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外商投资企业党建的“神秘面纱”

2020-07-31 09:41赵佳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企业党建

赵佳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 1145(2020)04- 044- 02

摘 要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下称“党组织”)并有序开展党建工作并非一个新课题,与国内其他企业类型不同,党组织很难融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而在外國投资者眼中,中国党组织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与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及企业文化矛盾重重,如何揭开面纱,则需要从新的视角进行尝试与突破。

关键词 外商投资 企业党建

一、公司治理难被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公司,涵盖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老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来看,“十九条”内容并未直接得到体现,仅在《外商投资法》第六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广义来讲,这其中的中国法律法规当然包括《公司法》,但狭义来看,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其法律地位是有一定缺失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公司法》是根本的法律准则,但由于专项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党组织的设立没有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对此并无主动接纳意识,自然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及误区。从股权结构、企业性质来看,不能简单地框定外商投资企业姓“中”或姓“外”,尤其是在中国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无法实现内部治理中的“党政一体化”,所以中方投资者会面临一个困境,既要考虑从中国国有企业的管控要求下设立党组织,并通过党组织讨论和参与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载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同时要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阐明开展中方党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并争取获得外国投资者对中方开展党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两者之间较难在公司治理规则中实现平衡。

上述问题如果缺少与法律法规的紧密联系,将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出现新的博弈,而对于外方控股或多方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更非坦途。而新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更强调负面清单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并未有特别的制度性安排。

二、管理活动难获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党建活动初期普遍无法得到外国投资者的认可,有些企业甚至连建立党组织都有很大的阻力。因为从西方国家公司治理及管理实践来看,政党组织不应直接纳入公司内部治理范畴进行规定及行动(部分国家政党会通过外部治理方式进行影响),它会导致公司法人地位缺少独立性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所以这层“神秘面纱”是不被理解与接受的。但从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需求来看,把党组织的领导与公司内部治理相结合已具有极强的政策导向,“十八大”以后,中央及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多个深化国企改革及加强党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更是加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国资管理部门出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文件及管理办法,但仍旧难以融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一是难以纳入决策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老三法”背景下设立),董事由合资各方委派,代表股东意志,也就是说,即使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了党组织,也无法取代企业决策的合法性,那么,就无法有理有据的在企业决策程序及前置条件上“做文章”,如在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三重一大”)决策层面,中方往往会向外国投资者明确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要求,但企业的决策机构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并不会主动与中国共产党组织沟通有关情况,因没有固定的决策席位,即使党组织的代表列席了决策会议,也难充分发表意见并影响决策效力。二是难以融入“中心工作”,在外国投资者的观念里,中方开展党建工作不应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党的活动的时间被排到了“八小时以外”,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虽“不反对”党的活动,但也并不表示支持,这个时候“面纱效应”就突显出来了,反而不能硬碰硬,或者强行灌输中方理念。

三、文化基因难以融合

外商投资企业有着特殊的文化基因,它往往处在不同国家文化、企业家文化、企业文化内外因互相作用的混沌状态。一是股东文化的混沌。外商投资企业文化基于股权结构的差异性,并不会有很深的单一股东烙印(相互制衡),股东对利益及利益相关者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决策层面,即便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掌握控制权,也不会将其文化直接在企业中传导,反而是中方控制型企业,股东文化会通过法人、董事、高管及党组织在企业中层层渗透,但外国投资者及高管会产生很强的不适感。二是企业价值观的混沌,价值观无疑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但外商投资企业很难去准确定义一种员工所向的追求及愿景,它缺少一定的价值传承和整体性,外国投资者及管理者秉承现代企业治理的科学性及严谨性,而中方管理者则坚持自身的价值取向及行动准则(同样是“以人为本”“追求卓越”,在中外企业家的语境及逻辑中也大有不同),很难融合。三是文化活动的混沌,在外商投资企业,党建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融合点就是文化活动,如党组织主动把团建活动、表彰活动等组织工作主动承担起来,希望能够融入员工的精神层面,渗透进企业管理,但开展这些活动却很难让外方管理者直接参与进来,在其管理理念中,企业内部有行政、人事等执行部门,为什么需要中方党组织介入?这些困惑还是一层难以揭开的面纱。

四、揭开面纱,走出混沌

揭开外商投资企业党建的神秘面纱,还是要分别从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及企业文化三个纬度寻找突破口。公司治理层面,需要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初期,即在合作谈判过程中取得外方对中方开展党建工作的支持,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并争取能够在《外商投资法》后续出台的相关配套规定的指引及规定下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地位,否则难以长效地、合法地发挥作用。二是直接阐明中方对党建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在决策层面、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体现在企业制度体系中,如相关的会议决策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等,使中方党组织的负责人能够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传递党组织的声音。三是在企业管理上有创新,在创造效益上有作为,在人才建设上有贡献,在凝聚团队上有作用,改变外国投资者对党组织的认知和看法,主动掀开面纱,实现双赢、多赢(现国内一些优秀的生产制造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尤其要注意改变党组织活动开展的方式方法,如在时间安排的把握上,双向及多向协调机制的建立上,在团队文化活动的衔接上,企业发展核心工作的促进上,让外国投资者逐步了解、信任,在合作中揭开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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