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战术的特点

2020-07-27 07:05郝宏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武力人质战术

郝宏奎

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方略研究中,武力处置一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中国如此,国外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方略研究中,武力处置战术是一个结构性短板。与人质谈判方面的研究成果相比,关于武力处置战术的探讨还相当薄弱。其次,在研究范围上,有关武力处置战术的思考也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突出表现在,中外专家学者、特别是国外研究者的关注点存在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即注重对大规模或恶性劫持人质案件中武力处置战术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多发、常见的小型劫持人质案件中武力处置战术的研究。再次,在研究深度上,相关的探索还存在浅尝辄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劫持人质案件中武力处置战术的特殊性,即战术特点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武力处置战术研究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劫持人质案件实战处置的质量和效果。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都是成功的,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过度使用武力、误伤人质以及对警察自身造成伤害等等。其中,过度使用武力偏离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既严重影响了处置活动的社会效果,又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最低限度使用警械武器、最大限度地避免伤亡”这一中外通行的执法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使处置活动的法律效果大打折扣。鉴此,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实践迫切需要科学研究成果的引领和指导,武力处置战术特点研究的空白亟待填补。

与警务执法中其他武力处置行动相比,劫持人质案件中的武力处置行动难度更大,要求更高。要取得预期的成功处置效果,必须系统、深入地研究武力处置的战术特点。就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战术研究而言,必须首先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的基本方式,另一个是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的常用战术形式。

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基本方式有二分法、三分法和五分法之别(见图1)。所谓二分法,即武力处置方式可以粗分为两类:一是击毙,二是生擒。所谓三分法,即把武力处置方式分为三类:一是无创伤生擒,二是有创伤生擒,三是击毙。从处置结果的角度讲,与这三类处置方式相对应,劫持者将面临无创而生、有创而生、丧失生命等三种情况。所谓五分法,是将武力处置方式进一步分为五类:一是无创伤生擒,二是微创伤生擒,三是轻创伤生擒,四是重创伤生擒,五是击毙。①郝宏奎:《论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方略》,《南都论坛》2019年第5 期。如果劫持人质案件系共同犯罪,劫持者人数众多,那么警方对同一起案件的不同犯罪主体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不同的劫持者也将承受不同的处置结果。

武力处置方式的选择一般依照阶梯递进原则(见图2)。生擒,即在不剥夺劫持者生命的前提下对其实行武力强制。“武力处置应首选不对劫持者身体形成伤害的无创伤生擒方式,只要有机可乘,在案件进展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优先实施;其次是创伤性生擒,从微创,到轻创,再到重创。”②郝宏奎:《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方略》,《中国刑事警察》2019年第6 期。在和平解决无望的前提下,如果采取生擒的方式不足以保护人质及警察的安全,就应果断地采取击毙的武力处置方式。“击毙劫持者,应作为不得已情况下的末选、托底处置方式,只有在不击毙不足以保障人质、群众、警察生命安全,不能有效解决案件的情况下方可采取”③郝宏奎:《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有关问题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 期。。击毙劫持者一定要确保在法律上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舆论的评论和劫持者家属的质询。此外,在特定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具体采取何种方式予以处置,还应根据劫持者所持武器的性能和引发原理、劫持者的戒备状态灵活确定。

图1 对劫持者的武力处置方式

图2 武力处置方式的阶梯递进选择

明确了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的基本形式之后,这里再一次强调,鉴于无创伤生擒这样一种武力处置方式的存在,“处置指挥员、谈判人员、武力处置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千万不要过分纠结于谈判必须经历的时间长度、处置活动需要经历的时间长度”④郝宏奎:《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方略》,《中国刑事警察》2019年第6 期。。处置过程中一旦具备无创伤生擒的条件和战机,就应当机立断,迅速制服劫持者,解救人质。

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常用的战术形式主要有正面接近突袭、隐蔽接近突袭、远距精度射击、易地实施处置、分离人质处置等。

