转税负的效果;全部“营改增”样本2017年与2011年的DID检验,也没有显示出显著降低流转税负的效果。与以往对于民营企业避税更积极的传统观点不同,“营改增”试点期间国有企业的流转税负更低,这可能跟国有企业多采用集团化经营有关,从侧面佐证了“营改增”后产业分工、集团化经营利于税务筹划的观点。
为探究影响企业流转税负的原因,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和政府进一步完善税制、出台针对性调整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本文基于增值税的本义构建了一个流转税税负内在结构模型,并使用“营改增”期间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了检验,发现产业异质性是企业流转税负高低的主要原因,自营业利润率越高、经营性采购越少、存货周转率越低、长期资产更新率越低、长期资产周转率越低、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越高、财务费用率越低、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越多,流转税负越高。根据上述实证检验结果,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如下降低流转税负的路径或措施:(1)加快企业资产周转速度。存货周转率和长期资产周转率的提升均会降低企业流转税负。(2)及时对特定资产更新换代。更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尤其是替换以前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资产,可大大降低当前的增值税税负。(3)推进自动化和智能化。使用更智能的机器替代薪酬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人工,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4)有效管理资产。适当增加购进那些价格不断上涨、且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和商品的储备,既可以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又可以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另外,尽可能减少资产减值损失。(5)转变融资方式。如将借款融资改为租赁方式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使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款费用转化为可以抵扣的租赁费用。
注释:
①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营改增”之前的营业收入包含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为保持前后口径的一致性,将“营改增”之前的营业收入扣除了其中包含的营业税,以方便直接对比。
②倒推计算流转税时使用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数据,但由于城建税率有三档,分别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1%(其他),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2%。本文使用CSMAR数据库中下载的报表附注数据,如果企业适用的城建税率唯一,使用城建税数据计算流转税;如果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唯一,则使用教育费附加数据计算;如果两者都不存在唯一税率/征收率或存在数据缺失,则删除该样本。
③由于2018年我国增值税税率有大幅调整,故未做滞后两期的DID检验。
④INT为(1/存货周转率)。
⑤FAT为(1/长期资产周转率)。
⑥限于文章篇幅,结果未列示在文中,请感兴趣作者联系备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