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比较

2020-08-06 08:29迂娜
兰台世界 2020年7期
关键词:隐私保护比较档案

迂娜

摘 要 在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是关键问题,直接影响着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对此,我国和美国都十分重视对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的保护。但由于中美之间政治、文化等差异,隐私保护同样呈现出不同的景象。从法律、道德和制度三方面对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进行比较,总结出中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产生差异的原因,以期完善我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

关键词 档案 开放利用 隐私保护 比较

Abstract In the open use of archives, privacy protection is a key issue that directly affects the extent of open access to archives. In this regard, both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open use of archives. However,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politics and cultur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privacy protection also presents difference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privacy protection issues in the open use of archives from the aspects of law, ethics and system, and summarizes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erences in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open use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archiv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open use of archives in China.

Keyword archives; open use; privacy protection; comparison

20世纪以来,数据流动性日益增强,人们的隐私意识也不断提高,隐私保护问题得到了各方关注。档案是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整个活动过程的真实反映,其中包含着大量个人隐私信息。而且随着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开放利用越来越趋向于智能化,这就使得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信息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美国自1789年国会立法以来,其档案隐私保护体系就一直在不断完善,通过对我国与美国在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档案隐私保护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中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法律保护比较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首次提出的,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了各国的接受与认可。法律保護是对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问题的首要保护,同样也是最强有力的保护。我国和美国都对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问题做出了相应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但在内容与实施效果上又有所不同。

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隐私问题的国家,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各州都出台了许多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隐私法》和《信息自由法》,它们确立了美国档案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信息自由法》在充分尊重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九种免予公开的信息,第六类是“一经公开会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的人事、医疗档案”;第七类是“因执法而形成的档案和资料”。同时,《信息自由法》还强调了档案中个人信息的隐私权问题。《隐私法》则是从两方面来保护公民隐私:一是明确规定了公民所拥有的隐私保护权利,即隐私知悉权、隐私支配权、隐私修改权和隐私救济权;二是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在采集、保存、使用和公开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和程序,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在此基础上,各州还制定了《公共档案法案》来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在密歇根州,为保护档案中的隐私信息,利用者在利用此类档案时要求签署一份协议书。此外,美国一些专业领域也出台了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医疗领域出台了《健康保障信息问责法案》来保护个人健康信息;教育领域出台了《家庭教育及隐私法案》来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籍档案。美国已经形成了覆盖联邦和各州的纵向保护体系,也涵盖了各领域的横向保护体系,使得复杂的、零散的、繁多的隐私档案信息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我国于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首次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而存在,这意味着我国已从法律层面开始注重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我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最新修订的《档案法》也明确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档案隐私保护意识已显著提高。《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九条对档案开放的内容与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也包含有关隐私保护的规定。2019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就包括个人隐私信息。可见,我国越来越重视档案隐私保护,立法成果也在不断增加,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原则性较强、不易执行、缺乏对档案主体权利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中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道德保护比较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有着强大的道德基础,隐私的道德保护往往更具有约束力。我国古代就有从道德层面来保护个人隐私的行为,即“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无言,非礼勿动”。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道德保护主要是规范档案利用者和档案工作者的行为,档案利用者要在利用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档案工作者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职业规范。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对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道德保护有着统一的标准,即国际档案理事会所制定的《档案利用原则》和《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美两国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又都制定了各国的《档案工作者道德规范》,其内容和实施效果又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美国制定了《公民利用信息指南》来规范档案利用人员的行为,但我国并未制定有关档案利用人员的道德规范。

在美国,档案工作者要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基础上,以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同时要充分平衡信息自由与隐私保密之间的关系。美国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共从九个方面为档案工作者确立了行为准则,其中第七点就着重强调了隐私保护问题,即“档案工作者应当保护文件捐赠人以及文件内容涉及的个人与团体的隐私”。档案利用者同样也是档案隐私保护的重要主体,这就要求档案利用者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信息,合理利用档案信息。美国制定了《公民利用信息指南》来引导利用者的行为,该指南采用问答的形式,详细、通俗地说明了公民在利用联邦文件信息时所需遵守的法规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

我国制定了《档案馆工作通则》《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档案工作者的职责,要求档案工作者提高思想水平、忠于职守等,但未制定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规范内容注重于档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并未涉及隐私保护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制定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来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这同样适用于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档案中的隐私信息。在利用者规范方面,我国要求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需出具有关身份证明,但并没有制定有关规范,也没有出台类似于美国的《公民利用信息指南》来引导利用者的行为。