劫持人质案件特定的武力处置基本方式和常用战术形式,决定了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战术具有以下不同于其他类型警务处置战术的鲜明特点。

一、处置的受制性

处置的受制性,是指警方的武力处置活动受制于劫持者以伤害人质相威胁的反制行为,处置方式和战术形式的选择与运用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劫持人质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最大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它的进行时态,另一个是它的“鼠”“器”共存状态。一般情况下,“鼠”“器”并存是此类案件初始的处置条件,警方的武力处置行动会因投鼠忌器而受到极大制约。“劫持者始终将人质置于严密的控制状态,对警方处于高度的戒备状态,一方面将人质作为防御警方对自己实施武力攻击的护身符,另一方面随时准备将伤害人质作为对警方实施武力的回应。”①郝宏奎:《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方略》,《中国刑事警察》2019年第6 期。

这就是说,劫持人质案件中的武力行为并不意味着仅是警务人员对劫持者的单向攻击,劫持者亦可利用手中的人质和凶器对警方进行反制,尤其是当警方不加掩饰地进行公开的、正面的武力攻击时,劫持者会迅速作出强烈的应激反制。所以,劫持人质案件中的武力处置是警方的处置行动与劫持者的反制行为之间尖锐对立、激烈博弈的双向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作为处置对象的劫持者对警方武力处置活动产生出的强烈的反制性,是其他任何武力处置活动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一个显著特点。

劫持者对武力处置活动的反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以伤害人质相要挟进行反制。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人质不仅是劫持者实现犯罪目的的筹码,而且也是他们对处置行动进行反制的手段。劫持者会以伤害人质相要挟,威逼武力处置人员退出现场中心部位,与其拉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将所携带的枪支等武器撤出,并警告警方不要试图对其动武或加以暗算。

二是以伤害警察相要挟进行反制。有的劫持者对处置活动的反制,不仅仅满足于以人质为筹码,以伤害人质相要挟,而且直接凭借所持有的枪支等强杀伤性武器,以伤害靠近现场中心部位的警察相要挟,向他们提出如上所述的种种反制性威胁、要求,并逼迫警方将其要求付诸实施。

三是以同归于尽相要挟进行反制。也有的劫持者以自杀并杀害人质,或与人质及其他在场者同归于尽相要挟,对警方的行动进行反制。

四是以实施破坏相要挟进行反制。实施现实破坏活动是劫持者反制武力处置活动的又一种要挟手段。一些劫持者凭借持有的爆炸装置(有的劫持者可能持有两个以上的爆炸装置)、易燃物、助燃物,动辄以实施现实破坏相要挟,要求警方答复、办理其提出的种种要求,包括对反制武力处置方面的要求。

显然,后面的三种反制均系由第一种反制派生出来的。劫持者的上述种种反制行为,对警方的处置活动构成了极大的制约,因此,处置的受制性是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战术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战机的稀缺性

战机的稀缺性,是指在整个处置活动过程中,既能有效制服劫持者,又能确保人质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适宜武力攻击时机,既很少出现,又很难创造。研究战机稀缺性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尽力打破这一劫持人质案件中武力处置行动的瓶颈,最大限度地赢得宝贵的战机,从而确保武力处置顺利、成功实施。在此,需要对以下四个问题予以探析。

(一)处置战机的特别解读

通常意义上的战机,简而言之就是武力冲突中对我方有利、对敌方不利的机会,也就是有利于克敌制胜的机会。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中的战机是指能够借以有效地消除劫持者的攻击能力,又能确保人质、群众及警察安全,并且不会造成其他关联危害的有利时机。

在这里,战机主要体现在劫持者与人质、凶器、警方三者之间的关系状态,包括劫持者放松对人质的控制之机——甚至体现为劫持者与人质之间的空间疏离;劫持者放松对凶器的掌控之机——甚至体现为劫持者与凶器之间的空间疏离;劫持者放松对警方的防范之机——主要体现为对警方可能的武力攻击失去戒备。

