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企业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20-08-13 07:22谢润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预防措施知识产权

关键词 企业 海外展会 知识产权 保护方式 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谢润丽,华南农业大学法学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81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中国企业愈加重视海外市场的开拓,以寻找商机,寻求合作。国际展览会是接触前沿产品,紧跟市场走势,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舞台,亦是国内传统企业打开海外市场的重要方式。中国企业海外参展成为趋势,但与此同时企业参展的知识产权“碰壁”现象频发,如2010年在德国慕尼黑举办的全球工程机械展会上,中国企业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被法院颁发临时禁令;2016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上,江苏菲思特公司被美国竞争对手以侵权为由投诉到联邦执法机构,之后被逐出展会;2018年德国法兰克福照明展上宁波凯耀公司的展厅被竞争对手舉报专利侵权,海关警察现场检查摊位要求整改等。在频发的案件中,我国的企业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维权面临多种困难,也因此遭受巨大损失。透过这些案件,也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对于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特殊的机制和措施,这是企业在法律制度层面信息缺失而导致的维权短板。因此,中国企业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课题。

一、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的原因

中国企业海外参展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状况,是多方因素综合之下的结果。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了解不足;同时,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展会”平台本身的特点也有所不同。因此,笔者从“中国企业”这一主体,“海外”这一地域背景,结合“展会”这一平台,逐一分析导致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的原因。

(一)企业行为的多样性和自身的逐利性使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复杂

企业行为的多样性,主要是指企业作为“参展商”在展会上展出的许多产品本身是多样的,企业在展会中所进行的行为更是多样。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呈现扩张性的趋势,但对于许多问题的定性仍然存在争议。例如,参展商将其商品不在本国境内进行销售的展示行为能否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许诺销售”侵权。针对该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许诺销售(提供)属于独立的实施形态,因此被许诺销售的商品是否投放市场、在哪里投放市场,不影响许诺销售的构成。但德国曼海姆法院对于2010年在斯图加特召开的“motec 2010”展会中的案件判决认为“在展会上展出一种产品,不等于该展出的产品就随即在德国予以销售或投入使用,不排除被告仅仅是在展会上与其他产品作为成就展示,而没有在德国境内销售的目的”。因此,参展商在国际展会上的各种行为,如纯粹的展出、展出与演示等行为本身可能代表不同的商行为,能否认定侵权应当结合个案分析。

同时,企业自身就具有的“逐利性”,使许多企业在生产的时候重视产品的市场效益而轻视了产品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例如,2014年丹麦公司Danfoss起诉我国恒森集团在展会上销售其专利产品,最终获赔160万。因而,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展会这一集中的平台上爆发,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二)海外的地域背景使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艰难且具有侵权影响扩散性

企业作为参展商在海外展会中必然会遇到地域难题。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尽管现有许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但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认定到执法都有自身特点。

海外的地域背景使得展会侵权具有扩散性。笔者所谓“扩散性”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影响上,相较国内展会的侵权更广泛。从近看,如果在海外展会上发现侵权行为,参展商在展后很难锁定具体侵权人将侵权产品销向何处,甚至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企业的产品可能会在海外展会的过程中就被仿制而难以寻求救助。就算权利人锁定了侵权人,其维权所产生的成本都极高。同时,因参展商于国际展会展出或者演示产品的数量一般较少,这导致权利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之实际损失较少,这些实际损失显然无法获取较大的赔偿额,使得被侵权人十分无奈。在上文的Danfoss诉恒森案中,恒森集团抗辩“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极少,不会给原告造成明显损失”。该案丹麦公司起诉赔偿金额700万,最终法院判决赔偿160万,就存在实际损失举证困难问题。从远看,海外展会的侵权扩散性,还体现在侵权之后的持续性影响上,比如企业在海外展会上存在侵权行为后,可能会使该国的企业形象在海外受损,进而影响其他企业打开展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市场,这种持续性的影响对于国家经济、形象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三)展会的时限性和前沿性使矛盾集中,执法难度巨大

企业所参加的展会,一般是贸易性的展会,而贸易性的展会一般只会持续3-5天的时间。以今年召开的展会为例,德国(柏林)纺织及成衣展为2月18至2月20日,比荷卢经济联盟最大的贸易展览会“Techni Show”为3月17至3月20日。因此,展会的时限性也会使得企业在被侵权时难以寻求及时有效的救济,或者在被指控侵权时难以申辩,在短暂的展会期间,法院无法处理过多的侵权纠纷,而一旦展会时间经过,侵权的产品可能已经销售往世界各地,所以在知识产权执法上,法律本身的严谨性、程序性与展会时效性之间本身存在冲突,加剧了执法的难度。

