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蓉 罗婷婷
摘要:划定大陆边外缘是确定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权利基础。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所规定的确定大陆边外缘的方法外,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简称《谅解声明》)。《谅解声明》提出了划定特殊区域大陆边外缘的一种特定方法,满足《谅解声明》适用条件的沿海国家可采用沉积岩厚度的标准来确定大陆边外缘。截至目前,已有3个沿海国依据《谅解声明》的规定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但因各自理解不同而对《谅解声明》有着不同的解释。通过分析《谅解声明》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阐述《谅解声明》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该声明需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谅解声明》;“爱尔兰公式”;大陆边外缘;大陆架外部界限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74-09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大陆架外部界限(简称外部界限)是沿海国享有勘探開发海底自然资源主权权利的最大界限。因此,大部分沿海国都在《公约》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争取和扩展大陆架范围,以使本国的海洋权益最大化。
通过技术手段划定大陆边外缘是确定外部界限的前提。相关沿海国只有确定其大陆边外缘超出200海里,才有权拥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公约》第76条确定了划定大陆边外缘的方法,除此之外,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简称《谅解声明》)。《谅解声明》对沉积物厚度规则提出修订,采用一种特定方法来划定特殊地理区域的大陆边外缘。
一、《谅解声明》的由来
(一)《谅解声明》的产生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相关代表团就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方法和划定大陆边外缘的方式提出建议提案,其中1976年第四期会议上的爱尔兰提案最具代表性,该提案提出了划定大陆边外缘的两种方法,即沉积岩厚度方法(也叫“爱尔兰模式”)和海登堡方法。这一提案经过讨论修改最终演变成第76条第4款(a)项。在1978年第七期会议期间,斯里兰卡代表提出该国接受“爱尔兰模式”的理念,但是对于其适用还存在困难。斯里兰卡的陆架区域很窄,陆基较宽而且陆基下具有相当多的沉积物堆积,运用“爱尔兰公式”可能导致斯里兰卡失去巨大的陆基区域(见图1、图2),因而“爱尔兰公式”不能公平地用于确定斯里兰卡的大陆架,应将其作为严格适用“爱尔兰模式”的例外情况。在1979年第八期会议上,斯里兰卡代表提交了一项新提案来修订“爱尔兰公式”,该提议允许沿海国家采用一种考虑沉积岩厚度的标准来确定大陆边外缘,并得到广泛共鸣。同时斯里兰卡以此提案为基础提交了一份新的非正式议案(NG6/10)。
在1980年第九期会议上,第六磋商小组深入讨论了斯里兰卡代表建议的有关界定方法的例外情况。第二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报告了斯里兰卡代表提案的进展情况,指出《谅解声明》“没有遇到任何反对,将作为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人大会最后文件的附件”。在1982年第十一期会议期间,大会《最后文件》的非正式草案中的附件三包含《谅解声明》。在审查大会《最终草案》之后,《谅解声明》归人大会《最后文件》的附件二中。
综上,《谅解声明》源于《公约》第76条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斯里兰卡提案”。“斯里兰卡提案”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审议后最终演变成《谅解声明》,解决了类似斯里兰卡这种特殊地理区域大陆边外缘的确定问题。
(二)大陆边外缘与大陆架外部界限
《谅解声明》是确定特殊地理区域大陆边外缘的一种特定方法,依此方法确定的是相关沿海国的大陆边外缘,而《公约》第76条最终划定的是一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依据《公约》第76条所确定的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程序,沿海国首先通过第76条第4款规定的两条公式线(“爱尔兰公式线”和“海登堡公式线”)来确定大陆边外缘。之后,两条公式线所划定的大陆边外缘要受到《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两条限制线(“距离限制线”和“深度限制线”)的限制,不得超出限制线所限定的范围。因此,大陆架外部界限实际上是综合形成的公式线和限制线的内部包络线。
