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蓉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区块链属于一种根据时间产生的先后顺序,把数据用块状方式通过依次连接的方法来构成的链式计算机技术。在区块链体系里,其中每一个节点都是一样的,从而能够获得相同的数据,然而所有这些数据都具有分布式数据存储、分布式算法加密和分布式系统记账等特点。区块链的产生进而使得价值能够在互联网体系里移动,将目前的发展互联网信息化转向发展互联网价值化。区块链技术健全了互联网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分布与处理模式,这样不但缩短了业务操作流程所耗费的时间,而且降低了数据在交易过程中的管理成本,从而使全部的现代化产业得到了重新塑造。比如,在财务方面,区块链属于一种财务管理体系,运用区块链技术中的最基本特点即去中心化从而完成对数据用户信息的保护、运行与操作,而且所有数据用户信息全部要完成最终的打包压缩加密管理,使其越来越安全可靠;在管理方面,区块链属于一种信息技术管理体系,根据区块链技术中的分布式数据存储不可改变性,以此确保体系中的每一个数据都真实可靠。与此同时,体系中的节点权利与义务要统一,最终都能够得到相同的数据结果;在生产制造方面,区块链属于一种底层共识架构,只要加入到区块链体系内部的企业均要全部服从区块链技术所坚守的共识机制,从而增加企业彼此之间的信赖,提高生产效率。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历经三个发展时代(如图1):区块链 1.0 发展时代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基础的货币发行,根据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技术最终达到互联网金融的去中心化;区块链 2.0 发展时代属于智能合约开发协议,根据建立数据信息账户的体系最终达到货币可编程管理,使区块链技术从单一的货币运用扩展到金融范畴中的综合运用;区块链 3.0 发展时代指区块链技术在社会管理领域中的运用,包含公证、裁决、审核、物流、域名等,然而当前仅是停留在摸索过程。区块链目前能够获得社会普遍关注,是由于其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点能够处理传统的信任难题,才能确保信息传递的可靠性,所以区块链技术能够广泛地运用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作为未来价值互联网的架构合约,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中的信用公证规范与体制 (王海波,2019)[1]。李晶(2019)[2]在此基础上得出区块链技术不但缩短了传统金融业务操作流程的时间,而且还保障了金融业务操作者之间的隐秘性,所以能够大规模地运用于金融领域方面,甚至成为央行新型的数字票据基石、商业银行建设支付系统专业技术手段、现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供应链金融内部信用体系和证券交易内部场景数据记录指标等。但是,新型技术的出现和运用一般伴随着利益与风险并存等问题,特别是在金融领域方面中的运用,其风险水平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盛安琪,耿献辉,2019)[3]。在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以及运用的十年历程里,国内外已经出现了多次区块链体系遭到攻击事件,区块链技术的漏洞和风险问题逐渐浮现。所以,必须对区块链技术实施有效的监管政策,确保其能够合理运用与发展,从而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不断进步创造出更多的贡献。
区块链属于一种互联网新技术,其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来自于新型技术其自身具有的风险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对其监管的延迟进而造成的监管漏洞;二是来自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推动了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创新,同时也产生了更多的风险。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依旧属于初级探索研究层面,不但具有技术性研究问题,而且还具有来自于技术管制下的金融监管延迟与监管策略体系方面的研究困扰。所以,在技术方面、法律方面与监管方面都具有风险漏洞。其一,在技术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对稳健的区块链金融类产品不足等问题,被市场认可程度不高,很难获取市场利润。总的来说,区块链技术的储存特点使得系统对储存空间需求更高,而且所有节点的相同数据储存又造成系统中的数据重复储存从而更加消耗内存,最终使得存储空间的浪费。区块链技术的处理能力相对较弱,每个节点的交互确定机制导致区块链体系的交易效率更低。比如,当前的比特币交易效率每秒只有7笔,然而银行的交易效率能够达到每秒10万笔。而且随着区块链体系内部中的参与节点逐渐增加,从而使得区块链体系中的存储空间呈倍数减少,而交易速度则会进一步减慢。其二,在法律方面,其中“脱法”问题频频出现,有着众多监管真空范围与重复监管范围。比如,比特币在我国不作为发行中的货币,而且比特币的发行与流通会脱离中央银行体系以外,所以将会产生合法性问题。