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国家资格框架的质量保障探究及启示①

2020-07-29 09:25郝人缘吴雪萍
终身教育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资格框架机构

□ 郝人缘,吴雪萍

国家资格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NQF)是基于学习结果指标,对由国家认证的教育和培训系统授予的各级各类资格进行等级划分和规范管理的工具。[1]建立国家资格框架“是一种制度创新,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终身学习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教育国际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抓手,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2]。

早在20世纪90年代,欧盟地区部分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开发国家资格框架。根据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raining,CEDEFOP)的统计,截至目前全部欧盟成员国已经完成国家资格框架的设计工作,并实现与区域元框架——欧洲资格框架(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EQF)的顺利衔接。现阶段,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正在推动国家资格框架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等领域的全面推广和应用。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是支持国家资格框架得到公众认可并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为此,需要有合宜的程序:确保资格符合目标且设计合理;资格对应的学习培训项目由正规机构提供;通向资格授予的评估工作值得信赖。欧洲资格框架顾问小组公布十条标准和流程,其中第五条标准为“国家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系统适用于国家资格框架或系统”[3]。鉴于现行的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系统足以支撑对国家资格框架的质量保障,并且区域层面的欧洲共同质量标准有助于联接不同教育和培训子系统的质量保障系统,欧盟各成员国没有单独建立国家资格框架质量保障系统。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发展终身学习,积极构建国家资格框架,以期增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共同发展,实现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的顺畅衔接。学习和借鉴欧盟地区在国家资格框架质量保障上的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国家资格框架问世后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进而在教育和培训以及经济领域顺利运行。

一、欧盟成员国国家资格框架的质量保障工具

根据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专家斯拉娃·皮维克·格尔姆所言,国家资格框架的质量保障工作具体由国家负责,但是存在欧洲层面的两个平台:一是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参考框架(European Quality Assurance Reference Framework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以下简称EQARF),二是《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障标准和指南》(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the European Higher Area,以下简称ESG)。各国资格须符合上述标准方能实现与欧洲资格框架的衔接。这意味着欧盟给予指导,各国可采取不同的质量保障具体措施。

1.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参考框架

2009年6月18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发布《关于建立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参考框架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June 2009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European Quality Assurance Reference Framework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简称“参考框架建议”)。为提高公民就业能力,鼓励全民参与终身学习,促进社会融合,《参考框架建议》提出建立针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欧洲质量保障参考框架。该框架旨在协助欧盟成员国推动和监控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提升过程,分为计划、实施、评估和复查四个环节,包括共同质量标准和参考指标,结合内外部评估机制,适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及资格授予部门,见表1[4]。成员国基于国情并结合实际需求,从中选择最相关的指标。

表1 欧洲质量保障参考框架质量标准和对应指标

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等国纷纷以EQARF基本环节为基准构建本国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系统或参考EQARF标准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标准。如意大利于2012年4月发布《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计划》(National Plan for Quality Assuranc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该计划基于EQARF提出的计划、实施、评估和检查四个环节评估本国教育和培训系统质量改进行动,并且为EQARF的深度应用制定质量改进目标和措施。形成质量改进文化、形成评估评价文化、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测量全部利益相关者满意度及信息公开是意大利质量保障计划的五大支柱。

为支持EQARF的实施,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网(European Quality Assurance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EQARF)应运而生。全部欧盟成员国、社会合作伙伴和欧盟委员会参与其中,旨在有效实施EQARF,推动欧洲资格框架和国家资格框架的发展。其具体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组织讨论,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二是通过相互学习,在质量保障原则、方法和工具上达成共识;三是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质量保障进程并形成质量改进文化。[5]

2.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障标准和指南

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协会、欧洲学生联盟、欧洲大学联盟和欧洲高等教育机构联盟提出制定ESG并被2005年欧洲高等教育部长会议正式采纳。欧洲高等教育区成立于2010年3月,致力于建立更具可比性、兼容性且连贯的欧洲高等教育体系,其中包括全部欧盟成员国。ESG旨在建立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协助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和增强高等教育质量,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形成质量保障文化,助力学习流动和资格认证,增强利益相关者对质量保障工作的理解。该标准分为内部质量保障标准、外部质量保障标准和质量保障机构标准,适用于欧洲高等教育区内的各类高等教育。其中,内部质量保障标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保障政策、学习项目设计、教学结果评估、学生入学和晋升、资格授予和教师培训等维度;外部质量保障标准包括方法设计、实施进程、团队建设和申诉制度等维度;质量保障机构标准包括机构合法地位、独立自主性、信息公开、资源条件和自我评估等维度。[6]