三、中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制度保护比较

在信息公开与传播如此便捷的时代,隐私问题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或道德问题,同样也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隐私是指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信息,隐私的泄露或传播可能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影响社会的稳定。立法保护和道德约束无法完全避免隐私问题,还需要通过相关制度和机构来进一步完善档案隐私保护。我国和美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档案公开审查制度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道德的约束。美国还成立了第三方机构来为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利用提供建议,但我国主要还是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负责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在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档案信息的公布和利用都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查制度,以期保护档案中的隐私信息。而且美国还制定了档案隐私保护救助制度,通过此制度来维护公民的隐私权。美国为保证相关法规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在华盛顿特区成立了电子隐私资讯中心,它是一所非营利性的研究中心,旨在通过与各领域专家的密切交流来共同解决日益复杂的隐私问题。另外,美国还设立了隐私保护研究委员会等组织对联邦政府机构的档案开放行为予以指导监督,以促使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利用者在档案开放利用中更多地考虑隐私保护问题。

我国并未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隐私保护与档案开放利用的协调工作,但为了协助各级档案机构的工作,各级档案局都设立了档案执法监督审查机构负责监督档案法规政策的实施和受理群众举报、申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信息提供了保护。

四、中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产生差异的原因

1.发展背景。美国是一个追求自由与民主的国家,档案作为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自然要对社会公众进行开放,因此美国的档案开放利用工作起步较早。1966年,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档案的开放利用。在今后的不断发展中,美国档案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各档案馆面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达到90%以上。1974年,美国又颁布了《隐私权法》作为《信息自由法》的补充,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因此,美国在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而且公众利用档案、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都较强。我国由于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很长一段时期档案都只限于为政府部门服务,公民的档案利用意识薄弱。我国档案面向公众开放利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此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来规范档案工作,但其规定都过于笼统。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隐私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但对于隐私权的内涵、权能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直到目前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所以,我国公民隐私保护意识不强,往往隐私泄露而不自知或是不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档案部门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也会忽视隐私保护问题,造成如“陈寅恪最后二十年案”侵犯了他人隐私的严重后果。

2.发展条件。首先,我国和美国对档案工作和隐私的认识、定位有着较大的差异。美国的档案部门依据公众需求开展了多样的档案利用方式,同时也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美国的档案隐私保护体系较为完善。而我国一直秉持着“重藏轻用”的工作理念,档案开放程度低,许多档案公众都无法查阅。而且档案部门和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都很薄弱,并未重视对档案隐私保护的研究及实践。其次,经济条件也是影响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在档案工作方面的资金投入相对匮乏,美国则在档案馆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所以在设备、环境和人员专业素养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公众的档案利用意识和权利意识同样也是影响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的重要因素。美国开放利用档案的时间较早,而且档案开放程度较高,公众可以在档案馆查阅到自己所需的信息,因此档案利用意识已深入人心。而我国公众一直视档案部门为政府的附属部门,公众很少会去档案馆寻求所需信息,档案利用意识较薄弱。

五、启示

1.完善相关立法及规范。隐私权是一项人们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则是我们需要履行的义务。隐私保护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而完善相关立法与规范则是首要前提。法律与规范制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促進档案工作的发展。我国现已制定的有关档案隐私保护的法规太过于笼统,无法应用到具体实际情况之中。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法来明确隐私权的范围、权能等,因此要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改与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涉及隐私权的档案类别,即哪些档案属于隐私、档案中的哪些内容属于隐私。其次,需要明确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即隐私修改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知悉权等。还需要明确涉及隐私档案的开放利用流程、侵权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许多国家都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境下可以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开放利用档案信息,但我国所规定的特定情境相对比较宽泛,需要更加条理化、具体化。完善相关立法是从法律角度对档案隐私进行保护,而规范的制定与完善则是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出发来保护隐私信息。当前,我国已制定了针对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在隐私保护方面只强调了增强意识而无具体操作流程和处罚措施,所以需要完善其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我国还需制定如《利用者指南》的相关规定来约束利用者的行为。

2.注意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都属于个人信息权利,但两者又存在着冲突与矛盾。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众既需要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又需要保护其个人隐私的权利。因此,在档案的开放利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而且不论何种权利,在保护的同时也需要有所约束,如果对某一种权利过分保护,就会侵犯其他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就是如此。法律及规范制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及平衡不同权利的利益冲突,对于保护档案隐私权的法律和规范的制定同样需要注意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基础上,促进档案信息的开放利用;如何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既能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又能最大程度降低对个人利益的损害。

3.提高公众的档案利用意识与权利意识。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实践的发展。提高公众的档案利用意识与权利意识能够有效加强档案隐私保护工作。自古以来,档案一直为政权所专有,公众极少会接触到档案,对档案的认识极其缺乏,这就需要档案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来进行广泛宣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在档案部门可以利用平台、网站、公众号等一系列途径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服务的同时进行有效宣传。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隐私权又是公民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我国的权利意识一直很薄弱,这源自于我国历史上一直推崇于儒家的仁治思想,意识的转变需要长时间的培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需要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健全的权利救济制度和广泛的宣传权利的内涵。

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无法避免隐私保护问题,只有处理好隐私保护问题才能扩大开放范围和提高利用效果。通过与美国在法律、道德和制度保护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还存在着立法和规范制定不明确、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为此,我国应从完善立法与规范、提高意识等来不断完善发展我国档案隐私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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