与此同时,区块链金融属于一种综合型金融产业,其所涵盖的领域较为广泛并且各层级彼此之间相对复杂,因此根据单一的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全面监管是不够的。比如,比特币涵盖了我国的《物权法》、《民法总则》、《反洗钱法》等,各种法律彼此之间的使用边界很难鉴别,容易产生重复监管。然而基于区块链金融这种复合型金融产业来说,当前我国只有《电子货币发展管理办法》与《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律条文,其监管力度很难匹及法律条文,而且有着较多的监管漏洞,不能有效地预防区块链金融的风险发生。其三,在监管方面,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具有延迟难题,监管方法相对落后,不能符合区块链技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而区块链技术中的部分特点仍和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政策机制相矛盾,从而更加突出法律监管问题。比如,区块链技术中的去中心化和金融监管体系互相冲突,其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点即使在某些方面能够处理交易信任所产生的问题,但这样反而脱离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控制区域。与此同时,区块链金融作为一种复合型金融产业,其产业体系界限不清楚,目前的监管体系不符合区块链技术发展要求。
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仍属于2.0阶段,区块链技术完全运用到金融领域中,用区块链金融体系对传统金融实行重塑,然而不一样的区块链金融运用将带来不一样的风险。区块链金融运用的风险主要包含区块链金融的交易业务、区块链金融的智能合约技术与其他运用风险。其一,区块链金融的交易业务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完成虚拟货币彼此之间的交易与电子货币及法币彼此之间的交易。因为区块链金融属于一种可编程金融,利用计算机代码来完成交易过程,所以容易产生数据造假等问题。然而对于传统金融部门中的中心化管理体系来说,区块链金融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点将导致其数据库对链外成员来说不够透明,在没有第三方监管的时候非常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反而在杠杆交易层面,因为区块链金融不被传统金融所管控,交易杠杆最高能达到100倍,并且其风险相对较高。另外,从各个国家的区块链金融应用真实情况来看,客户资金受到侵占、网络安全使用不到位与操纵行情等行为广泛存在,极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其二,智能合约技术不但是区块链金融的主要运用之一,而且是区块链金融推广的重要步骤之一,同时还是区块链金融能够完成去中心化管理的主要技术特点,其核心是根据最初设置的计算机源代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说明,若符合合同运行机制,区块链金融就可以阻止任何外在条件自动履行合同。即使,区块链金融具有智能合约技术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便利,可是仍然有着相对严峻的法律问题。比如,智能合约技术标准编写的相关问题,交易员怎样才能完成没有漏洞的编程语言,假若突然出现漏洞,其不可删除与篡改特点会导致极大的经济亏损。智能合约技术的核心其实是计算机代码,而且不能和真正的《合同法》一概而论,若发生纠纷时缺少法律根据。另外,区块链体系的资源共享,其余节点也极易清楚了解交易双方履行的合同本质,造成隐私、信息等泄露风险。其三,区块链金融还面临以下风险。区块链金融在执行过程中阐明,由于区块链体系漏洞造成的金融亏损普遍出现,所以并不能确保其安全性。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漏洞时有发生的主要是因为区块链体系的安全标准迟迟不能达成统一,也不能同传统金融类似对金融安全设置明确标准。部分区块链金融分明有安全技术等问题但仍可以进入市场,然而投资者却不能如同技术人员一样知道对应的安全风险识别与管控问题,所以极易导致经济损失。另外,区块链金融这种复合型金融产品还会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因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缺少对应的监管技术与方法,若区块链金融产生相对较大的风险时,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或许会立即采取不准进入市场的措施来防范风险,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同时,区块链金融还利用互联网来完成跨国交易,所以也有一些跨境法律风险。各国彼此之间的法律监管缺失同样使区块链金融服务进行洗钱跨境金融犯罪等行为创造了可能性。
