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思婷
文前提要:各种形式的合同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也是包罗万象,大体上延续了现行合同法的内容,重新规范或新增了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典型合同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大体上延续了现行合同法的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新规范,还新增了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典型合同类型。
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呼应了现在电子商务的潮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些网购买家遇到过“砍单”的情况,下单后卖家觉得价格过低划不来而主动发起了退款,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买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卖家不能任意地退款。
包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该由买家负责吗?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也就是说,买家签收才算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签收之前的损毁、灭失风险不应该加在买家身上。但是,签收后出的损毁、灭失由买家自己承担。另外,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完善格式条款制度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拿出的格式条款中常常惊现“霸王条款”,散客散户无力单独协商,难道只能默默接受?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提示义务的条款不是合同内容,对当事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样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禁止高利放贷
面对近年来频频逼死人命的非法民间借贷和网贷,民法典也给出了明确禁令。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关于利率红线,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36%的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可清偿可不清偿,年利率超过36%的则不受法律保护。不管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一律视为没有利息。另外,第六百七十条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现行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连带责任远远重于一般保证责任,民法典的这一重大改变让保证人松了一口气。
遏制霸座行为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规则。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霸座行为的处罚方式在民法典中没有说明,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承租人除了拥有优先购买权外,民法典还增加了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东不能随意地赶走租客。
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专章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相爱相杀的一对冤家,民法典设置了物业服务合同专章,为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反过来,物业服务人也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不仅是民法典合同编,后面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不明抛掷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打广告也要负责任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要约人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违反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广告是典型的要约邀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来说,里面对房屋面积、配套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非常具体确定,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往往会被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违反了宣传广告里的承诺,就该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列举的几种要约邀请的方式比现行《合同法》又新增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两种。
将情势变更条款定入法律
订立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不能随意更改撕毁。但是,订立合同后如果突发了重大意外情况,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是一种合理的需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现在写入了民法典。以今年的疫情来说,很多旅客的春节旅游计划无法成行,他们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应该变更或解除,拿回旅游费,否则明显对旅客一方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