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女士在小区里走路时,遇到了正在小区内遛狗的王女士。当时王女士身边跟着两只宠物狗,但均未牵狗绳。突然,王女士的泰迪犬叫了几声,吓得正站在路边台阶上的杨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
经医院诊断,杨女士是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伤残赔偿费用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女士于是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女士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狗的吠叫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也就是事发时,狗的吠叫是否对原告造成现实危险,并足以使原告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在躲避过程中摔倒?
虽然涉案的狗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危险性,且事发时被告在遛狗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原告相距较近,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吠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識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共计9万余元。
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犬类即使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澎湃新闻网20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