再次,展会的展品往往是领域内新兴产品,认定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性质就存在难度,对于司法执法而言是巨大的挑战。该问题在企业行为的多样性使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复杂中已有所论述,笔者在此不赘述。

二、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方式——以德国为例

我国企业在海外会展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泥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国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了解,信息缺失导致企业难以求助。当前,展会经济成为许多发达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部门,为维护展会秩序,都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例如,作为世界上会展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保护方式有其独特之处,我国企业在德国国际展会上却曾因遭遇执法陷入尴尬,比如曾经连续两年在德国CeBIT展会上被海关执法机构现场扣押大量涉嫌侵权的展品,在最大消费电子展IFA展会上被强行撤销展台等等。德国是中国企业参展最主要的战场之一,也是遭遇侵权执法的重灾区。笔者以德国为例,介绍德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应对,为企业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一)警告函与临时禁令制度

警告函是德国展会知识产权维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将启动诉讼程序的警告,并给予债务人通过发出一份适当违约金的停止侵害义务承诺书来解决纠纷的机会。如果警告是合法的,可以要求赔偿必要的费用①。”这其实是双方协商的一个过程,被指认侵权的参展商在收到函件之后,应当对此作出回应。如果被警告者认为警告函要求太过分,标的值定得太高,或者惩罚条款要求的数额太高,可以协商将它们降到认为合适的数额。这种由双方协商避免公权介入的方式,既可以防止损失扩大,也可以保证其他活动不受影响。相反,若参展商在收到警告函后不积极协商,权利人将会申请司法介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不同于警告函的弹性协商,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也是中国企业在德国遭遇最多的执法措施。例如在2010年德国慕尼黑“bauma”展会上,中国就有5家因收到“临时禁令”而无法继续展出的企业。临时禁令的申请者往往是有备而来的,企业最好的应对方式是在参展前先申请法院保护函,保护函可以使法院在之后收到临时禁令申请时加以考虑保护意见,减少“被禁”的几率;或者在收到临时禁令后积极配合执法申请法院听取答辩意见。

(二)海关执法

德国通过海关执法,对展会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扣押是常见的方式。海关既可以主动地查扣展品,也可以在經申请之后进入展会查扣展品,相比民事执法,海关执法更加迅速。海关查扣同样是中国企业在德国经常遭遇的执法方式,从过去的案例看,中国企业曾因此吃了不少亏,仅在2008年的柏林IFA电子展上,遭受海关执法的企业就有69家之多。但近年我国企业面对海关执法逐渐“应对有道”,如上文提到的宁波菲思特公司,在遭遇海关执法后即出示了专利授权证明,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使后续的参展活动顺利进行。

(三)刑事执法

相比起上文所述的警告函、临时禁令和海关执法,通过刑事执法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相对数量较少。因为入罪的要求较高,且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企业在展会中申请刑事执法,往往不是以认定犯罪作为目的,而是通过执法达到没收展品、保留证据的手段。依据《德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侵权行为达到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初始怀疑”程度,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可以要求海关配合执法,对相关展品予以没收并可能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此时没收的展品就可以作为后续诉讼或民事赔偿中的证据使用。例如,在2008年的汉诺威国际通信和信息技术展会上,就有39家来自中国的参展商被检察官临检。面对强硬的刑事执法,企业无法在执法时阻止执行,而要通过专业律师进入诉讼程序展开维权的斗争,这也突显出在展前做好知识产权预防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程度。

三、我国企业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措施——从预防角度

正如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谈,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复杂,对当下企业打开海外市场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各国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也纷繁多样,就如笔者在文中所介绍的“临时禁令”、海关执法等方式,企业只能配合调查、事后维权,即使成功维权,企业也可能“元气大伤”,展会落下帷幕。因此,笔者在本文从预防的角度,以企业、国家政府两个视角切入,探究企业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一)参展企业的自我保护措施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的自我保护,是从“内部”进行准备。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企业在海外应该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国的企业在展会中受挫,很大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缺少重视,以展品被没收为代价,换取利润更大的国际订单。但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如上文介绍的德国刑事执法措施,一旦企业被卷入刑事纠纷,就会面临司法诉讼程序高额的费用,也会使国家在参展国留下案底,影响企业自身或其他国内企业的发展,长远利益上看实在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只有首先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面武装自身,才能在展会中游刃有余地处理纠纷。

