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比较及应对对策

2020-08-02 10:48刘伟强
各界·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策略

刘伟强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这样导致的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为了控制垃圾的增加,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近年来我国根据国情不断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订,重新确定和完善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很大程度上有效地改善了环境的污染,以下对2016年的固废法和2020年新修订的做了比较。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治理垃圾压力最大的国家之一,且治理垃圾已经成为我国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针对这一严重问题我国最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并在2004年和2013年,2015年和2016年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正。随着我国固体废物垃圾的不断增加,完善固废法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20年对废固法又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在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一、修订回顾

为了弥补2016年的固废法的不足,这次修订内容的背景主要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关于生态文明思想为作为指导工作,同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行贯彻和落实,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作为解决重点工作,提出了如下方面的修订内容:(1)产废单位需对第三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账和全过程监管;(2)进一步理清固废与产品的区别,强调固废利用;(3)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把双刃剑;(4)完善法律责任,罚款最高500万提升10-20倍;(5)增加固废三同时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制度等;

二、产废单位需对第三方进行核实,并建立台账和全过程监管

第一,产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第三十六条)。

第二,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时需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第三方对产废单位有报告义务,需向产废单位告知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具体情况(第三十七条)。

第三,如果产废单位未尽到公开义务,或将面临10万以上100以下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同时还需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首先,原本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覆盖到全部工业固废。这不仅意味着固废管理责任的加强,也意味着固废处置成本的增加。其次,产废单位对第三方的核实,包括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前者是形式审查,后者是实质性审查,如何做才算是履行了法定义务?基于10万至100万的巨额罚款和可能的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连带责任产生的威慑。预测这将是《固废法》修订后带来的最大挑战之一,主体资格包括哪些方面,技术能力又如何来判断,产废单位得练就火眼金睛的本领了。最后,第三方的报告义务,看起来是一条倡导性条款,目的是强调产废单的主体责任,要知晓固废处置的全过程。该项义务的实施,仍需依靠产废单位与第三方基于合同的约定实现,因为无具体的罚则对应,且监管部门不太可能管到这么具体,每家每单位核实该项义务,可以理解为公民对民事合同的强制干预,什么时间,什么形式报告,还需要在民事活动中,作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明确约定。

三、进一步理清固废与产品的区别,强调固废利用

新《固废法》进一步理清固废与产品的定义,更加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于固废的利用,还需参考下面的文件。即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5月15日出台的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为工业固体废物产品化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企业可申请在于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对于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参见下图:

四、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把双刃剑

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46大类479种,同时有16种列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环节且符合豁免条件时,可以按后面内容实施豁免管理,2016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提出2016年版名录实施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废物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二是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三是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由此可见,动态调整名录有利于实现危险废物更加精准和科学的管控。但是不得不说动态调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生态环境部依据原固废法的授权制定,法律属性是部门规章。法治国家中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动态调整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不确定性,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被监管对象,皆会在执法和守法中产生困惑。另一方面,依据《刑法》条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危险废物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有毒物质”,动态调整可能会造成司法中的应用问题,与“罪刑法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法律适用大概需要再出台系列政策细化或者打补丁了,否则将不可避免造成障碍和争议。

五、完善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

第一,新《固废法》对“第八章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完善,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例如第108条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例如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第三,新增对违法排放固废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新增对擅自倾倒等造成严重后果、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建立固废处置设施、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给予行政拘留措施(第一百二十条)。新《固废法》规定了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法律责任,除了提升机有制度的处罚额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也结合了近几年频发的非法倾倒污泥、危险废物案件,设定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匹配度明显提高。同时,也结合当前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推行的形式和外卖、快递等行业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了原则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总体而言,新《固废法》有助于通过责任的精准性、靶向性和全程跟踪特性防止企业逃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可以说实现了严惩重处的立法选择。

六、结语

由于社会科学的进步和发展,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逐年在增多,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优化环境,我国在不断出台新的固废法来控制和规范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利用,由上文得知,2020年通过修订的固废法是2016年固废法的衍生,加大了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用法律的手段管理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覃京.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的危害及其防治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3(02):222+226.

[2]马鸿庆.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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