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秦鹏博
刑侦剧常见,而经侦剧不常有。不久前的热播剧《猎狐》,为观众真实演绎了经济犯罪侦查警察夏远与吴稼琪的工作、情感生活。在44 集的剧作中,涉及到了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洗钱及违法放贷等复杂罪名,还用一半时长完美呈现了海外追逃的艰辛。这不仅让观众拓宽眼界,也是全民学法的好素材。
《猎狐》前22 集,着墨于王柏林巧取豪夺,集资诈骗以及操纵股票市场。王柏林掘金的最大棋子便是股市能手郝小强。郝小强通过于小卉虚开股票账户,在虚假账户间频繁换手自我交易,发布“肝可净”研制成功的虚假信息,哄抬克瑞公司的股价。
郝小强在王柏林高位套现之后又成立新高科,“换一张皮”继续沿用前一套的“把戏”,自称“依照经济学规律,股市崩盘不过是老鼠贪婪吃不动大面包的后果”——这就是俗称的“割韭菜”交易手法。
郝小强的原型是谁,众说纷纭。观众纷纷指向的人,是中国股市近年来人称“私募一哥”的徐翔,据说他曾经的操作手段和剧中的郝小强如出一辙。2010 年,徐翔在“妖股”中几进几出,抄底重庆啤酒,并不断披露重庆啤酒研究乙肝医药进度,疯狂做市,又在高位抛售套现数亿,坑害了无数股民。2017 年,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6 个月,罚金百亿。
目前,此类交易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2019 年新修订、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
新法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8 种手段:(一)利用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进行相互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六)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另外,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是民事责任,《猎狐》中郝小强因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年。其判决结果也是有现实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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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最令人唏嘘的莫过于队长杨建群,其身为一名司法人员,始终没能迈过“亲情关”,不仅没有将明知有罪的妹妹绳之以法,更是为了不让杨建秋罪行被揭发,选择送王柏林前往三号码头偷渡到公海。此种跨越底线的“侠骨柔情”,也难逃法律严惩。
我国刑法第九章中,专门规定了渎职类犯罪。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少观众在看到杨建群因包庇罪、渎职罪被判处10 年有期徒刑时,很是同情,感觉太重了。试想,没有杨建群放走王柏林,何来王柏林逍遥法外数年,又使国家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将其引渡回国?
正如观众在《猎狐》中所见的,海外追逃困难重重,这也是《猎狐》百分百还原的精彩所在。现实中的“猎狐行动”是公安部联合两高、中纪委、外交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追逃追赃行动的代号,如“猎狐2019”。《猎狐》中王柏林用枪抵住夏远后背,对夏远说,“在国内你有枪,在国外我有枪”。这一幕刺痛了很多观众的心,警察为什么不能反手夺过枪严惩罪犯?这便是海外追逃的痛点:第一,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非经特许,中国警方在海外没有执法权。第二,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海外追逃的方式主要为劝返。
目前中国海外追逃的方式有5 种:(一)引渡;(二)遣返;(三)驱逐出境;(四)联合执法;(五)劝返。为大家通常所知晓的形式是引渡。
引渡是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2000 年,我国引渡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的引渡制度开始有法可依。截至2019 年7 月,我国已与57 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其中39项生效,而中国外逃罪犯主要目的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没有与中国存在生效的引渡条约。由此可见,海外追逃之艰辛。
剧中没有提到的是,比追逃更困难的是海外追赃。难度不仅在于外逃人员的挥霍和私自隐匿,还在于各国立法不同。如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追缴法》中规定了“资产分享”——根据“资产分享”条款,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分享比例,这取决于请求国举证力度、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然而令人欣慰的是,自“猎狐行动”开展以来,有数倍于从前的外逃经济犯罪人员被缉拿归案。在“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行动高压之下,外逃人员纷纷投案自首。随着中国国力增强和对国外法律法规更加灵活的运用,“夏远和吴稼琪们”将会出色地完成“猎狐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