(二)战机稀缺的具体体现

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过程中,正是由于劫持者对警方的武力处置活动具有极强的反制性,从而使战机成为处置活动中的稀缺资源。具体来说,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战机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难求、易失、短暂、不再。

1.难求。所谓难求,是指劫持者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会随时以高度的警觉,保持对警方的反制准备状态,尽最大努力地使自己在对警方的防守和对人质的控制方面不出现破绽。因而,无论是警方热切期待的、能够在事态发展过程中自然出现的呈现性战机,还是警方想方设法刻意创造的调动性战机,都是非常难得的。

2.易失。一方面劫持者对自己在攻防方面出现的松懈状态具有高度的自我察觉和自我修补意识,另一方面劫持者对警方的调动行为和攻击行为具有高度的警觉性和敏感性,一旦劫持者察觉自己处于攻防松懈状态或察觉警方有发起攻击的迹象,就会迅速地调整自己的攻防状态,使警方适宜进攻的战机转瞬即逝。

3.短暂。所谓短暂,是指无论呈现性战机或调动性战机,其存续时间都不足以保障、也不允许武力处置人员按部就班地从容研拟攻击方案、实施攻击行为、达成攻击效果。为此,警方必须在战机出现之前积极预测、主动假设可能出现和可能创造出的战机,并对武力处置活动特别是如何超前把握并充分利用战机问题预作精心筹划,以确保战机出现之后能够当机立断地采取行动,在短暂的战机存续时间内达成处置效果。

4.不再。正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同样的战机很难重现或复制,一旦错过了有利战机,就很难再次赢得同样的良机。因此,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一旦贻误了战机,不仅意味着武力攻击只能延迟行动,而且可能意味着同样的处置战机不会再次获得,甚至意味着将永远丧失进行武力处置的条件。

(三)对战机的特殊依赖性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尽管武力处置的战机是极其难得的稀缺资源,但它又是处置行动中不可或缺的必备资源,处置行动对战机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必须以适宜的战机为处置前提。

不言而喻,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安全解救,即在解救行动中确保人质安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劫持者的伤害。基于这样的处置目标,所谓适宜的战机,就是要求警方采取行动的时机,既能够有效剥夺劫持者的攻击能力,又不会直接伤害人质;同时也不会引燃、引爆现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造成次生危害后果;而且不会给劫持者留下使用杀伤性犯罪工具的时间差,导致人质、警察、公众的伤亡。这就要求,武力处置行动必须首先通过各种策略和措施,弱化、抑制劫持者的反制,选择劫持者暂时疏于进行反制、无法进行反制、不能进行反制的战机采取行动。

由此,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必须设法使“劫持者警觉放松、思想懈怠、行为松弛,或形成心理错觉、认识偏差、思维盲点”①郝宏奎:《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方略》,《中国刑事警察》2019年第6 期。,要么设法调整、拉大劫持者与人质、凶器之间的空间关系或距离,要么设法调整、弱化劫持者对人质、凶器的控制意识,从而使其放松对人质的控制,放松对凶器的掌控,放松对警方的戒备和防范,在攻势和守势,即对人质的控制和对警察的防备上出现破绽。

(四)赢得战机的具体方法

为了有效抑制劫持者对武力处置的反制,打破战机稀缺性对武力处置行动的制约,为武力处置赢得可资利用的时间差和空间差,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必须以对战机的捕捉、创造、把握和利用作为行动的灵魂。