2.做好自身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除了观念上加强保护意识,企业更要付诸实践,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自身产品的知识产品保护。例如,对于商标要及时在参展国家进行注册,在参展前要先准备好证明材料,这是在展会中面临执法时有力的反击。例如2018年江苏宁波凯耀公司在法兰克福灯具展上,面对不正当竞争举报,在海关执法时出具专利证明且事后及时出具声明的做法,有效阻止恶意竞争,使参展活动顺利进行。

3.做好风险评估及司法应对手段

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是企业事先委托目标市场律师进行调查。由于中国企业到海外展会参展,难免会对目标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认定不甚了解。因此,企业在展会前可以委托当地律师进行行业检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侵权可能性。在德国也有专门的检索机构,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做相关检索,如果已经知道竞争对手名称,也可以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检索,做好防范。同时,德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上除提供德国本国专利局所拥有的数据库以外,同时提供其它许多国家专利局的数据库链接,以及多个商业检索数据库的链接。例如esp@cenet数据库、美国网站专利数据库等,也提供其它一些相关的专利信息,例如法律状态信息和专利同族信息等。德国专利商标局十分重视专利文献和信息的使用,在全国共设立有26个专利信息中心,在2014年还公布新的信息服务政策,通过“Deutshes Patent-und Markenamt”(DPMA)网络平台提供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且该检索网站收费价格低廉,对不熟悉德语的用户提供英文版,可以成为我国企业在参展前检索的实用工具,对于展出国或地区一些特定的执法方式,可以事先进行预防。

(二)我国政府的可行性举措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参展的增加,政府也在致力于与企业配合构建一个全面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作为市场的管理者,政府有必要发挥其协调作用:

1.增强企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仍然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也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比起外国资本市场的巨头企业行业,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高,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也时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应当对参展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例如,2018年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巡回研讨活动。政府通过长期的宣讲会、研讨会活动,增加企业的产权知识,提高产权保护意识。

2.建设专业人才队伍与完善执行制度并进

在企业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专业高效的人才队伍对正当维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应当对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引导,加大培训力度,发挥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要人才队伍,还需要有完善的执行制度,才能够使维权的结果得以有效實施。对于国外的执法制度,在此不做讨论。仅从国内的执行措施中,可以发现仍存在缺口,企业在维权后很可能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以2018年福州中院审理的“高通公司战苹果公司”案件为例,高通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在多个国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保护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在我国的维权诉讼中,福州中院给苹果公司下了“禁售令”,类似于展会上的“临时禁令”,但实际上这纸禁令变成一纸空文,苹果公司在中国的产品销售并未受影响。该案件是两个外国公司在中国法院的产权纠纷,但也折射出我国对禁令的“执行难”问题,这对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是潜在的风险。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临时禁令执行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因此,我国政府重视知产维权应当加强基础建设,推动执行制度完善。

3.寻求国际合作以协助企业处理纠纷

国家通过畅通涉外的沟通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为国内企业遭遇纠纷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可以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优越的环境。早在2009年,在我国商务部与欧洲专利局共同运作的中欧知识产权二期项目下,就开创性的建立了一个专门服务于中欧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项目小组——中国知识产权服务站(China IPR Desk),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中立的调解服务。而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也指出,“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健全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通过召开驻华使领馆信息沟通会、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可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联系,可以达到便捷企业海外维权的目的,减少海外展会维权困难。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寻求海外市场是趋势,国际展会是企业进军全球市场的重要方式。中国企业在海外展会上曾屡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处于被动地位,面临维权困难,是企业行为的多样性和自身的逐利性,海外地域背景的局限性和侵权行为影响扩散性,展会平台的时限性和展品的前沿性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执法时,要克服维权短板,企业应当在参展前对展会国家的知识产权侵权执法方式进行了解,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执法方式和法律传统,若企业“横冲直撞”地参展,可能会让企业进退两难。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打好“预防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自身首先要在意识和行动上改变,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且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从内部遏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政府从外部对企业起到引导、支持的作用,加强国际合作,为企业开辟保护知识产权绿色通道。

笔者相信,中国企业登上海外国际展会舞台,通过企业和政府力量,做好事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最终会改变以往形象,促进企业打开国际市场的同时留下同样精彩大国风采。

注释:

①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翻译的《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将启动诉讼程序的警告,并给予债务人通过发出一份附有适当违约金的停止侵害义务承诺书来解决纠纷的机会。如果警告是合法的,可以要求赔偿必要的费用。”(http://wenku.baidu.com/view/defa7f3567ec102de2bd89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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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凌云,黄懿.中国展商汉诺威再遭查抄[DB/OL].http://www.sipo.gov.cn/ztzl/qtzt/zgqyjwczsz/dxsj/200811/t20081114_425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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