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之后,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三人被发现后,被带到公安机关。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故以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應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的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及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人民日报》20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