为了改变不利的原始条件,创造适宜的进攻条件,在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过程中,往往要将攻击行动建立在谈判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攀谈安抚劫持者的情绪,保护人质不受伤害。人质谈判的过程既是一个促成案件和平解决的过程,也是一个捕捉战机、创造战机的过程。谈判时,一方面应努力增加劫持者生理方面的需求,使之精力、体力、注意力受到消耗,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警觉放松、思想懈怠、行为松弛的空当;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意识的设计和安排,积极创造条件,调动其注意的重点、方向、方位,使其形成心理错觉、认识偏差、思维盲点,在攻势和守势上出现破绽,最终形成适宜武力攻击的主观战机和客观战机。“所谓主观战机,是指劫持者对警方即将发起的攻击在主观上毫无防备的认识状态。所谓客观战机,是指劫持者对人质的控制和对警方的防御在客观上呈现出的松懈状态。对劫持者而言,主观战机是战机形成之因,客观战机是战机形成之果,正是由于其主观上的认识盲点,才导致了其客观上的攻防空当。对警方而言,发起进攻之时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战机和客观战机。”①郝宏奎:《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方略》,《中国刑事警察》2019年第6 期。战机一旦来临,无论是自然出现的战机还是主动创造的战机,武力处置人员都必须敏锐、快捷把握,充分、有效利用。

1.捕捉战机,即在谈判过程中要积极发现、寻找劫持者在控制人质和防范警方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时空间隙。武力处置活动所捕捉的战机是呈现性战机。

2.创造战机,即在谈判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具体措施,调动劫持者在控制人质和防范警方过程中出现时空间隙。武力处置活动所创造的战机是调动性战机。战机创造的主体通常情况下主要是谈判人员,有时武力处置人员、甚至指挥员也参与其中。

3.把握战机。呈现性战机或调动性战机一旦出现,指挥员必须毫不迟疑地发出指令,武力处置人员必须间不容发地采取行动,在劫持者出现防范、控制松懈的瞬间发起攻击,从而达成目标。同时,为了有效地把握战机,各级指挥员一方面需要对战机的利用超前进行谋划,另一方面还应该对武力处置人员进行必要的附加条件的事先授权。

4.利用战机。呈现性战机或调动性战机一旦出现,就必须加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实现战机效能最大化。如果说把握战机强调的是行动的快速性,那么,利用战机除了强调神速行动外,还特别注重行动的适宜性,实现战机利用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战法的精细性

战法的精细性,是指为了确保人质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中的武力行动必须注重细节,精研攻点、攻法、攻手、攻器,做到战法精确、细密。

细节决定成败,为了在战机出现之时,有效地对其加以把握和利用,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必须预先充分精研进攻的细节。唯有实现攻点、攻法、攻手、攻器的完美组合,才能确保武力处置活动在战机存续的时段内取得圆满成功。

概括地讲,武力处置战法的精研要把握四个要素:慎选攻点(攻击哪里) ;优选攻法(如何攻击) ;精选攻手(由谁攻击);挑选攻器(据何攻击)。

(一)慎选攻点

慎选攻点解决的是攻击哪里或向哪里攻击的问题。攻点,即对劫持者身体部位或所持武器的攻击点,慎选攻点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劫持者特定身体部位的强制或打击、对劫持者所持武器的控制或剥离,以快速、有效地剥夺劫持者使用凶器、实施伤害或破坏的行为能力。

(二)优选攻法

优选攻法解决的是采取什么攻击方法的问题。攻法是武力处置战术形式的基本要素,即对劫持者的特定身体部位实施强制或打击的方法,包括徒手、使用警械和使用武器等。优选攻法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保障快速、有效剥夺劫持者的攻击能力。

(三)精选攻手

精选攻手解决的是由谁担负具体的攻击任务、实施攻击行动的问题。不同的攻点、攻法对攻手有不同的要求,精选攻手,就是在可能的现场条件下,尽可能选择能够胜任特定攻法的人员担负攻击任务。

