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芊 王米雪
摘 要:在融媒体环境下,新闻内容制作日益开放,传播渠道更加多元,而同时新闻作品侵权现象也频发,已严重影响新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曲解合理使用原则和滥用避风港原则等困境,需通过政府立法、媒体维权、个人守则等措施以促进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关键词: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一、引言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传播方式的变革,越来越多的新闻作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传播渠道进行扩展传播,使得新闻作品获取更加便捷高效。在这一背景之下,新闻作品侵权现象也普遍发生,严重影响了媒介融合的健康快速发展,挫伤了新闻从业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融媒体环境下探究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有着重要意义。
二、融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
近年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新闻作品版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政府与业内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更新法规与行为准则以应对新闻侵权问题。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滞后性,难以及时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之道仍然困难重重。
1.立法的缺陷
新闻作品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传播的用以反映新闻的事实,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传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进行传播的单纯事实新闻。在《著作权法》中把时事新闻看做单纯的事实消息,导致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区分度不高,然究其根本会发现“新闻”并不等同于“时事新闻”。由此可见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时事新闻解释较为简单,并没有结合我国新闻实务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作出明确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业内扩大理解为新闻都不适用于版权保护。此后,2017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虽去除了“时政类新闻信息”,对新闻进行了补充与解读,更多的是考虑到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共属性,但未考虑到网络新闻信息在大数据支持下侵权形式更加隐蔽与多样。因此,法律的现有规定已不能满足新闻实践的发展,需依据新闻的发展变化进行后续补充与完善。
2.维权成本高、收益低、时间长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今天,许多新闻作品通过复制粘贴仅1秒钟就能被偷走,但著权人却不能凭搜索证明自己是原创者而能打赢官司。可见在现有环境下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很高,过高的维权成本甚至使得一些单位放弃了维权的努力。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获取内容和复制发行的方式变得日益便捷,使用者只需简单的去头掐尾,移驾转接便能轻松发送新闻,成为受益人。真正的原创者有的作品被侵权了还一无所知。即使有的原创者进行维权,则需投入很大精力搜集侵权证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还需面临高昂的律师费、路费与公证费,并且审理周期较长,短则几个月,长达三四年,最终有可能得不偿失,这都使得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3.曲解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此原则的确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著作权危害不大,则可通过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依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第一,报道时事新闻时,可引用已经通过公开平台发表的作品;第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开平台发表的讲话,除作者声明不许引用外,其余可以引用;第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开平台发表的时事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引用外,其余也都可以引用。著作权法把这三条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利,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和技术的发展,是向大众社会设定的福利。然而,现在网络媒体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挡箭牌,在侵犯新闻原创者的相关利益时,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滥用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于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法案),在网络发展初期被国际通用,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吸纳了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被侵权者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移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这样就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被视为侵权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这样采取“通知+移除”的方法,明确了网站的免责方式,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制造了一个逃避侵权的港湾。然而在虚拟网络社会中,因网络监控的困难,致使更加难以鉴定文章的具体来源与文章是否遭到侵权。如果新闻作品受到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是把这些作品移除,并给权利人提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这一做法就导致网络上大量肆意转载未经授权的文章,一经发现举报,只要一键删除或标注来源即可,侵权成本越低,用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三、融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当前新闻信息获取方式空前便捷,但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未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为坚决抵制随意侵犯他人新闻作品版权的行为,实现新闻作品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维护创作者的著作权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政府:完善立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排除规定的不够清晰,既包括对具有一定原创性表达的排除保护,又包括对不具原创性表达的排除保护,还有对概念模糊的时事新闻的排除保护。同时在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区分中也分辨不清,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因此,我国现有的新闻作品版权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政府须进一步完善立法。
要做到最大限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须注意两点:第一,要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厘清“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的界限,可采用不排除保护的规定,有效规避法律适用的模糊性,根据实践的发展适当补充法律的适用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核心作用,实现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公平和效率。第二,要修缮《著作权法》中对新闻作品著作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在新闻作品侵权案中更多的是利益纠纷,随着“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出现,利益纠纷呈现扩大化趋势,被侵权者未获得足够的财产权保护。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细化《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适当提高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赔金额,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自媒体著作权侵权行为。
2.媒体:加强维权力度
面对著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一普遍现象,相关媒体行业与业内人士应知难而进,积极主动担起维权重任,通过主动诉讼机制维护作品版权,不仅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助力行业风气的净化。首先使用技术维权,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监测,利用智能分析、智能识别等技术手段,能在很大程度上发现文章的复制粘贴与转发,阻止侵权行为发生,同时也为发现侵权、保存证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次,通过技术手段在文章页面设置转发限制,或页面设置收费功能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2]。在该转发限制设置下,读者虽不能自由复制与转发,但可自由阅读文章内容,这既能保证信息的传播与流通,也能收取一定版权费用,体现作者的价值、保护作者的财产权,一举两得。通过法律维权与技术手段限制双重并举的方式,为行业保持良性、积极的发展态势贡献力量。
3.合理化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为促进教学、科研等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涉及他人著作权时的权利扩大化。但若打着合理使用的幌子滥用他人新闻作品的版权,就应采取措施予以合理抵制。首先,提供证明文件。不论是通过官网发布的还是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新闻作品,都应享有著作权,若新闻作品的内容有助于教学、科研等公益性作用,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进行转载,但相关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转载或复制行为目的合理,否则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才可复制。其次,单位统一获取[3]。若教学、科研等行为对相关网络新闻作品的需求较为紧急无法及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或单个开取相关文件较为繁琐,可由单位事先统一获取新闻链接。当其工作人员有需求时,只需经过简单步骤即可合理获取相关网络新闻作品。
4.规范避风港原则
现有法律对避风港原则规范过于笼统与模糊,进而使各个主体对避风港原则理解容易产生偏差,导致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上产生了较大争议,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可从以下三方面重新界定: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侵权事实的存在”,此规定过于主观,应明确规定网络服务者“不知”的判定,应以“应知”与“明知”进行判断,分别对这两种主观现象进行判决。第二,重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适用于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分为网络接入服务者和网络内容提供商,近年来网络内容提供商新闻侵权现象较多,主要通过直接转载新闻,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以谋取经济利益,属于直接侵权,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原则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進行解释,以免聚合新闻平台钻空子。第三,“通知—删除”这一过程需要明确的文件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过于繁琐,证据搜集困难,可根据技术维权,在平台上提供投诉举报功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结语
融媒体时代下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提升和扩大了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与范围,但我们不能忽视由此带来的日趋严重的新闻作品版权侵害现象。新时代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是系统性、综合性的大工程,既要通过立法约束侵权行为,又要通过媒体加强维权,重视自身版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才能日益规范,媒体融合才能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立梅.网络空间下避风港原则的完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类[J].江西社会科学,2020.40(05):157-167+256
[2]王霞、汪莉.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的侵权方式与解决方案[J].新媒体研究,2018.4(17):70-72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0-124.
作者简介:
李芊,湖南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学位、硕士生导师。
王米雪,湖南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