由此来看,大陆边外缘与大陆架外部界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大陆架外部界限大于大陆边外缘。从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确定大陆架的主要原则是自然延伸,如一国的大陆边外缘在其200海里以内,按《公约》规定,其大陆架可扩展至200海里,也就是200海里线就是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而其大陆边外缘很明显小于200海里,即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大于其大陆边外缘的。
第二,大陆架外部界限小于或等于大陆边外缘。如果沿海国存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则其外部界限是由两条公式线和两条限制线共同决定的。依据第76条第4款(a)项规定的两条公式线来划定大陆边外缘:如公式线的外部包络线小于两条限制线的外部包络线,则该沿海国的大陆架最远可延伸至依据公式线所划定的界限内,此时大陆架外部界限也就是公式线的界限,即大陆架外部界限等同于大陆边外缘;如依据公式线确定的大陆边外缘超出限制线范围,则该沿海国的大陆架最远不得超过限制线的范围,此时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小于公式线的界限,即大陆架外部界限小于大陆边外缘。
二、《谅解声明》的主要内容
(一)产生原因及适用条件
《谅解声明》第二段内容如下:“考虑到公约第76条适用于该国大陆边对该国所将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为沿着按照该条第4款(a)项(1)(2)目所许可的最大距离划定的作为大陆边整个外缘的线上的沉积岩,其厚度的算术平均数将不少于3.5公里,而且将有一半以上的大陆边被其排除在外;……”该段主要表明《谅解声明》案文产生的原因,即依据《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规定来确定大陆边会对某些特殊地理区域产生不公平后果,突出了《公约》秉持的公平原则,而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目的。如果依据“爱尔兰公式”(1%沉积物厚度)和“海登堡公式”(FOS+60M)来划定特殊地理区域的可允许最大距离的大陆边,由这两条公式线所划定大陆边外缘线上的沉积岩平均厚度将不少于3.5公里,同时会造成可被提出主权要求的一半以上的地质大陆边被排除在外,可能造成对该地区内国家的不公正性。
《谅解声明》第一段内容如下:“考虑到在下列情形下,一国大陆边的特殊特征为:一是200公尺(米)等深线所在处的平均距离不超过20海里;二是大陆边沉积岩的大部分位于大陆基之下;……”该段设定了《谅解声明》的适用条件,应用于满足特殊地质和地形条件特征的大陆边。即一国的大陆边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0米等深线平均位于不超过20海里的区域;二是大陆边下方沉积岩大部分位于大陆基之下的区域。
(二)大陆边外缘新的划定方法
《谅解声明》第三段内容如下:“认识到虽有第76条的规定,这种国家可以连接各定点划出长度不超过60海里的直线的方法,划定其大陆边外缘,各定点以经纬度标明,而且各点上的沉积岩厚度不少于1公里。”该段提出了一种新方法来划定大陆边外缘。为避免适用第76条第4款(a)项所规定的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所产生的不公平性,可采取一种新方法,即大陆边外缘可以扩展至“沉积岩厚度不少于1公里”的区域,并通过连接各定点划出长度不超过60海里的直線的方法来划定其大陆边外缘。这允许拥有特殊地质条件的国家依据新方法而不是第76条第4款(a)项来扩展其大陆边外缘。
(三)适用范围
《谅解声明》第四段内容如下:“一国如应用本声明上一段所述方法划定其大陆边外缘,则一个邻国也可以利用这个方法划定其地质特征相同的大陆边外缘,如果该邻国具有这种特征的大陆边外缘是沿着按照第76条第4款(a)项(1)(2)目所许可的最大距离划定的线,而在该线上的沉积岩厚度的算术平均数不少于3.5公里。”《谅解声明》第五段内容如下:“会议请依据本公约附件二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其就有关孟加拉湾南部国家大陆边外缘的划定问题提出建议时以本声明的规定为依据。”这两段写明了《谅解声明》适用的地理范围。案文中突出提及孟加拉湾南部国家,但又提出具有“相同地质特征”的邻国也可以利用该方法划定其大陆边外缘,又为《谅解声明》的适用留下伏笔,不仅限于孟加拉湾南部。可见,《谅解声明》产生时,旨在针对斯里兰卡外洋底的地质条件。文件第四段提出邻国可以利用这个方法划定其“地质特征相同”的大陆边外缘,这将《谅解声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印度东南海域。第五段表明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其就有关“孟加拉湾南部国家”大陆边外缘的划定问题提出建议时以《谅解声明》的规定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至孟加拉湾南部国家,而不仅仅局限于斯里兰卡。
三、《谅解声明》的作用
(一)是确定特殊地理区域大陆边外缘的一种特定方法
依据《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沿海国确定大陆边外缘时,既可使用“爱尔兰公式”,也可使用“海登堡公式”,或二者同时使用。通常情况下,沿海国在其划界案中同时使用两条公式线,然后生成上述两条公式线的外部包络,其外部包络线就决定了可主张大陆架权利的最大范围,这样可以使沿海国获得最大面积或最大宽度的大陆架。