(四)挑选攻器

挑选攻器解决的是利用什么武器、装备实施攻击的问题。攻手确定之后,一定要选择最适宜的武器装备实施攻击,并对武器装备的性能进行充分的检查和必要的模拟实验。

四、策略的高阶性

策略的高阶性,是指为了确保人质安全,武力处置必须借助富于艺术性的人质谈判和富于谋略性的攻击方案,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以智取胜。

经过完美设计、精心筹划的进攻方案,只有按照预期计划顺利付诸实施,方能取得实际成效,而进攻方案的顺利实施,必须以不暴露进攻意图为前提,确保在采取行动之前不使劫持者有所察觉。攻击行动过程要尽可能隐蔽、神速,并且要善始善终,慎重终战。因此,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必须辅以高阶性的处置策略,以高水平的谈判为处置基础,以保证最大限度地不暴露或延迟暴露武力攻击意图。

概括地讲,武力处置策略要把握以下四个要素。

(一)攻其无备

攻其无备,强调的是确保在攻击行动发起之前,使劫持者对警方即将发起的具体攻击行动毫无防备。换句话讲,就是要让劫持者想不到此时此刻警方会对其发起攻击。通常情况下,劫持者不可能对警方的武力攻击毫无防备,攻其无备就是要通过策略性谈判,营造特定的现场气氛,造成劫持者的认识错觉,使之形成武力攻击不会在即刻发生的判断,或者使之不会预判到即将发生的武力攻击。

(二)出其不意

出其不意,简而言之,就是要在攻击行动发起之前,使警方在攻点、攻法、攻手、攻器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攻击方案和实施安排出乎劫持者的意料。在劫持者与警方的对峙过程中,劫持者对警方的武力攻击的防备通常情况下是一般性防备,一旦其洞察到了警方的具体攻击方法,劫持者就会做出有针对性的戒备,攻击方案就很难付诸实施。出其不意,就是要出奇制胜,采取劫持者料想不到的战术形式和战术方法实施攻击。

(三)巧运过程

为了避免暴露进攻意图,处置策略的把握既要体现在行动之前,又要体现在行动的过程中。对劫持者的武力攻击行动是一种特别行动,隐蔽性和神速性是攻击行动的灵魂所在。攻手要最大限度地以隐蔽的行动、假托意图的行动、快捷的行动接近劫持者,最大限度地推迟劫持者察觉武力攻击人员的行动或行动意图,不给其留下应对攻击的反应时间。

(四)慎重终战

对劫持者的武力攻击行动,既要慎重战前,又要慎重初战,还要慎重过程,更要慎重终战。前述的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和巧运过程,其根本目的就是压缩劫持者的反应时间,降低劫持者的反应速度,保证终端实质攻击行为能够在劫持者未及还手的情况下发挥效用。为此,采取武力攻击行动前要隐,行动中既要快又要隐,行动终端则需要既准又狠。当然,这里的“狠”并不是就伤害程度而言的,而是就强制效果而言的。

五、攻击的协同性

攻击的协同性,是指为了确保武力处置活动整齐划一、武力处置效果万无一失,劫持人质案件武力处置行动方案必须整体设计,处置活动主体必须协调配合,武力攻击行动必须协同推进。

处置战机成熟之后,处置方法、处置策略最终要通过具体的攻击行动予以落实。攻击行动一旦付诸实施,其自始至终就应该是一个协同配合、一体运行、一气呵成的整体。首先,必须将武力处置建立在谈判的有效配合和支持的基础上;其次,要注重武力处置活动自身的整体协同;再次,担负实质性武力攻击任务人员的攻击行动要密切配合;最后,要确保攻击终端行为的默契协同,切实有效。

为了保证武力处置行动能够一盘棋运作,处置协同要把握以下四个要素。

(一)双线协同

这里强调的是武力处置活动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外部协同。武力处置活动要取得成功的处置效果,必须始终将自身的行动纳入在“一长(处置指挥员)双线(人质谈判与武力处置)”运行机制之中。在攻击行动发起之前,在处置指挥员的整体协调下,谈判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吸引劫持者的注意力、注意重点、注意方向和注意方位,最大限度地配合、支持、支撑攻击行动,以有效隐瞒警方的攻击意图,最大限度地推迟劫持者察觉攻击行动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为武力处置创造有利战机。

