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俊梅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之间的重组业务日趋频繁。重组业务,非企业的日常业务。因此企业在涉及这些业务时容易步入税收的误区,引发税企争议。本文通过对重组业务中的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提示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资产收购;税务风险管理
一、引言
企业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对战略和经营的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税务风险管理即是指企业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税收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重组,由于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经办人员囿于自身学识的局限,会产生巨大的税收风险。重组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在实践中显得尤其重要。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A水泥公司与B水泥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了《XX在建项目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目标资产,包括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转让方已经完成投资所形成的所有资产。转让方在有关涉及水泥厂运营的政府许可及权利证照办理至B公司名下后,方可注销。
A公司随后转移了XX水泥在建项目以及该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 A公司转移的资产总价款3亿元,资产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有形及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部分)2.8亿元;第二部分是土地(划拨的)及固定资产500万元;第三部分是预付的设备采购款(项目债权)1500万元,合计金额3亿元。同时转移了该项目银行贷款29000万元;实际收取转让价款1000万元。
争议焦点:
税务局对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转让合同中约定收购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此行为属于“资产转让”行为,不符合增值税中重组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补缴增值税。
后因A公司走逃失联,B公司一直未取得发票。随后,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检查,认为:该公司取得水泥厂在建工程项目,未取得发票,其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税企争议由此产生。
二、资产收购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可能的风险分析
(一)资产收购与普通的转让资产的异同
资产收购,是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活动的交易行为。资产转让本身是一种买卖行为,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1、资产收购与资产转让的相同之处
资产转让与资产收购一样,都是资产的所有权由一家单位转移至另一家单位,都可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来履行合同支付义务。从承担债务的方式来看,购买资产与资产收购并无区别。
2、资产收购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实质上,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资产转让,是一种普通的商品交易行为,购买者的目的是获取某项具体资产的使用价值。资产收购,购买者的目的是接管卖方公司的整个营业活动。
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相关的权利证照一并转移给B公司,比如水泥项目业主,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证书等等,最终使B公司取得了水泥厂业务许可。上述行为并不是一项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而是将A公司的主要营业活动进行了整体转移。
(2)客体不同
数量上资产转让没有严格的要求,而资产收购则要求是卖方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全部的实质经营资产。
实质经营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与经营收入相关的资产,包括各类资产、商业信息和技术等。实质经营资产是一组资产组合,这些资产可能反映在公司账上,也可能没有反映。
经查询工商档案,A公司和B公司同属于水泥生产和供应企业。B公司建造水泥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生产水泥,而A公司取得水泥厂在建工程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进行生产水泥。B公司将其水泥厂在建工程的土建、设备及安装、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债权)等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全部进行了转移,而非单独转让某项资产或某些资产的组合。A公司还将所有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接收,表明了A公司是一项收购行为,而不是普通的购买资产行为。
(二)资产收购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与税务风险
1、资产收购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有形资产(包括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从事货物进口,进行加工、提供劳务(修理修配),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属于应税行为,要征收增值税。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的,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资产收购增值税方面的主要税务风险
(1)资产收购行为还是一般的资产转让行为税企意见不一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資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转让行为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都可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支付对价,两者容易混淆。定性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规定不同:资产收购业务同时转移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征增值税,而一般的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两者的巨大差异,必然使税企之间各自据理力争。
(2)合同中为了避免用工的劳动风险,设置了限制性条款,导致不符合“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条件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接收相关的劳动力存在一定的考量,有可能某些劳动力并不是企业未来所需要的,因此不想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故而在协议中含糊其辞,没有明确约定企业是否需要接收劳动力,甚至合同前后不一致,导致产生争议。
(三)资产收购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与税务风险
1、资产收购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资产收购,当收购的资产占转让企业全部资产比例不低于50%,且采用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前述案例,由于其未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因此不适用特殊性重组的税收政策,但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方面也与一般的资产交易存在区别。
如果一项业务属于流转税应税范围,发票应作为必要的扣税凭证。反之,以其他外部凭证如非税收入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资产收购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需要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可以凭合同协議、支出凭证、付款凭证等,证实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且真实发生、合法有效即可。
2、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主要税务风险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多种多样,外部凭证主要是发票,但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如工资表、审批单等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遗憾的是,“以票控税”的观念在很多人心目中仍然根深蒂固,存在“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理解误区。如此一来,如果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很容易认为企业未取得合法凭证,其资产对应的折旧或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收购业务中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一)签订合同阶段
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定性的重要依据。在拟订合同时,除了注重法律风险外,也应关注其中的税务风险。当两者是互斥时,应根据不同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大小进行取舍。在控制法律风险的前提下,按照重组的要求,设定合同条款,避免产生歧义的合同条款。
(二)实施阶段
重组作为非日常性经营业务,在税务管理上有着更严格的管理要求。企业应留存重组的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商业目的等);资产收购业务协议或合同;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证实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凭证等。
(三)税企争议阶段
一旦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目前中介市场上良莠不齐,在选择中介机构时需要格外慎重,应多方面了解中介机构过往的业绩,不要仅凭价格高低来进行选择。过低的价格,往往也意味着低水平的服务。
四、结论
税务风险管理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重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非常规性、复杂性、重大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最初的合同洽谈、项目实施到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每一个阶段都应主动识别风险,进行风险应对,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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