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
张先生最近工作忙碌,因为长时间使用电脑,他感到眼睛干涩。他从抽屉里翻出两个月前用过的眼药水,点了几次,但没想到的是,他觉得眼睛更加难受。经过医生的仔细检查,医生表示,他不应该使用开瓶后放置了两个月的眼药水。这令张先生非常不解,因为这瓶眼药水还在有效期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使用几次药物后,放置几个月拿出来再用的情况。医生表示,剩余的药品能否在下一次继续使用,这个问题并没有我们想得那么简单,我们不能单纯地根据有效期进行判断。
有效期≠使用期限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两个概念:有效期和使用期限。目前,我国部分药品说明书尚缺乏对药品启用后使用期限的说明,一般人只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其实,药品的使用期限也应该特别注意,以免增加用药风险。
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的外包装上。要保证药品的有效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药品未开启使用,二是药品在规定的室温、干湿度等条件下储存。
使用期限:是指药品在原有包装首次开启后,仍能被使用的期限。如多剂量包装药品首次开启后,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会被反复开启和关闭,这增加了药品污染和物理化学降解的风险。特别是有些大包装的水剂药品,被拆分灌装后,使用期限要远远小于药品的有效期。
不同剂型药物的使用期限
1.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 《中国药典》(2015版)明确规定,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这三类药品,如果说明书中标注开启后的使用期限,则根據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即可,如说明书没有标注,则以4周为使用期限。如氨碘肽滴眼液,药品说明书规定,打开后应在1周内用完,那么开启1周后就不应再使用。
2.注射剂 在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的条件下,注射药物的最大安全使用期限为10天,单剂量注射药物的安全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天,单剂量生物制品除外。如果药品说明书有具体说明,应严格依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
3.其他剂型 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软胶囊剂、乳膏剂等,并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的规定。大多数药师认为,糖浆剂、口服液开封后应在1个月内使用,瓶装药开封后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袋装颗粒或粉剂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开封后的1个月,混悬剂为开封后14天。
当然,如果在使用期限之前,发现因储存和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药物发生氧化、酸败、分解、潮解等问题,药物出现变质现象,则不应再使用。
4.重新包装的药品 《美国药典》指出:药品经重新包装后,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药品,不能使用原包装的有效期。对于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的固体制剂,其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6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以较早的期限为准。
(编辑 林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