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午兵
摘要: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日益智能化隐蔽化的犯罪形势,呼吁新的侦查意识以指导侦查实践,而宏观侦查意识则符合了侦查实践需要。宏观侦查意识是在反映侦查活动及其规律基础上形成的,以规避侦查误区、推动刑事诉讼进程的宏观思维指导体系。其内容包括法制意识、全局意识、怀疑与证明意识、底线意识。
关键词:刑事訴讼;宏观侦查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20)17-0278-02
一、宏观侦查意识之背景
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观点: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侦查意识作为侦查人员关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反映,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所变现出的的思想意识和思维能力。侦查意识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思维能力的训练,也不是为了认识犯罪的危害性或是犯罪发生的原因来进行预防,而是形成可行的、指导实施侦查行为的侦查方案。①可以说,侦查意识在侦查实践过程中不断规制着侦查行为的实施,在侦查实践中起着主导作用。②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犯罪行为日益智能化隐蔽化的背景下,侦查活动被赋予了更高要求,新的侦查意识也成为了适应侦查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新的侦查形势呼吁新的侦查意识以指导侦查实践。
(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树立宏观侦查意识
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侦查活动的质量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后面的起诉、审判活动的质量高低。过去,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观指导下,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为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起诉、审判活动实质上只是对侦查阶段已查明事实的形式性确认。
而现阶段我国正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观指导下,侦查的任务变成了揭露犯罪与证明犯罪并重,侦查活动必须严格受到法律约束,必须为审判活动服务。
所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必须树立一种立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宏观侦查意识,强调侦查活动的刑事诉讼属性,增强侦查活动证明功能。
(二)日益智能化、隐蔽化的犯罪形势要求树立的宏观侦查意识
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被法律赋予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使命,侦查人员只有树立了正确、有效的侦查意识才能克服困难侦破案件,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③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相对集中,加之精神文明建设未能跟上物质生活发展,致使各类个人极端行为频发,暴力犯罪表现突出。便利的交通与通讯条件为各类流窜犯罪甚至是跨国犯罪均提供了条件。基础教育及法制教育的普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也增强了犯罪人反侦查意识。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各类新型犯罪不断产生,犯罪过程也愈加隐蔽。
在日趋严峻的犯罪形势下,侦查活动的难度空前加大,这也意味着侦查人员必须要具有新的侦查意识。单纯对于个案反映的侦查意识已经不能有效满足现代侦查活动的需要,建立在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反映基础上的对一般刑事案件均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侦查意识才能更好地满足现代侦查活动的要求。
二、宏观侦查意识之概念
侦查意识是侦查人员对侦查实践的主观反映,而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呼吁新的侦查意识出现。宏观侦查意识则顺应了时代需要,其具有以下特点:(1)宏观侦查意识是将侦查活动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强调侦查活动应做到证明犯罪与揭露犯罪并重,重视证明功能,实现侦查为审判服务。(2)宏观侦查的反映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均有宏观指导意义。(3)宏观侦查意识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始终。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观点认为,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侦查意识源于侦查实践,又反作用于侦查实践,侦查意识的能动性、预测性指导着侦查人员的侦查实践。迄宋观侦查意识作为一种正确意识,其作用则主要体现在指导侦查实践以规避侦查误区,提高侦查效益;促进侦查有效进行,推动刑事诉讼进程。
所以,笔者对宏观侦查意识的定义为在反映侦查活动及其规律基础上形成的,以规避侦查误区、推动刑事诉讼进程的宏观思维指导体系。
三、宏观侦查意识的内容
(一)法制意识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侦查人员之所以需要拥有法制精神,是因为侦查机关是执行法律和制度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专门职权机关。
目前我国实行单轨制侦查制度,侦查权为国家所垄断。孟德斯鸿曾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如若不对侦查权的行使加以约束,则其在实施过程中就极可能会对嫌疑人甚至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利于保障人权任务的实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为了规范侦查权的行使,必须要用法律对侦查活动的运行加以限制,使侦查活动始终在法定框架内运行。
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其运行应受到根本大法——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制约。但是长期以来,少数侦查人员始终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他们更热衷于揭露犯罪,而往往忽略了如何证明犯罪以及相关的程序性问题,这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当下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树立法制意识,既要重视根本大法与实体法律,也不能忽视程序性法律,要求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案。
(二)全局意识
全局意识是指能够从客观整体的利益出发,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想办法,做决策。在当下的侦查实务之中,全局意识笔者认为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人员在具体侦查行为之中,应当时刻注意该行为在整体的侦查工作的意义。比如说一名侦查员在进行调查访问时,如果其能够拥有全局意识就能自主去分析判断访问对象的寻找范围及方向,在卖质询问时也能明确自己所希望获取的线索或者证据;(2)侦查人员应当时刻站在侦查活动是诉讼活动的构成部分的角度上认识案件,把当前的具体侦查行为放置于刑事诉讼进程之中进行权衡与考虑,全面客观收集证据;(3)当今的犯罪新态势以及侦查协作的普及和开展,都必然要求全局意识,大局意识,要求侦查人员不可贪功冒进,而是将自己作为侦查协作大船上的一颗铆钉,服从全局。
(三)证明和怀疑意识
在许多优秀侦查人员的身上我们都能见到证明和怀疑意识。有人曾言,侦查的精髓就在于发现反常,利用矛盾。侦查人員对于一切反常现象均应进行“合理怀疑”,但是这种怀疑并不是神经质般的捕风捉影,而是在总结案件材料,结合自然规律与当地人文背景基础上,对于不合逻辑之处的演绎推理。在深入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许多看似依靠运气的灵光乍现其实都可以归纳到其对反常之处的发现与运用。缺乏对于案件情况的怀疑能力,是很难推动侦查活动进程的。同时,侦查人员对于任何未经自身调查研究的材料与证据应持谨慎态度,做到重证据,不偏听偏信。
证据历来被称为口供之王,即所有的诉讼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来完成的,刑事诉讼尤为如此。⑤刑事案件自发生的那一刻起即已无法返回,侦查人员在进行回溯性认识时必须要借助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在当今“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刑事诉讼制度之下,证明意识应作为怀疑意识的补助形态,对于任何持有怀疑的人和事也都必须保持证明意识。侦查活动的任务已经由过去偏重揭露犯罪,向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并重转变,这也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在实现自向性证明的基础上同时实现他向性证明。
(四)底线意识
底线意识也叫做底线思维,强调的是认真评估风险,预见最坏情况,以避免最坏情况发生或做好准备以应对最坏情况。
底线思维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各个阶段中均有所体现。首先,在启动侦查阶段,面对某些报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是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风险时,侦查机关可采取初查甚至对于疑似人员失踪的事件可以采取华立线侦查”。作为开启侦查活动的重要阶段,必须要对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如若未对风险引起足够重视则极有可能形成“犯罪黑数”,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开启,也就无法实现正义。
其次,在基础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制定侦查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所有可能情况与各类风险,做好预案以应对各类风险。
最后,终结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即收集证据并建立证据体系,所以面对各类证据时应重视证据固定工作,避免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出现。尤其是在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充分考虑到日后其翻供可能,并围绕这一目标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注释:
①王伟.侦查意识新论[J].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04):1.
②岳光辉,尹伟中.试论禁毒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核心能力[J].公安教育,2018(08):1.
③孙展明.试论新形势下侦查意识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2.
④江瑜 刘文安.侦查意识关涉侦查效果[N].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15.
⑤王云武,刘林昌.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意识的培养[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