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师
摘要:阐述了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流程及电力企业现场碳排放核查时应注意的内容和要点,有利于提高报送数据的质量,对电力企业和现场核查人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发电企业,碳核查,碳排放,核查技术,碳市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2010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的地区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国内企业的碳减排工作,随着国内碳排放相关工作的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实现我国节能降碳市场化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
虽然我国已经陆续发布了企业碳排放核查相关的工作要求和规定,并提供了碳排放帮助平台进行咨询,但是针对电力企业现场核查时应注意的事项及问题归纳总结较少,本文对电力企业现场核查过程中的要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期为现场核查人员提供指导。
1 现场核查工作流程要点
1.1 现场碳排放的核查的工作流程包括三个阶段:
(1)核查准备:签订核查协议,成立核查小组、明确核查准则、任命核查组长;
(2)核查实施:文件审核、制定核查计划、现场核查、编制核查报告、技术评审、技术复核及出具核查结论;
(3)报告编制与提交:核查报告的编制、技术评审、技术复核及报告提交与归档。
1.2 核查准备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签订核查协议,成立核查工作组,明确工作准则、任命核查组长,并初步与被核查对象建立联系,核查机构在进行核查人员策划与安排时应充分考虑被核查企业与核查员之间的独立性,专业的匹配性,并告知核查组核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困难,确保核查组能够顺利开展并完成核查任务。
1.3 核查实施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文件审核、制定核查计划与现场核查实施。
通过文件审核可获取相关企业碳排放信息,分析评估被核查单位碳排放的范围与复杂性,并识别出可能引起重大误报或违规的风险情况,识别出现场核查的重点,为下一步现场核查奠定基础。
核查计划是依据初步文件审核的结果,制定与被核查对象相适应的核查方式方法,并最终确定出现场核查的重点内容、核查工作量及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等的方案。
核查计划应包括核查的目的与范围、核查的工作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现场抽样方案等,并应于现场核查前的几个工作日发给被核查对象。
現场核查的实施应遵循企业的相关规定,充分识别现场存在的风险,采用数据计算、现场查看、测试等方式采集数据,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同时针对分场所较多的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进行现场核查。
1.3 报告编制与提交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评审、批准及提交,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模板要求,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告完成后,报告的技术评审、技术复核应由独立于该项目的人员实施,报告批准时应确保报告的质量满足国家报送数据的要求,最后应按照国家提交文件的格式和要求上交主管部门。
2 电力企业核查技术要点
2.1 边界核查
(1)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发电企业的边界核查包括企业的组织边界、地理边界和主要生产运营系统等,核查并确认企业的组织边界、核算边界与企业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上一年度发生变化。
(3)现场可核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表、房屋产权证明、厂房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厂区平面图等;
2.2 排放源识别
(1)基本生产系统:电力企业的基本生产系统为发电系统,热电联产企业还包括供热系统,在排放源识别时应重点关注发电和供热使用的燃料类型,发电机类型,点火使用的燃油类型,并判断是否为为生物质发电,纯生物质发电不纳入核查的范围内。
(2)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运输等,在进行排放源识别时应重点关注消耗的外购能源种类有几种,消耗量统计情况及是否存在外包情况(外包时不计算边界范围内)。
(3)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浴室等,在进行排放源识别时应重点关注是否直接为生产服务,是否存在外供能源情况,存在外供能源情况时应进行扣除。
2.3 活动水平数据的核查
(1)燃煤(燃油、燃气)消耗量
核查企业的生产月报表,并与盘库统计表进行交叉核对,确保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并了解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获得的数据具有可追溯性。
(2)燃煤(燃油、燃气)低位发热量
原则上燃煤(燃油、燃气)低位发热量应进行实测,燃煤实测方法满足《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3];燃油采用每批次,或者采用与供应商交易结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值,使用汽油或者柴油可用缺省值;使用燃气的企业可自行测量,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每月至少一次。
(3)单位热值含碳量
若企业进行实测,应满足《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76-2008)[4]方法的要求;若企业未进行实测,目前燃煤采用惩罚性的高限值0.03356 tC/GJ进行计算,燃油和燃气可参考电力企业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进行计算。
(4)碳氧化率
燃煤的碳氧化率实测的前提是企业统计了炉渣和飞灰的产量,同时炉渣和飞灰产量统计及含碳量计算应分别满足《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 5142-2002)[5]、《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DL/T 567.6-95)[6],炉渣和飞灰含碳量中任何一个缺失,都不可用实测方案,应直接用高限值;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若无实测,可直接采用缺省值。
(5)脱硫剂中碳酸盐的使用量
一般脱硫剂中碳酸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占电力企业总排放量的比例低于1%,因此脱硫剂中碳酸盐含量可直接取缺省值90%,脱硫剂的使用量一般来源于企业的脱硫剂消耗月统计表,可通过购销存统计表进行交叉核对。
(6)脱硫剂中碳酸盐的排放因子
脱硫剂中碳酸盐的碳原子默认100%完全转化为二氧化碳,并根据不同的碳酸盐类别选取排放因子缺省值。
(7)净购入电力的使用量
净购入电力是指电力企业从电网中净购入的电力,以发电企业电表记录的读数为准,如缺失,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电费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8)净购入电力的排放因子
根据企业生产地址及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2012年)进行计算。
2.4 补充数据表中数据的核查
补充数据表中涉及排放只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和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原则上进行分机组填报。
(1)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
该部分仅包含机组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煤、燃气、燃油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含机组之外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煤、燃气、燃油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2)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该部分仅包含机组停机维修期间的净购入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含機组之外的净购入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 结 论
通过梳理碳排放核查的工作流程及电力企业现场核查的要点,明确了电力企业现场核查时应关注的重点内容,有利于提高现场核查获取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有利于提高报送碳排放数据的质量,对电力企业和核查机构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参考文献: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76-2008)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 5142-2002)
《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DL/T 567.6-95)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DL/T90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