但是如果某一地区大陆边范围广、厚度大,有可能不存在满足1%沉积物厚度公式线的点,即存在与《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1)目未提及的、与该标准例外的情况,此时如适用《公约》第76条规定的两条公式线有可能所划定的大陆边外缘位于200海里以内,在这种情况下,该沿海国将无法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这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针对这一例外,即某一特殊地理区域在适用“爱尔兰公式”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谅解声明》提出一种特定方法来划定该特殊地理区域的大陆边外缘。这表明第76条第4款(a)项(1)目规定对某些沿海国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谅解声明》来划定一国水下陆块自然延伸的界限也就是其大陆边外缘,即根据大陆边外缘上所在点的沉积岩厚度不少于1公里来确定。因而一国如适用《谅解声明》,最终确定的是该国的大陆边外缘,是该国可扩展大陆架的最远距离,也是确定该国是否拥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
因此《谅解声明》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爱尔兰公式”,是划定某一特殊地理区域大陆边外缘的特定方法。也就是说,《谅解声明》与《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1)目一样,都是确定大陆边外缘的一种方法,二者是二选一的关系,也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与《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同,《谅解声明》是特殊地理区域确定大陆边外缘的特定方法,避免因适用《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的规定造成不公平后果。
(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法律依据之一
《公约》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第3条第1款(a)项规定:“1.委员会的职务应为:(a)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这说明《谅解声明》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法律依据之一。
此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简称《科技准则》)第8.1.12条规定:“委员会认识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最后文件》附件二所载谅解声明规定孟加拉湾南部的沿海国家可不适用第4款。委员会要求有权并选择适用这项规定的国家提供在其提交的大陆架界限线上间距不超过60海里的定点的数据,证明每一定点的沉积厚度不少于1公里。”《科技准则》第9.1.2条规定:“委员会认识到附件二所述其两项职务之一是审议沿海国提出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第76条和1980年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附件二第3条第1款(a)项叙述的职务如下:……”这些涉及《谅解声明》的条款均表明,《谅解声明》作为《公约》附件,和《公约》第76条一并成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法律依据。同时《科技准则》还表明孟加拉湾南部的沿海国家可不适用第76条第4款,但没有明确说明第76条其他条款是否也不适用。
四、《谅解声明》的适用
(一)法律地位
《公约》附件二中提及的《谅解声明》本身也是《公约》的一部分,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首先,《谅解声明》包含在大会《最后文件》附件二中,根据大会文件的备注,该文件是在全体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的,《公约》第161条第8款(e)项也明确说明,“一致通过”就是没有任何正式的反对意见;相关的会议记录也显示在第141届全体会议及以后期间,关于《谅解声明》没有任何国家提出正式异议。其次,在《公约》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有所提及,“按照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出建议的依据之一。这表明《谅解声明》也是《公约》的一部分,因为《公约》第318条规定,“附件为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公约或其一个部分也就包括提到与其有关的附件”。再次,《谅解声明》本身也包含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其就有关孟加拉湾南部国家大陆边外缘的划定问题提出建议时以本声明的规定为依据”。