(二)武力协同

这里强调的是担负武力处置任务的主体力量内部之间的协同。在准备阶段,武力处置通常需要多措并举:一是在核心部位安排与谈判人员配合行动的协同性武力处置力量,以便相机行事,实施武力攻击;二是在接近核心部位安排隐蔽预伏的突袭力量,以便根据需要和可能,把握战机,突袭解救;三是在外围部位还安排有长枪狙击手,做好狙击准备。

实战中,对小型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最后的武力行动往往只需要调动其中一个方面的处置力量发起实质性攻击,其他方面的力量只需要予以配合,或作好相应的补救准备。为了确保武力处置活动的有机协同,避免各行其是或一哄而上,武力处置人员必须秉持奉命行动的原则,谁得令谁行动,未接到攻击或辅助攻击的命令,或者未得到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行动的事先授权,不能自行采取行动。

(三)攻击协同

上述的武力协同是指所有参与武力处置活动的警务人员之间的协同,而攻击协同则是指最终奉命担负实质性攻击任务那部分警务人员之间的协同。实战中攻击手通常情况下不止一人,他们的攻击任务有主有辅,梯队位置有前有后,这些人员在行动之前和行动过程中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效配合,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四)终端协同

这是指在攻击的终端行为上,主攻手与辅助攻击人员之间要有效协同:主攻手的攻击行为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干脆利落,切实有效,或一招制服,或一枪毙命(依法需要时);辅助攻击人员要作好协助和补救的充分准备,无论主攻行为实际效果如何,辅助攻击行为一定要按照攻击方案设计,迅速到位,协助主攻手巩固攻击行为结果,确保万无一失。

六、保障的系统性

保障的系统性,是指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活动,对指挥人员、行动人员、处置环境、武器装备等都有着非同寻常的特殊要求。为了实现预期处置目标,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的处置保障都必须系统设计,切实到位。

武力处置活动,无论是对劫持者反制的抑制,还是对战机的把握、对战法的精研、对策略的筹划、对行动的协同,都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保障基础之上。具体来说,至少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作为支撑。

(一)正确的指挥

如上所述,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既涉及到内部的协同,也涉及到外部的协同。外部协同主要是与谈判活动的协同,必须始终坚持“一长双线”协同运行机制,“一长”的正确指挥是“双线”协同运行的必然要求。正确的指挥,首先意味着处置活动的现场指挥员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劫持人质案件的规律特点、人质谈判的原理、武力处置的战术、人质谈判与武力处置的内在联系。其次,正确指挥,必须建立起统一指挥、分层指挥的体制和机制,确保指挥活动的协调运行。

(二)适宜的环境

劫持人质案件具有暴露性、公开性特点,其中不少案件发生在公共复杂场所,公众的驻足围观、媒体的现场采访、官员的高度关注,都会对战机的把握、战法的精研、策略的筹划、行动的协同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此,指挥员必须为处置活动创造适宜的环境,这包括了物理环境的封锁隔离和软环境方面对非专业指挥、干预的适度屏蔽。

(三)过硬的技能

简而言之,就是知人善任,用人所长,由专业的警力担负专业的任务。劫持人质案件中行动的反制性与战机的稀缺性等特点决定了任何一个行动的实施都不容试错,不能出现一丁点的闪失,因此每一个武力处置行动的主体都必须具备过硬的处置技能,以确保处置行动万无一失。

(四)精良的装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鼠”“器”共存、投鼠忌器的处置条件决定了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用于武力处置的武器装备必须精良、可靠,确保将效能精确到百分之百,将误差控制到零点状态,既能有效地制服劫持者,又能有效地防止误伤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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