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沈 滢 姜 磊 张俊霞
智能制造是新一代CT技术、IT互联网技术与传统OT系统全方位深度融合所形成的技术生态体系,是工业智能化发展的关键技术。
智能制造技术体系具有知识产权密集、开源深度渗透等特点,及时理清标准化工作与知识产权、开源等周边要素之间的联动关系,理解各个要素之间的冲突和相互作用,对于标准化体系架构设计、标准制定与标准化推进等工作环节具有积极的促进和辅助作用。
(1)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冲突。
技术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产业范畴内达到最优秩序效果,经产业链条内各个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并由公认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产业相关方达成共识并共同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推广促进技术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技术标准具有通用性、普遍性和先进性等特点。与技术标准对技术推广的促进作用相反,专利是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具有排他性,被赋予专利权的在一般情况下发明创造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方能予以实施。
(2)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价值的资本化等因素促成和演化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联关系。
知识价值的资本化等因素促成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协同关系。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演化。标准专利搭载“标准”的便车,通过将专利内容写进技术标准,已经成为领先企业普遍采用的盈利手段。
(3)面对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冲突,近10年来全球司法力量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探讨。
2009年5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可记录光盘(CD-Rs)的判决,判决书中对于反垄断法抗辩与申请侵权禁令两者之间的关联作出了典型剖析,首次表明了反垄断抗辩的具体适用条件;2013年8月,美国总统行政办事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公开发表了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授予三星公司对苹果公司某些电子设备实施“排除令”的决议;
(4)从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看,为了技术的推广、产业的发展和公有利益的保障,司法层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态度呈现出并不友好的倾向。
图1 法律视角下的智能制造技术体系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审判中的焦点主要涉及权利人信息公开义务、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费率标准的合理计算、对双方善意的判定、禁令的适用条件、强制许可救济适用条件等。我国SEP案件审理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以及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指南”)第149-153条。指南和解释二互为补充,从发挥专利技术社会价值的主旨出发,侧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对禁令条件较为严格,一定程度上保障SEP权利人获得救济的同时对标准制定人披露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公有利益的运营,司法层面对标准必要专利并不友好。
智能制造领域的知识产权呈现出密集交织的状态。如图1所示,从底层物理系统到网络、平台,再到上层应用,密集分布着由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数据权属、开源许可协议所约束的相关权属等知识产权形态。
各种权属形态背后,伴随着智能制造领域产品的开发、运营和应用,存在诸多亟待理顺的法律问题。诸如数据权属/专利侵权涉及的责权分割问题、开源软件涉及的许可证合规问题、工业APP盗版及事实标准问题、工业网络和工业云相关技术实现涉及的专利侵权问题、工业大数据涉及的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版权等问题。
以工业APP为例,根据相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全球工业APP市场规模将超过2250亿美元,我国也正在大力推广工业技术软件化,构建百万级工业APP体系、加速工业APP市场流通。面向特定行业、特定业务场景、特定生产需求的工业App,全方位覆盖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制造、运维和市场流通等制造业关键各大业务环节的需求。
如图2所示,随着大量工业APP的流通与使用,包括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犯、市场支配地位乱用、代码二次开发确权等突出的法律问题都会相继出现。
图2 工业APP各环节知识产权分布关系
(1)标准化自下而上的进程使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更为突出
与传统的CT网络不同,智能制造技术体系中较多场景的标准是按照自下而上的模式搭建,存在大量企业标准与事实标准,以及技术方案预埋专利。由于存在版本分裂,头部企业对标准这个阵地的争夺就更为激烈,标准公权与企业私权之间的协调存在较大难度。
(2)开源形成的事实标准挤压与挟持官方标准化
一方面,在同一领域内,基于开源模式所形成的事实标准对官方标准化空间形成挤压,如表1所示。国际上与工业制造相关的开源组织、社区和论坛等十分活跃,开源的更新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开源形成的事实标准留给标准化跟进的时间窗口越来越小,官方标准赶超的难度明显加大。开源项目主导企业往往已获得全球范围技术和产业优势,该类企业将开源与知识产权私权利紧密结合,并以恰当的许可协议运作,使得开源项目成为事实标准,且推动该开源许可协议下的规则在全球范围通用。另一方面,基于事实标准提炼共性需求的标准(如SDN标准化),进而造成事实标准对官方标准的挟持。
(3)工业大数据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突破已有法条覆盖范围
工业大数据在数据获取、形成数据集合、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形成数据表达、进而形成数据产品、进行数据交易或者基于数据分析挖掘成果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将涉及到数据处理方法类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以及与利益分配和人员流动相伴随的公司法、合同法纠纷。
智能制造领域的标准化不可避免的会涉及数据的采集、处理、表达与交易等环节,标准作为行业通用性规范,应考虑如何平衡各方权益、进行知识产权约定。
表1 传统官方标准与开源事实标准对应关系表
(1)标准化工作组
开源、工业APP、大数据中存在大量复杂知识产权问题,在标准制定中应充分考虑,防止标准被私有权力挟持标准化进程中谨防私有权力对标准化的挟持。
(2)标准化协会
统筹考虑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化进程及重要性等级,优先考虑公众利益,将接口互联类、跨平台类标准优先安排,尽可能在时间起点上为官方标准化制定与开源事实标准形成之间的速度竞争赢得优势。
(3)智能制造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
负责智能制造产业推进和负责标准化的政府主管部门应与司法界建立密切沟通机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从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为智能制造领域相关法律问题寻求法理支持。
(4)参与智能制造的企业
参与企业在标准实施环节应重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智能制造领域大量场合的标准化制定遵循过程自下而上的过程,不可避免存在大量既有专利搭载标准化扩大私权影响力,而标准化组织一般不为知识产权风险背书。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