通过《公约》两条公式线(“爱尔兰公式线”以及“海登堡公式线”)确定的是大陆边外缘,而运用《公约》第76条的方法最终划定的是大陆架外部界限,二者并不等同。如一国适用《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规定划定大陆边外缘后,还需满足第76条第5款,不得超出规定的两条限制线所限定的范围,才能最终确定该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而通过《谅解声明》确定的是特殊地理区域相关沿海国的大陆边外缘,也就是该国大陆架可扩展的最远距离,确定该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时是否还需满足第76条第5款限制线的规定,《谅解声明》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一国适用《谅解声明》来确定其大陆架,是否还需遵循第76条的其他相关规定,目前尚不明确。
因此虽然《谅解声明》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文件本身也对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作了说明,但《谅解声明》内容较为简短,在具体适用中还存在许多疑问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还需要依据文件的内容进一步进行详细阐述。
(二)适用应满足的条件
1.200米等深线所处的平均距离不超过20海里
孟加拉外交部官员Md.Abul Hasan Mfidha等人曾就该条件提出疑问:200米等深线的平均距离的定义是什么?平均距离如何计算?从何开始量起?等深线位置和平均距离间的何种变化是被允许的?并得出结论:认为领海基线是量算的起点。也就是只要200米等深线大部分位于从领海基线量起20海里以内,就被认为该条件得到满足,具体如图3所示。
2.大陆边沉积岩的大部分位于大陆基之下
该条件说明:大陆边缘陆基下沉积物所占比例大于陆架和陆坡下沉积物。也就是通过《谅解声明》确定大陆边外缘位置,以陆坡脚为分界点,陆架与陆坡下的沉积物范围小于陆坡脚至大陆边外缘下的沉积物范围,具体如图4所示。
3.依据《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规定来划定具有特殊特征的大陆边,会造成该国的大陆边外缘线上沉积岩厚度的算术平均数不少于3.5公里
对于该条件,Md.Abul Hasan Mridha等人提出:“爱尔兰公式线”上的平均沉积物厚度,是否需要整条线都满足?如果是部分满足,那么少于3.5公里的地方会带来什么影响?
從该段内容本身来讲,是要求大陆边外缘上沉积岩厚度的算术平均数不少于3.5公里,并没有要求“爱尔兰公式线”上的平均沉积物厚度都满足。因为依据第76条第4款(a)项所划定的大陆边外缘是“爱尔兰公式线”和“海登堡公式线”的外部包络线,但如果“海登堡公式”对外大陆架没有任何贡献,坡脚点外推60海里线都在沿海国的200米等深线内,那么该区域依据第76条确定的大陆边外缘就是“爱尔兰公式线”,本着从严解释的态度,应该要求“爱尔兰公式线”整条线上的平均沉积物厚度都不少于3.5公里。如果部分满足,少于3.5公里的地方会带来何种影响,目前还有待具体案例的支撑研究,暂不明确。
4.依据《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规定的方法来划定特殊区域的大陆边,将导致实际上有一半以上的地质学上的大陆边被排除在外
依据“爱尔兰公式”(1%沉积物厚度)和“海登堡公式”(FOS+60M)来划定特殊地理区域的可允许最大距离的大陆边,会造成可被提出主权要求的一半以上的地质大陆边被排除在外,具体如图5所示。
5.满足200米等深线所处的平均距离不超过20海里、大陆边沉积岩的大部分位于大陆基之下这两项规定的国家,可采用一种新方法来划定大陆边外缘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第八期会议(1979年)上,斯里兰卡最初的提案内容是:在某国沿着按照该条款规定所许可的最大距离划定的作为大陆边整个外缘的线上的沉积岩,其厚度的数学平均值不少于3.5公里;而且将有一半以上的大陆边被其排除在外的情况下,按照第6款规定并用每一点的沉积岩厚度不少于0.8公里的最外部固定连线划定界限。也就是最初要求的定点的沉积岩厚度是不少于O.8公里,经与其他代表团磋商以及大会审议后演变为定点的沉积岩厚度不少于1公里。
也就是说,为避免适用第76条第4款(a)项所规定的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所产生的不公平性,对于特殊特征区域,可采取这种新方法,即大陆边外缘可以扩展至“沉积岩厚度不少于1公里”的区域,并通过连接各定点划出长度不超过60海里的直线的方法来划定其大陆边外缘。这允许拥有特殊地质条件的国家依据新方法而不是第76条第4款(a)项来扩展其大陆边外缘。
6.具有这种特殊特征的国家都可用上述新方法来划定其大陆边外缘,即如一国可依此方法划定其大陆边外缘,则其邻国也可用此方法划定具有相同地质特征的大陆边外缘
对该段,Md.Abul Hasan Mridha等人曾提出疑问:第一,具有共同地质特征的邻国适用《谅解声明》来确定扩展大陆架的范围,是需要邻国也满足《谅解声明》的条件,还是如一国已符合《谅解声明》的条件暗示了其邻国也满足这些条件?第二,《谅解声明》的适用范围是否可扩展至其他具有同样边缘特征或相似地理环境的地区,如该地区被证明应用第76条也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例如阿拉伯海和阿拉斯加湾?
