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患者知情不同意情形研究

2020-08-16 10:33李婧瑶曾新宇
青年生活 2020年30期

李婧瑶 曾新宇

摘要:通常情况下患者享有了解自身病情并对采取的医疗手段做出抉择的知情同意权。但面对紧急情况,医生能否基于维护患者根本利益而行使医疗干涉权与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加以对抗,对此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医生行使医疗干涉权应受到严格规制,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事先审查,以最大限度维护患者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急危患者;知情不同意;现实冲突

一、急危患者知情不同意的情形分类

面对急危患者,医生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困境在于患方知情不同意的情形。 将急危患者知情不同意的情形以患者类型、患者状态和患方意见三项为标准进行划分,见表一。

1、表格介绍

(1)划分患者类型的标准。患者是否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判斷,目前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即民事行为能力说和认知能力说。若以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划分,那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界定困难。若是将其纳入无知情同意能力的群体,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主决定权在医疗领域内的行使造成很大阻碍,不利于对该群体的保护。但是若将其纳入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群体,让一个 10 岁的小孩通过行使知情同意权来维护自身利益,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

(2)区分患者状态。患者状态可以分为清醒和无意识。此处的“清醒”是指处于理性状态下,可以自主做出决定。而“无意识”包括陷入昏迷状态、因受到惊吓等处于精神极度紧张或近乎奔溃状态等无法自主做出决定。不管患者状态如何,只要患者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均由患者近亲属代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当患者具备知情同意的能力且保持清醒状态能自主做出决定时,此时与医生医疗干涉权相对抗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当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能自主做出决定时,此时与医生的医疗干涉权相对抗的权利的本质是属于代理权。区分权利行使的意义在于,患者本人在清醒时是被认定为本人利益的最大维护者。

(3)按照患方意见进行分类。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已将“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视为“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中,因此在此表格中将不再考虑此情形。

二、分类讨论

1、无知情同意能力的急危患者

患者近亲属代无知情同意能力的急危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作为代理人,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应从患者根本利益出发。当患者近亲属做出不同意决定时,应对其原因进行审查。若发现明显不是从维护患者根本利益出发的,应当予以排除。

2、孕妇作为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特殊主体

孕妇作为急危患者时,需要考虑到第三者胎儿的利益,这也是其作为特殊主体的原因。当临产孕妇出现危及生命等紧急情况时,临产孕妇明确表示拒绝手术,此时医生是否可以基于保护第三者胎儿利益,行使医疗干涉权对孕妇实施治疗措施?这个问题与一个在全世界都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堕胎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有关联,但是并非完全等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堕胎只危及胎儿的生命利益,但对孕妇本人只是身体遭到伤害,不会危及孕妇生命。而此处讨论的情形是临产孕妇生命垂危。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基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衍生出来的权利。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32条。能否通过该原则限制孕妇的知情同意权?胎儿的生命利益能否认定为该条款中的任意一种利益?此处是否可以考虑胎儿的父亲的权益,孕妇拒绝手术导致胎儿死亡是否损害了胎儿父亲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规定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或称为准民事权利能力。对于生命利益这个较于财产利益明显更崇高的利益,法律为什么不加以保护呢?因为这还涉及到对于孕妇本人身体权的问题。世界上的女权主义者便是基于身体权而赞成堕胎合法化。目前这个问题未有定论,现实悲剧却令人唏嘘。对于 2010 年发生在暨南大学的临产孕妇拒绝手术事件,应当反省我们当下的制度。如果能早点进行手术,胎儿可能会活下来。产妇拒绝剖宫产手术的原因是接受剖宫产手术后 2 年后才能再生育,但这和她腹中胎儿的安危孰轻孰重?但笔者无意责怪孕妇,如果我们在平时能加强对孕妇关于分娩知识的宣传,那在紧要关头孕妇就能依照已有的知识储备正确理解医务人员的告知,从而做出不留遗憾的决定。

3、对国家具有重大利益的急危患者

将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对国家有重大利益的急危患者作为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群体中的特殊主体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原则之一是社会公益原则,当个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其自主决定权将受到限制。何谓“对国家具有重大利益的人”,比如我国高层领导人、中科院院士,他们可以认为是对国家具有重大利益,他们的生命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当对国家具有重大利益的患者生命垂危时,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表示拒绝手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患者进行强行医疗措施,此时医生行使的医疗干涉权属于国家行政权利。

4、其他具备知情同意能力的急危患者

如果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那么此时患者近亲属表示不同意,应对其原因进行审查,对于患者近亲属非基于对患者的根本利益的维护出发所做出的决定应该给予排除。当急危患者处于清醒状态时,应当首先考察患者的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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