ESG受到欧盟成员国的普遍认可,并已成为各国开展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核心参照系。如奥地利高等教育机构和质量保障机构以ESG为基准制定本国内部和外部质量保障措施。该国的质量保障机构即奥地利质量保障局、高等专业大学委员会及认证委员会参考ESG开展质量保障工作。克罗地亚、波兰和芬兰的教育评估机构同样遵循ESG开展质量保障工作。德国、意大利、匈牙利、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等国根据ESG鉴定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资质。

作为欧盟层面的质量保障工具,EQARF和ESG分别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与高等教育领域开展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用性标准、指标和流程,进而助力资格质量、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的提升。两者皆符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在“关于建立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的建议”中提出的“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共同原则”(Common Principles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如包含清晰的标准和原则、涵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适用于教育培训机构和项目的评估等。

二、欧盟成员国国家资格框架的质量保障措施

考虑到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政策目标的差异性,欧盟制定的质量保障工具或标准不具备强制性,各国基于自愿原则实施。与此同时,为增强国家资格框架的国际认可度、方便公民在区域内的学习工作流动,欧盟成员国纷纷以欧盟标准为基础建立或调整本国质量保障体系。

1.保障资格开发质量

2017年《关于建立欧洲资格框架的建议》提出,“对国家资格框架或系统中资格质量和资格等级的信任是支持学习者和工人在各国流动的基础。”[7]保障资格质量是提升资格可信度和国际认可度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资格互认的基本前提。资格质量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存在必要性,即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计资格;二是目标满足度,即资格设计符合目标,能够满足特定需求。为此,资格的质量保障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需求参与资格及其标准的开发设计,从而确保资格的适切性。立陶宛、拉脱维亚、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马耳他、罗马尼亚、丹麦、爱沙尼亚、法国、葡萄牙等欧盟成员国的利益相关者在资格和标准制定上发挥重要作用。部门委员会是来自各经济领域的企业、工会和商业监管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资格及其标准制定的主要平台。如捷克29个部门委员会、克罗地亚25个部门委员会、斯洛伐克24个部门委员会和罗马尼亚23个部门委员会负责开发、认证和更新各类资格及其标准;葡萄牙现存16个部门资格委员会并建立开放咨询制度,以便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定和更新资格;爱沙尼亚的14个部门技能委员会涉及服务业、农业和能源等14个领域,其职责是根据各领域需求开发职业资格标准并在标准中阐明资格对应的工作性质、能力要求、获取条件及对应的国家资格框架等级等信息。

第二,基于职业标准和(或)资格标准并基于学习结果描述资格,从而确保资格设计的合理性。立陶宛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基于学习结果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标准。在2010至2015年间,该国资格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中心实施“资格开发和单元化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创建”项目,旨在基于职业标准开发资格,进而建立国家资格系统。此外,罗马尼亚基于职业标准开发初始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格,资格内涵由对应的学习结果指标体现;斯洛文尼亚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格同样基于职业标准,该标准阐明劳动力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卢森堡和法国从知识、技能和能力的维度描述初始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格;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分别依据学习结果制定国家教育标准和职业及资格标准。

2.认证教育和培训机构(项目)资质

根据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的定义,教育和培训机构认证是“相关法律或专业机构认证某一教育和培训机构符合预设标准的质量保障过程”[8]。标准涵盖管理制度、基础设施、教学器材和人员配置等。一般而言,教育和培训机构/项目的质量保障分为内部质量保障和外部质量评估两部分。