在邻国这一条件上,该项明确了具有相同地质特征的邻国可以应用新方法,也就是《谅解声明》方法来划定大陆边外缘。但邻国满足《谅解声明》的条件是否是沿海国适用《谅解声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否需要适用《谅解声明》的沿海国来证明?还是如一国已符合《谅解声明》的条件暗示了其邻国也满足这些条件?文件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在笔者看来,这一条件突出需要满足的是邻国与适用《谅解声明》的沿海国具有相同地质特征,也就是还需证明其邻国也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200米等深线所处的平均距离不超过20海里;二是大陆边沉积岩的大部分位于大陆基之下;三是沿着按照第76条第4款(a)项(1)(2)目所许可的最大距离划定的作为大陆边整个外缘的线上的沉积岩,其厚度的算术平均数不少于3.5公里;四是有一半以上的大陆边被其排除在外。
五、适用《谅解声明》需关注的问题
(一)《谅解声明》与《公约》第76条的关系
《公约》第76条最终确定的是大陆架外部界限,而《谅解声明》是一种划定大陆边外缘的方法,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涉及的问题是一国适用《谅解声明》方法确定大陆边外缘后,第76条其他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是否还需满足第76条第5款限制线的规定。
斯里兰卡籍学者M.c.w.Pinto认为:斯里兰卡是适用《谅解声明》的国家,是第76条相关规定的例外情形,第76条第5款限制性的规定不适用于斯里兰卡,原因如下:第一,《谅解声明》是在第76条通过之后形成的,没有明确证据表明《谅解声明》与第76条第5款之间存在联系;第二,《谅解声明》与第76条中任何有可能影响其执行的规定是分离开的,《谅解声明》的案文也表明“虽有第76条的规定”,针对斯里兰卡特殊地理特征而应用《谅解声明》的单一划界方法代替了第4款的公式线和第5款的限制线;第三,第76条第5款的应用依赖于第4款的规定,而《科技准则》第8.1.12条说明了《谅解声明》是第76条第4款应用的例外;第四,假定斯里兰卡已经受《谅解声明》条款的支配,那么它是否受第76条第5款限制线的制约还存在争议,因为应用《谅解声明》的目的就是使得1980年全体会议一致认可的斯里兰卡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得到纠正;第五,将第76条第5款限制性规定应用于斯里兰卡大陆架的确定所产生的后果也不明朗,可能使斯里兰卡的大陆架减少或扩大。
M.c.w.Pinto认为,《谅解声明》与第76条第5款一样,本身都是《公约》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影响力,因而这两条规定有可能是相互抵触的。如果应用350海里限制线使得斯里兰卡大陆架范围有所减少,斯里兰卡可以宣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a)项和第31条和第2款(a)项,《谅解声明》属于“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公约之解释或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或者“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故《公约》第76条第5款已经被《谅解声明》所改变。另一方面,假如350海里限制线的应用导致斯里兰卡大陆架扩大超出《谅解声明》的确定范围,因斯里兰卡是应用《谅解声明》第3段中所规定的沉积岩厚度不超过1公里的方法来具体界定其大陆架,故而二者并不相关。
就笔者看来,《谅解声明》仅仅是一种针对特殊地理区域确定大陆边外缘的特定方法,是一种特殊的“爱尔兰公式”,确定了沿海国可扩展的大陆架的最远距离,是决定该国是否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具体而言,如果沿海国的大陆边外缘自然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则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可以扩展到划在1%沉积厚度之处的线(或者扩展到沉积物厚度为1公里点所连线之处),或者扩展到距离坡脚60海里之处划的线,或者二者兼用,但不得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距离为350海里之处划的线,或不超过在距离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之处划的线。