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公交车司机姚某某驾驶公交车从江西省贵溪市某乡开往贵溪市区,中途李某某上车。姚某某告知车票款为5元,李某某往公交车投币箱投了3元,姚某某让其补齐车票款,两人因此而发生了争吵。
随后李某某走到姚某某身后,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击打姚某某的头部,并拉扯公交车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不稳。见此情形,姚某某将公交车紧急制停。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情節,赔偿了姚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姚某某的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以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分支罪名,其基本结构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客体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李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工具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并拉扯公交车的方向盘,致车辆行驶不稳,这不仅对车上的乘客,而且对车辆行驶的公共道路、路上行人、周围基础设施等,都会造成潜在的危险。李某某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导致乘客及道路行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陷入危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据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