教育和培训机构主要以自我评估的形式开展内部质量保障工作。不同等级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开展质量保障工作时既有共性,同时又针对不同受教群体,结合培养目标和学校特色,制定具体措施。基础教育机构基于国家统一标准或欧洲通用标准,校长部署机构内部质量保障工作。如波兰中小学校长每年制定教育质量监管计划,规定内部质量保障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对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的条件、结果进行监控并提供支持。 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通常以EQARF为基础构建内部质量保障系统。例如,斯洛文尼亚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教师、雇主、学生和家长组成质量委员会,基于EQARF原则开展内部质量监控评估并撰写年度自我评估报告。高等教育机构自行负责内部质量保障。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标准,基于ESG建立内部质量保障系统,对教师资质水平、教学工作质量、学生学业表现、机构组织管理和科学研究水平等开展评估。

外部质量评估涉及国家政府部门、教育管理机构、专门评估组织和公司企业团体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级别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外部质量评估工作中占据不同地位。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领域的外部质量评估分别由政府部门、高等教育监管部门和劳动力市场代表负责和参与。政府部门通过实施督导制度和举办标准考试进行基础教育质量评估。比利时、捷克等8国的教育部每年委派督导小组进入中小学开展调研,通过随机听课并咨询教师、家长和学生意见,评估学校教学工作质量、教师能力培养、行政管理效率等。爱沙尼亚、波兰等6国针对中小学毕业生实施国家标准测试或毕业考试,并积极参与国际学生能力测评。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外部质量保障工作主要涉及机构资质认证和课程项目认证两方面。资质认证是机构获取办学权及申请财政支持的基本前提。各国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认证的责任主体和基本标准。如葡萄牙基于三种质量标准开展认证工作:一是机构组织标准,即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器材资源等;二是培训过程标准,即培训项目设计、实施、管理和记录等;三是结果和持续改进标准,即分析培训结果,培训后服务和持续质量改进活动等。[9]课程项目评估是评价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机构在开设新的教育和培训项目课程时须通过权威机构的质量检验。如拉脱维亚国家教育质量服务中心委派专家对机构项目开展鉴定评估,包括教育项目是否符合教育标准、职业标准和教育法规,是否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即教育项目和内容是否与国家资格框架中资格等级描述一致。[10]

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类似,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工作由机构资质认证和学习项目认证组成。新高等教育机构须通过权威机构的质量鉴定方能开展招生和教学工作,现存高等教育机构也被要求定期接受外部认证以便持续改进质量、获取经费支持等。欧盟成员国组建了专门性高等教育认证组织,认证组织成员包括教师、学生、专家和教育部代表等;认证标准参考ESG原则和标准;认证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体系、内部质量保障系统、教学科研活动进展、财政管理制度和国家资格框架使用情况等;认证流程一般包括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外部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并结合自我评估报告给出评估结果和建议、认证机构基于评估报告给出认证结果、检验高等教育机构质量改进过程4个步骤。高等教育学习项目质量直接关乎学生培养质量和高等教育资格质量。新开发的学习项目必须经过质量认证,现行学习项目也要定期接受检查。质量保障局、认证鉴定机构或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评估高等教育学习项目;认证标准参考国家教育法律和ESG标准;认证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情况、学习结果标准与国家资格框架等级指标的一致性、教师能力素养和资源设备条件等;认证流程包括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外部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并结合自我评估报告给出评估结果、认证机构基于评估报告给出认证意见,以及检验学习项目后续质量改进工作4个部分。

3.保障资格授予的质量

在获取资格前,学习者或受训者须参与教育培训机构和(或)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理论和(或)实践考试等测评,并达到预先设定的学习结果标准。为确保个体取得符合自身实际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的资格,欧盟成员国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资格授予过程和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

(1)授予标准制定。授予标准制定是指制定资格授予统一标准,为资格授予机构提供质量基准。例如,克罗地亚要求对资格授予的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有效”和“可靠”原则。“公平”即确保评估工作既不夸大又不低估学习者的实际学习结果,“有效”即确保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可靠”即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11]该国基于学习结果设计评估标准和过程,希望确保评估标准适切合理、评估机构专业可靠和评估资源充分有效。

(2)人员能力评估。人员能力评估是指由国家权威部门评估资格授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能力。例如,希腊建立国家资格认证和学习结果认证系统,通过资格授予制度监管和评估资格颁发机构的工作。借助自动化考试系统,国家资格认证和职业指导机构对资格授予机构员工的信息技能开展评估认证,并进一步评估员工在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斯洛文尼亚负责资格认证的机构工作人员则须接受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考试中心认可的证书。