也就是在任何情况下,至少有一条公式线和一条限制线得到满足。决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是两条线的内部包络,这两条线分别是两条公式线的外部包络和两条限制线的外部包络。兼用两条公式线,它们的外部包络线决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的最大可能范围,外部包络构成权利主张的基础。限制线的外部包络则限定了沿海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能超过的宽度,是对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时根据公式线得到的包络线的一种制约。
(二)《谅解声明》的适用范围问题
截止目前,援引《谅解声明》来确定一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有3个,分别是缅甸划界案、肯尼亚划界案和斯里兰卡划界案。其中缅甸划界案是第一个运用《谅解声明》的划界案,将《谅解声明》的适用范围从声明中所表明的孟加拉湾南部国家扩展到整个孟加拉湾。斯里兰卡、印度、肯尼亚和孟加拉国都就此案提交了反应照会,对缅甸划界案运用《谅解声明》表示了关注。斯里兰卡认为《谅解声明》中所指的国家是斯里兰卡;印度认为《谅解声明》中提及可运用的国家是斯里兰卡和印度;肯尼亚则指出《谅解声明》中提及的可考虑划界案的范围是孟加拉湾南部的国家,但同时表明如果一国能证明其符合《谅解声明》特殊条件的规定都可以运用《谅解声明》而不局限于该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孟加拉国则保留了其提交关于《谅解声明》评论的权利。
针对肯尼亚划界案,斯里兰卡在2009年7月22日的反应照会中指出:斯里兰卡也谨此重申其立场,即根据《公约》附件二第3条第1款(a)项适用《谅解声明》以及执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上述声明提出建议的任务,仅限于《谅解声明》第5段提到的孟加拉湾南部国家。针对斯里兰卡的照会,肯尼亚在回复的外交照会中表明,依据《维也纳国际法条约》在内的国际法的惯例和原则,推重各国待遇的平等和公平。就《谅解声明》而言,肯尼亚在适用《谅解声明》方面的立场是一般性质的立场,条件是提交国的大陆边展现出特殊的特点,并且第76条的适用引起了不公平的问题。而且《公约》和《谅解声明》中都并没有提及“主要国家”是斯里兰卡,《谅解声明》第5段提及了孟加拉湾南部国家,但并不排除与该区域拥有同样地质地貌的其他大陆边缘的国家对《谅解声明》的运用。肯尼亚认为,任何时候只要一国能够证明存在《谅解声明》所设想的特别情况,就可以适用《谅解声明》所载的各项原则。
也就是说,斯里兰卡认为《谅解声明》的适用范围是孟加拉湾南部国家,主要国家指的就是斯里兰卡。而肯尼亚则认为根据一般国际法惯例和原则,相关条约的适用应具有平等性和公平性,只要相关沿海国的大陆边缘满足《谅解声明》所描述的特殊地质和地形条件,并且适用《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相关方法来划定大陆边缘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则均可以运用《谅解声明》所述方法来确定一国的大陆边缘。
此外,从缅甸划界案和肯尼亚划界案来看,两国对《谅解声明》存在以下认识:第一,《谅解声明》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孟加拉湾南部地区,缅甸划界案将其范围扩展至整个孟加拉湾地区,而肯尼亚划界案更是将其扩大至其他拥有相似大陆边缘的区域;第二,两国均用《谅解声明》来确定了其大陆边外缘,但同时也认为第76条其他条款对其也是有效的,运用了第76条第5款限制线规定来确定了大陆架外部界限。
相关学者研究也表明,如果一地区的地理环境与孟加拉湾南部类似,而且该地区应用《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的规定会引起不公平的后果,则同样可以适用该声明,即《谅解声明》不仅限于孟加拉湾南部地区,而是可以扩展至其他拥有相似大陆边缘的地区,如阿拉伯海和阿拉斯加湾。
六、结语
沿海国大陆边外缘的确定是决定该国是否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因此《谅解声明》作为一种划定特殊地理区域大陆边外缘的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视。相关沿海国如要援引《谅解声明》方法来确定该国的大陆边外缘,需严格满足适用《谅解声明》的6个条件。除孟加拉湾南部区域外,如其他地区也满足《谅解声明》的条件,也可以运用《谅解声明》方法来确定大陆边外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