区块链技术从2008年引入我国之后,历经十年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收获了满满的果实。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里,伴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在使用阶段逐渐完善的监管手段与对策。然而,当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存在监管理念问题和监管策略以及法律效力位阶的问题。日本属于首批开始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国家,除了技术其监管政策也是处于世界排头,而且其监管体系还是大部分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监管的典型代表。然而美国长久以来仍属于全球虚拟货币交易最大国。研究日美两国的区块链监管政策与手段肯定会对国内区块链监管体系给出很多有益启示。
日本真正对区块链技术采取监管是源于2014年2月,那时全球规模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遭到黑客攻击,导致其交易平台业务全部停止。然而这次攻击造成 Mt.GOX 总计被盗 85 万比特币,约为 4.7 亿美元。这次被盗事件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广泛注意,而且曾经使用了对虚拟货币交易更加严厉监管的手段,直至2016年才详细出台了相关区块链监管政策,创建了相对全面的区块链监管体系,同时还是首批关于区块链与比特币进而创建监管体系与监管机制的国家之一。日本对区块链监管的核心大部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ICO实施监管、虚拟货币交易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犯罪行为与认定责任的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相关监管内容对策如表所示。
表1 日本区块链监管模式构建措施
(—表1续)
美国纳斯达克属于区块链私人证券市场LINQ,非上市公司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股票所有权实施监管及统计、存储。根据运用分布式账簿把公司发行股票、增资配股及分红转变成数字化的方式登记入链,才能生成证券发行与转让的所有历史信息,从增加其可审性。LINQ 作为一种透明的区块链分布式系统,能给其他公司配置有效的接口,确保股票发行时产权清晰、信息公开、内容可查。LINQ 仍为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注册与公告,股票上市前的发行和转让登记入链,所有节点确认且更新,再根据有效的权属证书,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开性。
纳斯达克最初推出LINQ系统时,在市场中就产生了很大影响。2015年底,其中有家私人区块链企业根据LINQ平台向部分人员发行股票,美国部分众筹平台也在不断研究区块链记录私人证券的信息转变过程。经研究表明,把区块链技术以及证券业务相融合,非常符合证券发行、并购、尽职核查成本减少的要求。此外,也利于证券交易所记录证券信息转变过程,对操纵市场、虚假信息、欺诈发行等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措施。同时还有Overstock商户平台利用其金融科技子公司T0,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而来发行加密债券。
澳大利亚证交所—ASX也充分的研究了区块链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运用。2016年初,ASX和区块链初创企业协作并研发了相关的项目,目的是为了完善股票清算与结算过程,简化证券交易流程。同时,澳大利亚证交所也和SWIFT对项目中的详细过程不断协商,让区块链平台功效、技术需求以及商业过程达到ISO20020的要求。其项目是公开的分布式账本,所以可以清算、结算与资产循环,及时的结算功能能够减少交易风险,并且运用数据合规化与自动化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管理与审计费用。
日本是区块链监管模式建设的首创者,拥有充足的区块链监管经验,特别是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日本大部分根据立法形式对虚拟货币问题实施监管,来防止区块链技术被用于非法活动,监管法律《支付服务法案》的重点是确保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核心是确保区块链金融的数据安全,通过对投资资金和平台资金采取分开管理。所以,针对我国区块链监管模式建设,则要以确保投资者利益为监管模式原则,强调数据安全。此外,采取平台注册方法和牌照发放方法,使脱离金融监管的平台及时进行监管。对于资金保障,通过第三方存管机制来预防潜在金融风险,阻止区块链金融犯罪行为。美国的区块链监管模式相对温和,在确保金融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区块链创新。尽管区块链金融存在安全风险问题,也很少实施极端监管措施,反而根据安全风险的来源,制定合理的法律进行规制,同时也是美国区块链技术存在许多世界第一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使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了大量存在争议性的法案,其监管政策仍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非法行为。所以,针对我国区块链监管模式建设,应该防止一刀切的监管策略,正视区块链技术所产生的金融创新,用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实行监管。