(3)机构资质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是指对资格授予机构开展资格认证,评估资格质量和资格授予工作质量。爱尔兰高等教育和培训资格授予委员会对理工学校等资格授予机构的资质进行鉴定审核,评估其资格质量,随后给予该机构以资格授予权。法国结合资格授予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开展外部质量评估工作。基于机构自评报告,法国调查评估与高等教育局(Agency for Evaluation of Research and Higher Education)委派专家前往学校开展实地调研,分析学位资格与学术研究的相关性、学习项目间的关联性等,并向高等教育和研究部递交评估报告和建议。综合考虑学位的学术及社会价值,高等教育和研究部批准或否决该学位的授予。

三、启示

欧盟各国在实施国家资格框架时严守质量底线,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资质鉴定、资格的质量保障以及与资格授予相关的考试评估工作的质量保障,从而全方位确保纳入国家资格框架的资格符合预先设定的质量标准,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质量值得信赖且资格纳入过程合法合理。

我国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制定国家资历框架,推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12]次年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进一步扩大全民终身学习机会,“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积制度”。[13]当前我国资格证书种类繁多且出自不同资格授予机构,因而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国家资格框架被视为正规的资格管理工具,倘若低质量资格被纳入国家资格框架,势必降低利益相关者对国家资格框架的信任程度和使用意愿。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保障工作。

1.制定统一质量保障标准

欧盟借助EQARF和ESG为成员国提供通用质量标准,前者指导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的质量保障工作,后者支持高等教育领域的质量保障工作。EQARF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以及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两类质量标准,用于指导“计划”“实施”“评估”和“复查”4个质量保障环节。ESG包括3类质量标准,即内部质量保障标准、外部质量保障标准和质量保障机构标准。其中,内部质量保障标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保障政策、学习项目设计和教学评估等维度;外部质量保障标准包括方法设计、实施进程以及团队建设等维度;质量保障机构标准包括信息公开、资源条件与自我评估等维度。

在高等教育领域,我国教育部已于2018年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育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其推广和应用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针对92个专业类,国标规定了对应的培养目标、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和质量保障要求等。其中,质量保障分为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质量监控三大类别,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及评估指标。因此,为支持高校实施国标,我国可组建专家团队制定国标实施指南并特别说明质量保障工作的步骤环节及其对应的质量指标。

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我国《劳动法》第八章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4]目前已发布涉及26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针对部分中职和高职专业制定了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和定岗实习标准等。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可将上述标准纳入统一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标准体系,并且建立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标准指导委员会,指导、支持、监控和评估职业院校的质量标准实施工作。

除针对教育和培训系统的质量保障标准,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开发各类资格。资格标准的核心是对某种学习门槛的描述,该门槛有明确的定义并被用于证明个体是否到达资格水平,如承担一份工作或完成某项任务的能力。资格通常涉及四个阶段:首先是开展学习,即个体在正规课程或工作社会活动中开展的,旨在获得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行为,是资格的基础;其次是评估结果,即基于学习结果或能力水平等标准评判个体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然后是确认生效,即证实评估结果符合预设标准、质量可靠并且评估程序正当合法;再次是授予证书,即由有公信度和权威的机构授予证书,正式承认个体在劳动力市场和进修培训中的价值,是一种学习履历;最后是认证资格,即第三方在提供新工作岗位、更高薪水和(或)更高社会地位时是基于对个体资格的认可。[15]鉴于此,资格标准应由获取条件和途径、学习结果指标、评估方法和要求、授予机构权威性要求、授予过程合法性要求以及适用的工作领域等要素组成。我国可成立国家资格标准开发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更新资格标准、教育标准和职业标准并开发各类资格。

2.建立专门质量管理机构

欧盟成员国针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和培训等领域设立专门的资格和质量监管部门。专门专业的负责机构有利于专事专办,从而确保国家资格框架质量保障工作能够高效开展。如希腊设立初等和中等教育质量保障局,负责制定针对基础教育的质量评估标准指标并评估学校教学指导工作、教学开展情况和教师质量水平;立陶宛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心,该中心既是高等教育领域的监管部门,又是国家资格框架的执行机构;拉脱维亚成立国家教育质量服务中心,负责对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开展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教育标准、职业标准和教育法规,是否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爱尔兰成立质量保障和资格认证局,该局具备质量保障和资格授予功能,同时负责国家资格框架的实施和发展。

