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
制定和实施《条例》的意义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对于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定,提高党内选举质量,保障党章赋予的党员权利,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规矩意识。要严格代表资格条件,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要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体现在人选产生、呈报审批、纪律监督等选举工作各环节各方面。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条例》内容的主要变化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条例》总结了多年来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与1990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比,内容更全面、更贴近基层实际,增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1.内容结构的变化
《条例》新增“呈报审批”一章,共7章41条,7章分别是:“总则”“代表的产生”“委员会的产生”“选举的实施”“呈报审批”“纪律和监督”“附则”。
2.关于“总则”
本章明确《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新增关于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中止的规定。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3.关于“代表的产生”
本章总结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资格条件、名额分配、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
资格条件突出了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政治标准的要求。第七条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强调优化代表的结构。第八条规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明确“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代表候选人差额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明确了底限要求。
明确了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到“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广泛听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代表人选,明确了四个主要程序。
4.关于“委员会的产生”
本章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
明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并明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明确委员候选人差额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明确了底限要求。
5.关于“选举的实施”
本章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
会议条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明确了到会人数底限要求。
选举写票投票。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当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报告得票情况。坚持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反映党员、代表选择情况,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第三十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6.关于“呈报审批”
本章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请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审批。第三十三条明确,上述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7.关于“纪律和监督”
本章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围绕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例监督实施,以及查处选举中的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