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堃(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北京 100029)
安哥拉位于非洲西南部,西临南大西洋,油气资源十分丰富,是中国能源公司走向国际化的重点投资地区。2005年,中石化以非作业者的形式进入安哥拉S区块项目管理,作业者为英国BP公司。S区块位于下刚果盆地,属于安哥拉海上专属经济区,水深1200~1800m,合作方式为产量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 PSA),采用全海式开发模式(FPSO+水下井口)。油田投入生产后,中石化与各合作伙伴依据《产量分成协议》和《提油协议》的规定在提油终端提取各自份额石油,以实物的方式获得石油所有权和处置权,通过原油销售的形式回收投资,获得收益。
产量分成协议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油气协议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将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为“利润油”,由资源国政府与合同者集团(Contractor Group)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1]。该协议能在确保合同者集团投资成本得以回收后,将利润油在政府和合同者集团之间进行分成,因此在油气田开发过程中,合同者集团有可能与资源国政府共享油气储量资源带来的潜在收益。但若油气储量不及预期,合同者集团也会面临投资成本无法回收的风险。
1.2.1 成本油回收
合同者集团的投资成本包括: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其产生的管理费用根据其用途分别归类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之中。成本回收顺序依次为生产成本、开发成本和勘探成本。其中:生产成本(操作费)当年回收,开发成本按其原始投入的1.45倍(45% uplift)分4年等额回收,勘探成本最后回收。
在安哥拉S区块中,成本油回收比例的上限为区块总产量的55%,如果开发成本未能在5年内全部回收,从第6年起,成本油回收比例的上限可提高为65%,剩余油将全部转为利润油。
1.2.2 利润油分成
成本油之外的区块产量称之为利润油,按一个滑动比例在安哥拉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局(ANPG)与合同者集团之间分配(表1)。该滑动比例根据合同者集团的税后名义收益率(after-tax nominal rate of return)确定。
表1 合同者集团与资源国政府利润油分成比例
合同者集团的税后名义收益率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开发区商业发现日为起点,依据合同者前一季度的现金净流量计算出该季度的内部收益率,从而确定本季度的合同者服务费比例和生产补贴比例[2]。按如下公式,对各开发区进行累积复利计算。
式中:ACNCF为累积复利现金净流量;NCF为现金净流量;DQ为季度复利(百分比);CQ为现季度;PQ为上季度。
合同者集团在每月提油和销售工作完成后,需向安哥拉政府缴纳石油利润税(PIT),税率为其所提原油中利润油销售收入的50%,缴税单价以安哥拉石油和自然资源部部颁布的季度参考价格为准,图1所示为安哥拉S区块产量分成模式图。
图1 安哥拉S区块产量分成模式
在区块投产前,各提油方签订《提油协议》(Crude Oil Lifting Agreement),其目的是建立各提油方在相关提油终端进行提油的规则和程序,从而为各提油方依序提取区块产出原油提供保障和支持。各方有权按照提油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数量和条件进行提油,并有权单独处置从区块获得并存储在FPSO中的原油。
《提油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者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油分配和临时提油计划;联合提油;货物指令(装期申请);提油计划及调整;船舶申报程序;油轮系泊和装油;装油时间和滞期费的相关规定;原油油品和数量;数量和油品的索赔规定;提油方未按时提油的相关规定;关税和其他费用等。
考虑到原油生产出来后各提油方需要时间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原油,同时FPSO的最大储油能力又是一定的,因此作业者提油终端必须及时制定和颁布提油计划(装期),各提油方也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安排油轮抵达终端提油,否则FPSO可能会出现“憋罐”的风险,而迫使作业者不得不停产。
2.2.1 提油计划的确定
根据FPSO的原油存储能力,作业者确定S区块一次提油的净标准货量为100万桶,在提油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5%。基于实际生产和提油作业的安全,一般FPSO需保留20~30万桶的安全库存,称之为“压舱油”,即当FPSO的实际原油库存达到120~130万桶的“提油临界线”时,应安排提油方提油。
作业者提油终端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产量预测,确定每个月FPSO的原油库存可以达到几次“提油临界线”,从而确定该月的可提油次数和计划装期。
根据《产量分成协议》所确定的分成比例,可计算出各提油方每天的原油库存。同时,根据《提油协议》规定的提油原则,应由在计划装期的第一天拥有最大库存量的一方提油。简而言之,就是“哪方的库存大就应由哪方提油”。
2.2.2 提油计划的颁布
