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成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成都
(总第96期)
本栏目由本刊与四川省农机鉴定站合办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施行一年来,释放了农机试验鉴定“放管服”改革的红利。农机试验鉴定申请门槛降低,新产品鉴定需求有了解决途径,网上申请鉴定使“互联网+”农机鉴定逐步得到实现,缓解了企业申请鉴定难、新产品鉴定难的问题,减少了企业鉴定申请的奔波,提升了申请受理及鉴定时效。办法和规范的实施助推了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切实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试验鉴定改革后,鉴定工作也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只有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和优化程序,才能合理化解鉴定供需矛盾,最终让政府、社会、企业和用户等多方满意。
试验鉴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申请鉴定产品的条件取消了产品定型证明文件要求,申请鉴定较办法调整前变得相对容易。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因此,申请鉴定门槛低、成本低,助推了企业“鉴定申请应报尽报、多多益善”的态势,不少企业用刚生产出试验样机申请鉴定,一家企业有多个型号产品的也都全部申请鉴定。例如,一台8行的插秧机,有配套汽油机的,也有配套柴油机的、有手扶式的、也有乘坐式、还有因行距的不同等便可申请多种型号的鉴定。只要企业申请符合条件,就该受理,如果一家企业报有多个产品鉴定,则少数几家企业就会占据有限的鉴定资源。人手有限、工作经费有限的鉴定机构,面对日渐增多的鉴定申请量,显然压力巨大,不堪重负。
办法、规范和相应产品鉴定大纲都没有规定鉴定未通过的机型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即使鉴定未通过,企业也可立即再次网上提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还得受理,如此反复,必会增加鉴定机构的工作量。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是源于鉴定不收费,企业申请鉴定门槛低;二是实行鉴定网上申请后,申请鉴定容易,企业申请鉴定就是动动手指、动动电脑就能实现。因此,企业认为即使此次未通过鉴定也无关要紧,自然重视程度不够。试验鉴定改革的初衷是畅通鉴定渠道、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事,但是办法和规范后“权责”还不够明晰,企业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却没有“鉴定不通过”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的实施,从制度设计上创新了产品鉴定渠道,对于加快农机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调动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满足农民对新型农机产品日趋旺盛需求意义重大。办法赋予了专项鉴定新的含义,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创新产品鉴定难的问题,但鉴定大纲缺失和鉴定机构资质不足仍然限制了创新产品鉴定的实施。申请专项鉴定的条件不高,至于提交专利等创新产品说明材料也较为容易,因此,当前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越来越多。企业有新产品鉴定需求,鉴定机构以没有鉴定能力为由拒之门外终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于是只能不断完善鉴定设备手段建设。但起草专项鉴定大纲、申请鉴定资质认定等,程序繁琐,耗时漫长。甚至一年申请几次鉴定资质认定已成为了鉴定机构常态化的工作,这必然要耗费鉴定机构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从而影响正常的鉴定工作开展。
农业农村部已发布实施的232种产品鉴定大纲中,有涵盖规定的机型占79个,占比34%,大部分产品鉴定大纲没涵盖鉴定规定的机型,因此有必要推进大纲修订工作。同一系列设计和用途,或结构相同的产品尽量按产品单元申请鉴定,而且产品单元划分越少,主机型涵盖其它机型越多越有利于减轻鉴定工作量。
农机试验鉴定不是行政许可,申请试验鉴定属企业自愿行为,当前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鉴定获证产品作为补贴的前置条件而调动企业办证的积极性。对属于本省农机鉴定品种指南范围内的产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鉴定,但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并不是所有申请鉴定的产品都能通过鉴定。“供需”双方都应高度重视鉴定工作,一方面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负责,必须按法律法规和鉴定大纲科学鉴定、规范鉴定,把好鉴定关;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样机信息、产销量及用户都应真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鉴定人员完成鉴定工作。为合理分配有限的鉴定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台鉴定不通过产品的后处理措施,比如给予企业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方可再次申请鉴定;或者规定同一型号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鉴定。
随着农机工业科技创新不断加快,新型农机产品不断涌现,鉴定能力范围的扩展始终赶不上新型农机产品涌现的速度,鉴定能力提升永远在路上。鉴定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不断完善鉴定能力,同时做好对企业有关试验鉴定政策的宣贯。企业应理解鉴定机构取得新产品鉴定能力程序的复杂性:每年列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按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调研,起草鉴定大纲;组织专家对大纲进行审定;审定后的大纲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发布专项鉴定指南。属于指南范围内的产品方能开展鉴定,而不是企业一有新产品就能立即申请鉴定。企业只有熟悉鉴定政策,才会理解鉴定机构的不易,反映正常的鉴定诉求。鉴定机构也要合理制定能力提升计划,每年按批次解决几个新产品的鉴定能力问题,不能因为有一个新产品鉴定需求就完善一次能力建设而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从而打乱了正常鉴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