同时,美国区块链监管模式通过联邦监管及各州逐步监管,有着鲜明的层次性。我国也可根据协同监管策略,建立多元化的区块链监管模式,构建平台自管理、行业协会辅助管理、政府监管机构重点管理的多维式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依旧属于初级探索研究层面,存在较高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对稳健的区块链金融类产品不足等问题。所以,对于我国区块链监管模式的创建和不断地发展,应该坚持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不断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力度,解决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及加强底层技术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的行业准则,并且为区块链监管模式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基础条件,有助于监管科技生态系统的形成。
区块链技术作为互联网新兴前沿技术,其发展路径比较依赖完善的法律规定。然而,我国现阶段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定早已明显滞后于其区块链自身的发展速度,所以加快区块链监管模式的建设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其一,通过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构建专业性法律规定,弥补监管空白。由于区块链属于一种复杂的技术,在构建有关法律时要从重要环节入手。比如:部分环节若可应用现有法律,则可推迟该环节的法律构建;而有些技术环节无法律可借鉴,那么就应当加快这部分的法律制定。其二,对于能够运用到目前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时该部门可继续应用。不过,要将其合理优化以扩大其适用性,才能处理同一业务在不同环境下监管不确定的疑问。其三,专业性法律规定的构建要有指向性、目的性和预见性。考虑到区块链技术的研究要有相对的创新空间,所以构建有关法律规定时不能应用较多的命令性规定,而要把握区块链技术未来发展方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同时,非技术性治理制度构建还需要行业部门的协助,根据构建行业标准化体系,使区块链能够在市场化和标准化体系中快速发展。
区块链作为新兴前沿技术,不但准入门槛高,而且在研究与应用阶段还要消耗众多资金与人力。为了区块链监管模式能够尽早地有效应用,从而为社会进步服务,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也要为区块链发展创造价值,包括:扩大区块链技术优势服务、直接或间接供应资金、根据机制创新选择专业人才等。
具体而言:其一,以政策为依托将大量的社会经济主体纳入区块链行业,以协同合作的形式不断助力区块链技术发展。考虑到区块链监管模式存在大量参与主体,所以若全部参与者都加入区块链建设,必将事半功倍。比如,在区块链监管模式中,金融监管机构是主要使用者,而金融监管机构存在技术不足等问题,此时可根据政策引导方式将第三方技术引进区块链监管模式发展中,将技术层面外包以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其二,给金融科技企业创造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来源,以促进科技创新。比如,关于行政应用领域的区块链,政府可通过直接投资为其创造研发资金,或根据招商引资和降低金融科技公司税收等方式间接为其创造资金支持。在创新发展领域,调动各政府机构的联合作用,增强各研究部门与实验室的合作,解除技术壁垒,避免重复投资等问题出现。此外,可根据构建有效的专业智库等模式,推动产学研的融合,确保产业不断创新能力。
技术安全风险已经是区块链技术不能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根据技术不断的创新来解决目前区块链技术所存在的安全风险难题。互联网技术一直含有安全风险,为了避免区块链监管模式的风险产生,应当转变风险预防建设理念,将从源头预防风险的传统思想,转为在风险发生时怎样预防风险进一步扩散,要及时止损。此外,在建设区块链监管模式的进程中,可通过引进新的技术方法,比如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等,将人工智能技术引进区块链监管模式中来确保其安全性。
具体而言:其一,根据人工智能技术构建预警系统,在金融部门存在风险时或产生金融风险预兆时,系统可以向监管机构发送信号从而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其二,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法律红线,当金融部门出现金融风险时,系统能够立即结束其相关业务,从而避免风险持续扩散;其三,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建立金融领域自动恢复体系,若违反金融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在符合金融监管需求后,系统才能够自动对其解除及还原其相关业务,最终确保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