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语言”和“命名”相关的哲学思想的辩论,均在中西文化的源头,即先秦时期与古希腊时期中出现。先秦时期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在其著作《公孙龙子·名实论》中提出的“名实论”蕴含着我国语言哲学的萌芽,其理论中不乏深刻的洞见。古希腊时期,形而上学学派的先哲们也发起了关于“名”与“实”关系的思考与争辩,主要体现在柏拉图的《克拉底鲁篇>中。二者有相似,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将分别介绍公孙龙的“名实论”与《克拉底鲁篇》中“人为——自然”论并进行对比与思考。
关键词:名实论;“人为一自然”论;命名;克拉底鲁篇
中图分类号:B502. 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20)18-0013-01
一、名家与《名实论》
名家思想可大致分为名法和名辩两部分,作为名家代表人物,尹文侧重名法,惠施和公孙龙侧重名辩。当时的其他家认为名辩家把辩论当成职业和兴趣所在,淡化辩论内容和辩论的现实目的,凸显辩论技巧,以游戏语言为人生旨趣。《庄子·天下》说:“惠施日以其知与人之辩,特与天下之辩者为怪。”实际上,名家,尤其是公孙龙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哲学高度,是中国早期哲学思想的萌芽之一。公孙龙较为有名的观点是《公孙龙子·名实论》中提出的“名实论”。《公孙龙子·白马论>中的“白马非马”和《公孙龙子·坚白论》中的“离坚白”则都是“名实论”的举例和佐证,他所探讨的问题正是名字与事物本质的关系。
何谓“名”?公孙龙所说的“名”是称谓“实”的名称或词语。他在《名实论>中说到:夫名,实谓也。”《墨经》的《经说上》第八十一条也指出:“所谓,名也;所谓,实也。”大意为:名是用来称谓实的词语,实是被名称谓的物或对象。公孙龙在“名实论”中,用“彼”名和“此”名分别指称彼之实和此之实。而其《指物论>中的“物莫非指”的“指”就是通常所说的“能指”,即指认物的名。在其余各篇中,公孙龙提及的“名”是一些类名,比如“石”“坚”“白”“马”等概念。
何谓“实”?公孙龙及其他名家所说的“实”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名或符号无涉的天地间实存着的“物”;一层是通过名或符号涉入而得以被指谓的“物”。“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这里的“物”就是第一层意义上的“实”。“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这句中的前两个“指”为“能指”,即“名”,后一“指”和“物”为“所指”即第二层意义上的“实”。总之,“物为实之所依,实为名之所起”。
结合“名”和“实”的定义,再从“白马非马”和“离坚白”的观点看米,我认为公孙龙的观点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名称对应一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名称本身占据主导地位影响事物本身的分类。如“白马”有了“白”的属性,就不再是“马”了,“马”是没有颜色的。他的观点忽略了概念间的从属和大小包含关系。某种意义上,公孙龙的观点可发展为:如果名称不能体现出事物的全部特征(“白马非马),或者这些特征无法被同时感受到(“白石”),则名称和事物本身不对应,即命名不正确,或该事物不存在。
二、《克拉底鲁篇》的“名”与“实”
《克拉底鲁篇》中的观点则与公孙龙的有所差别。在众多的关于名称问题的讨论中,《克拉底鲁篇》被认为是较早且较为详细的关于名称问题的对话。这也是哲学史上不可回避的重要话题,即“人为一自然”论。该篇中主要谈到了两种关于命名的观点:约定论的命名和自然主义的命名。约定论即认为对事物的命名是约定俗成的,是“人们一致同意使用的那种声音的一部分”,而自然论则认为“名称是自然的,是天然存在的”。这两种争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名称的正确性的问题,更进一步地说是命名的正确性问题,或者说是名称是否能够反映物质本身的问题。
苏格拉底(或柏拉图)在《克拉底鲁篇》原文中提出的观点是,名称是有能力者为了能够使信息互相传递、按照事物的性质区别所使用的工具。他所提出的观点的路径是:“名称为何”一“名称是一种工具”一“名称米源于法律”一“名称由立法家决定”一“辩证法家必须指导立法家的工作”一“名称是一种对事物本质的模仿,不是人为地给予的,而是具有天然的适当性”一“诸神一定会用事物正确、自然的名称来称呼事物”一“字母的组成和形成体现着事物的本质”。实际上总体来说,苏格拉底并没有完全探讨到名称的起源,只是认为其出现是自然的,一开始就存在着“最初的名称”,是由诸神所流传下来的,根据分工,由聪明的辩证法家进行研究和探讨,再授予立法家,再传给教师,再传给其他人,使名称广为流传。由上面提到的观点可知,苏格拉底所持的观点应当是名称是“自然”的,而非“约定俗成”的。
三、二者的对比
在苏格拉底的“自然论”的观點中的部分命名存在着一种预设。以马为例子进行举例,自然论”预设了“马”是一种所有人都理解的被抽象化的概念,其由固有的各种属性:如四条腿、一条尾巴、有鬃毛、有颜色等叠加表达,这些属性叠加起来,组成了“马”这一概念。不同的名字只是在用不同的命名方式米进行对于不同的“马”的分类,例如白马、黑马是从颜色分类;胖马、瘦马是从马的体态分类等等。这种类型的命名方式,在第二层次(根据属性不同分类)中似乎有据可依,但是在第一层次,即,为何“马”被命名为“马”?而不是“牛”、“羊”?在克拉底鲁之争中,苏格拉底自然地站在了“自然论”,也就是克拉底鲁的一边,说服了对手赫谟根尼,但并没有真正地回答本原问题。
公孙龙与苏格拉底所提出的观点的相同点在于,他们都在一个伟大文化的开端,探讨了名字和事物本质的关系的问题,将抽象的名字和具体的事物进行联系、区别和对二者的关系产生思辨。两者的观点都是中西方哲学思想的萌芽,也可以说都是后续观点或学科,如语言学、符号学的开端。而且在后续的论辩中,二者都致力于“正名”,即要使名称更为“正确”、命名更为“准确”。这体现出了在二者不同的地理空间中,都存在着时代或是人类对于名称与事物之间对应的准确性的追求。不同在于探讨的问题不完全一致,公孙龙探讨的是事物包含属性的名称与事物的分类的关系,苏格拉底和赫谟根尼、克拉底鲁争论的是名称是否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公孙龙认为的事物的基本概念或命名的范围是狭窄的,相当于一个点,而非一个面。例如“马”只能是“马”,只要添加属性,就不再是原米的“马”。从某种意义上,物质世界不存在公孙龙所说的“马”,因为“马”只要对应到现实的具体生物中,必定带有属性,所以公孙龙口中的“马”,只能停留在概念中。而在苏格拉底的观点中,名称本身体现了事物的某种属性,但是名称本身是一种工具,有好有坏,我们难以分辨。但是这无碍于“完美的名称”的存在,即诸神对于某种事物的命名。所以,名称是可以具备该事物的完备属性的,相当于是一个无所不包的面,每种属性只是一个点,无数多个点组成了名称这个面。而每个名称的存在基础就是要有一个实际存在的事物让诸神来命名。但这里的事物不仅包括了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在苏格拉底的观点中,也包含了“行为”、“命题”和“知识”。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语言的字体普遍被认为是由对事物的形体模仿而米的,苏格拉底认为希腊语字母的书写形状与事物本身的属性有关,在这一点上,中西观点有着奇妙的相似之处。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伞集》:第二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唐婧,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