作业者提油终端在M-2月的15日颁布M月(提油月)的《临时提油计划》(Provisional Lifting Program),在M-2月的25日颁布M月的《确定提油计划》(Agreed Lifting Program)。《确定提油计划》一经颁布,具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或提油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外,不得更改。这样就保证了各提油方能在装期前45~60天进行市场活动,从容寻找买家并安排船期。
根据《确定提油计划》,提油方应在装期前15天向作业者提油终端提交船舶资料进行船舶通报(Vessel Nomination),需报送油轮名称、尺寸、特性、船舶代理公司、提单(Bill of Lading)样本等材料,在装期前5天需向作业者提油终端提供油轮装载情况及单证指令文件(Documentary Instruction)。同时,油轮抵达72小时、48小时、24小时都需向作业者提油终端通报油轮预计抵达时间(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图2所示为安哥拉S区块船舶申报流程[3]。
当油轮到达终端附近的指定区域后,由引导员引导其向卸油浮筒靠近并系泊。其后,原油从输油泵中输出,进入原油计量站,然后通过U型双埋卸油管线,经过浮式软管系统输入油轮。最后,提油作业完成后断开法兰,油轮到达指定区域,待商检及海关手续完成并开具提单后,由提油终端发出启航通知,油轮方可离开。
虽然中石化在安哥拉S区块为非作业者项目,但拥有完全销售自主权,需独立安排船只提油并自行完成清关和税费缴纳,是较为庞大的工作。针对非作业者派驻项目人员较少的特点,采用高效、易操作的销售模式显得至关重要。通过对实际工作的梳理,我们认为深水非作业者原油销售工作主要体现在:提油及销售执行、清关缴税及销售报表报送等三个方面,通过甄选原油买家、销售代理和清关代理,可将自身的工作简明化(图3)。
图2 安哥拉S区块船舶(油轮)申报流程
图3 中石化安哥拉S区块项目销售模式
中石化集团是上下游一体化的大型央企,有强大的炼油能力及炼油需求,也有负责海外原油贸易的专业公司,通过与其签订长期《原油销售协议》,可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基于公平交易的要求,甄选合适的销售代理公司,通过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授权其与原油买家谈判计价方式及升贴水价格,有效维护了项目公司权益。
安哥拉上游油公司原油贸易均采用船上交货价格(Free On Board),即由买方安排船只提油。而作为非作业者,中石化安哥拉S区块在提油和销售执行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在:
(1)依据《产量分成协议》和《提油协议》验证作业者所颁布的提油计划的合理性;
(2)依据买家提供的船舶、第三方检验公司等信息,与作业者提油终端进行实时沟通,完成船舶申报和单证指令,确保船舶及时到港,安全顺利提油;
(3)提油作业完成后,若发生滞期,或原油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依据《提油协议》向作业者索赔。
清关缴税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每次提油作业,各上游油公司均需要通知安哥拉海关,完成原油出口申报等程序,并缴纳出口税,过程十分繁琐。经过市场调查,并参考了其他油公司的做法,中石化安哥拉S区块公司甄选了当地的清关代理公司,并签订《清关代理协议》,授权其代表项目公司完成原油出口清关等手续。
石油利润税是安哥拉油公司的主要税种。在每个月提油完成后,作业者会告知我方利润油提油量,我方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向安哥拉财政部完成石油利润税(PIT)缴纳,并根据安哥拉石油和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季度参考价格多退少补。
提油完成后,提油终端会开具提单。依据提单上的提油量以及原油销售代理与买家谈判的计价方式和升贴水价格,我方可计算出本次提油的销售收入,并向原油买家开具销售发票。
除此之外,我方也需根据安哥拉政府的要求,按时向安哥拉石油和自然资源部申请年度出口配额,报送每月实际提油月报;向安哥拉商务部提交每次提油的原产地及质量证明;向安哥拉海关报送月度提油计划等。
紧盯各提油方原油库存情况,针对提油终端颁布的提油计划,作业者产量预测数据计算在计划装期各方的原油库存,按照“哪方的库存大就应由哪方提油”的原则验证其提油计划的合理性,发现问题立即与作业者交涉,提出详实的计算数据,维护我方权益,保障我方应提尽提。
侧重原油销售执行工作,确保与作业者提油终端、原油买家、销售代理、清关代理、第三方公司的实时沟通,做好装期协调、提油文件报送、出口清关、第三方检验、索赔等工作,确保提油作业平稳运行[4]。
及时完成原油销售相关税费和服务费的缴纳,保障销售工作合规运行。
识别销售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对于已签订的相关原油销售协议,分析相关条款的优化空间,以提高销售效益。
针对深水非作业者项目提油销售,中石化安哥拉S区块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了简明、易操作的销售模式。考虑到目前由中方公司作业的深水油田较少,作为深水非作业者项目,中石化安哥拉S区块原油销售模式有其参考意义,可为相似情况的上游油公司所借鉴。
在安哥拉深水S区块,中石化虽然作为非作业者投资方,但在原油销售方面有完全自主权,利用《产量分成协议》和《提油协议》的相关条款,可有效保障我方的提油、销售和索赔权益。
针对深水非作业者项目的特点,甄选合适的原油销售代理、原油买家及清关代理,可有效完成提油销售及相关缴税工作。
识别销售风险,保障销售工作合规运行,是提高我方销售收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