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核增煤矿环境影响等问题的探讨

2020-07-27 14:56陈哲
博鳌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煤矿

陈哲

内容摘要 文章通过对生产能力核增煤矿(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问题的分析,结合自身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经验,探讨改进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建议,以解决产能核增煤矿存在的普遍问题,促进产能核增煤矿合法合規开采,控制对环境的影响。

关键词 产能核增 煤矿 环境影响

1 引言

煤炭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比70%以上,煤炭工业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煤炭资源丰富,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发展,煤矿规模不断扩大,扩大的方式除了新建、改建、扩建以外,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煤矿通过产能核增的方式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自从201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以来,我国有部分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升了煤矿的生产规模,因而煤矿生产能力有了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之分。煤矿产能核增是指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比原生产能力增大,是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一种方式。

煤矿开采会对环境造成影响,随着煤矿规模的扩大,进一步加剧了对环境的影响。在此通过对产能核增煤矿对环境影响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探讨煤矿合法合规开采,控制对环境的影响,实施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

2 煤矿产能核增与环境影响存在的相关问题

煤矿产能核增过程中未涉及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煤矿核增后生产规模大多比原规模增大很多,有的比原产能多许多倍,对环境的影响也随之加大,而环境影响的对策仍是按照原建设规模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与建成的,不能完全满足扩大后的生产规模,尤其是产能核增超过原产能特别大的,因而存在以下问题。

2.1 煤矿产能核增过程与环境影响评价脱节

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井工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主要有: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②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③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④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⑤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⑥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⑦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露天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主要有:①核定核定剥采能力;②穿孔爆破环节能力;③采装环节能力;④运输环节能力排土环节能力等。

无论是井工煤矿还是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均未有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价的内容,而煤矿产能核增后,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核定后产能规模不符,造成煤矿生产的不合法性。这种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照和执法过程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核定部门批复进行变更,而采矿证的变更(规模)的前置条件之一是环境影响报告,而核增产能煤矿无核增环境影响报告。如果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并且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建设前进行的一种活动,后期只是一种执行和落实对策措施的过程。

2.2 产能核增煤矿生产与环保设施不相适应

煤矿开发建设项目引起的主要环境问题是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占用和破坏土地、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固体废物(矸石)外排污染、煤炭自燃废气、矿井瓦斯排放大气污染、工业粉尘、工业噪声污染等。合理开展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保护矿山环境的有效途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煤矿建设及开采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煤矿产能核增后进行扩大能力生产,而对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却是原环保设施和环评治理措施并不一定适应。例如,固体废物矸石的排放量远大于原设计排放量,扩大对土地资源污染;开采规模增大,地面塌陷治理难度加大;地表水及大气降水将会更快速地转化为地下水,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加快等;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井下水处理设施均不一定满足现有规模需要。

2.3 产能核增煤矿存在的其他相关问题

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案等均与原设计规模不符,相应的设备、设施及措施也不能够满足产能核增后的现状。

3 加强产能核增煤矿环境影响的对策

3.1 完善煤矿产能核增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接

通过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煤矿产能核增和环境影响之间的脱节问题。例如,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中补充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有准入的要求,或者在产能核增前对煤矿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核增能力后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对策措施,不至于形成生产能力核增、生产规模增大环保设施和治理对策措施不相适应,以及生产合法性问题。

3.2 推进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煤矿产能核增后,运行过程中肯定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及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产能核增煤矿监管,督促煤矿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3.3 建立煤矿动态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因产能核增一段时期开采规模大,矿井后期又因为资源及发展的需要,产能又会降下来,所以应建立煤矿动态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制度,以适应煤矿发展的不同规模时期的环保要求,既不影响环境,又不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法规体系,推进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环境后果进行评价,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战略上的指导意义。

3.4 及时改进环境保护设施

对于已经核增过的煤矿,对煤矿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重新核定环保设施能力,检查环保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对于环保设施能力不能满足现状的,及时地进行改扩建,提升环保配套设施的能力,不断地应用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适应产能核增的要求,同时要留有一定的余量,适应环境保护不断发展的新法规、新标准要求。

3.5 进行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方案调整

煤矿开发前期的方案随着煤矿产能核增生产规模的扩大,均需要进行调整,相应的设备设施同样需要改进或扩大,煤矿这方面仍需加大投入,同时完善相应的合法手续。

4 结语

煤矿作为我国发展的主要能源,随着煤炭产业链的延伸及社会发展对煤炭需求的增大,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厅局连续多次下发释放优质产能,鼓励赋存条件好、安全有保障、机械化水平高的生产煤矿,通过产能置换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因而通过核定生产能力,扩大煤矿产能将是一种常态,通过核增产能煤矿均会产生环境影响一系列问题,应综合长远考虑环境影响问题,实现我国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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