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国家资格框架的开发实施和质量保障等相关事宜,我国应建立教育部领导下的国家资格框架管理局,旨在设计国家资格框架的概念框架、制定国家资格框架的实施策略和发布国家资格框架的相关信息等。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工会代表及教育和培训机构代表等核心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该局同时分管国家资格框架质量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国家资格框架质量保障工作的总体方案,明确国家资格框架质量保障工作的人员安排,协调相关部委、行业企业和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利益诉求,设计国家资格框架资格的资格准入标准,以及确定教育和培训机构及资格授予机构的基本办学资质和人员能力要求等。

为持续推动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改进和提升,我国可分别成立国家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评估局。这一质量评估局由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学者专家、学校教职工代表、企业雇主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评估职业教育、培训及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包括办学机构资质、行政管理效率、基础设施建设、内部质量管理、教师能力素养、学生学业表现、科学研究进展和学校环境氛围等。为切实保障和提升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其授予资格的质量,质量评估局应定期对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质量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监督、追踪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改进工作进展。

为确保资格符合预设标准且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我国可成立资格鉴定机构。当前我国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旨在考核劳动者对某种职业所需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并授予相应的资格证书。借鉴欧盟经验,对于从事能力考核和资格授予的机构,应定期开展外部质量评估工作,审核其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员工素质等,从而确保资格鉴定和授予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如借助自我评估、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评价和保障资格鉴定与授予机构的质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技师资格鉴定考评员在具有中高级技师资格的同时,还需定期参与培训以及时掌握与新兴行业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等。

3.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

“教育部委、部门委员会、社会合作伙伴及学生的全员参与和通力合作是丹麦资格框架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积极性是国家资格框架协调点工作计划的重中之重”②。 欧盟成员国在总结国家资格框架建设的成功经验时,无一不强调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重要性。为鼓励各行各业利益相关者参与质量标准开发,欧盟成员国纷纷成立由多方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部门委员会。如拉脱维亚在主要经济领域建立12个由行业雇主、工会和部委代表等组成的部门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发职业标准;爱沙尼亚存在14个由雇主、工会、专业机构和教育和培训机构组成的部门技能委员会,负责制定、更新或批准专业标准;葡萄牙的16个资格部门委员会负责定义和更新各级各类资格,委员会成员包括社会合作伙伴、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机构、商业监管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

我国建立国家资格框架的初衷之一是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实现教育和培训系统的纵向衔接和横向沟通,因此,教育和培训机构扮演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角色。随着终身学习的推广和学习型社会及学习型城市的建设,资格不仅由教育部门和传统学校授予,还将产生自劳动部门和企业等社会组织,故行业协会和用人单位也须在国家资格框架建设事宜上拥有话语权。教育部、财政部和人社部等国家权力机构监管教育、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并提供经费支持,其在推动国家资格框架开发实施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言而喻。学生、求职者和教师、培训师分别是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和知识技能的传授者,因而同样有权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资格框架的建设发展既关乎教育,又涉及经济,既要符合劳动力市场的人才选拔标准,又要满足个体学习者的学习培训需求。鉴于此,有必要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搭建平台,支持其在国家资格框架相关的开发、实施和评估等工作中发挥作用。如为确保职业技能标准的适切性和合理性,国家可鼓励来自劳动力市场和经济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组建部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结合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需和未来技能需求预测,设计合情合理的职业标准;为保障教育和培训机构内外部质量评估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应由政府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教育和培训监管部门等权威机构与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企业代表等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质量评估工作。

注 释:

① 我国语境下的“资历”是“资格”和“学历”的统称,前者通常指职业资格,后者与正规教育系统授予的证书相关。欧盟语境下的“资格”涵盖正规教育、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产生的资格,与“资历”本质内涵相同。

② 源自本研究对丹麦国家资格框架专家艾伦·布鲁恩·佩德森和意大利国家资格框架协调小组专家安德烈·西蒙奇尼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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