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林
摘要:政府采购亦称公共采购,通常是指一国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及其他为政府监控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统治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政府采购改正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有十几年的历程,尽管成效显著,可问题与矛盾依然存在,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改革 完善
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回顾这14年的发展历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依旧存在很多问题,难以面对新的形势,应对新的挑战。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 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 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政 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沒有法律的约束,就会使一国的政府采购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就难于消除国际采购市场中的贸易壁垒,就难于开拓对外经济合作的新渠道,就难于控制国外一些供应商对国内某些领域市场的垄断,因而也就难于有效地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采购缺乏系统的信息支持
政府采购的市场大、品种多、范围广等特征,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有充分、健全的信息支持。在现代信息社会,采购者掌握国内外时点上和动态上的市场信息,是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性和效率的关键环节。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使公共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政府都指定专门的报纸和刊物刊登政府采购信息。有些国家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系统的政府采购信息。还有很多国家利用互联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这些信息支持,极大地降低了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而我国目前仍没有建立起政府采购的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缺少信息支持,质优价廉的优势难以获得,导致政府采购的经济性不强,效率降低。
(二)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体系虽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例如,韩国设立国家供应局,英国设立国家采购局,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专门机构与人员,这一制度缺陷所遭致的后果是难以规范公共采购市场,难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高效。有些省市政府虽然也建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但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在省与省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形成了较大的政府采购的制度障碍,降低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
(三)政府采购缺少效果考核和评价机制
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注重形式多,缺少政府采购的效果考核和评价机制。主要表现有三种:一是有些地方政府把政府采购单纯地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来运用,强调审批,强调程序,忽视用户所用,忽视用户所急。结果,官僚主义增强了,政府服务意识下降了;二是在采购组织模式的选择上,过多地强调集中采购,忽视分散采购,缺少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混合控制;三是通过政府采购到底节约了多少资金?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没有考核制度。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必须兼顾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统一。如果政府采购没有通过对“成本—效益”的比较而决策,没有对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兼顾的考虑,没有对政府采购效果的考核,那么,政府采购就失去了意义。
三、改革与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
目前,政府采购还缺乏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致使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一整套管理监督机制来协调、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政府采购数字统计、政府采购分析评估,协调管理政府采购事务等。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的保证。目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员的职业责任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既可以是专门成立的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一般性的仲裁机构,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解决招投标和履行中的争议。
(二)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
政府采购信息虽也在逐渐公开,但由于行业和地区分割,这些信息通常只在一些本地区、本行业的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开性明显不够,同时采购主体能掌握的市场供求价格信息也多局限于本地区和本行业,对国内乃至国际市场行情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难以取得最佳采购结果。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仅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商品采购目录、发布采购信息,而且要加强市场商品价格信息的收集。目前,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系统。即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数据查询系统,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数据信息登记入库,供各级政府,采购主体、供应商、投标者及科研部门,大专院校随时使用。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有关政府采购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将采购信息上国际互联网。二是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通过“政府采购信息报”及时发布各地、各部门采购信息,宣传交流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以及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三)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根据国际经验,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之一。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基本法,还应包括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等。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至今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制定的较少,且缺乏统一标准,致使很多采购领域无章可循,出现了管理上的混乱,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同时要尽快制定招投标管理、采购信息管理、专家管理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各地也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性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采购人员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理论水平低,对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知之甚少,尤其是缺乏工程预决算审查和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经济性掌握不准,对合同的履行、验收、监管不到位。由于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水平不高,致使采购过程中时常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已迫在眉睫。建议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办各类培训班,对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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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海事局后勤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