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权:一项新兴人权的衍生与发展

2020-07-23 08:55徐翔
体育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人权残疾人体育运动

摘      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体育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逐渐受到全球人民的高度重视。在中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当下,体育权俨然逐渐兴起,成为一项新兴人权,无论其内涵是基本人权说、宪法权说、受教育权说还是体育运动权说,都是以肯定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为基础的。体育权的外延也极其广泛,女性、儿童、残疾人、难民等弱势群体体育权尤其需要加以重视。体育权基于天赋人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论形成并得到认可,势必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未来体育权的发展也不可限量,将逐渐融入新时代人权谱系结构之中,并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基于其特殊性还有望引领世界人权潮流。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权;新兴人权;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体育赛事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0)04-0021-08

Sports right: The deri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 emerging human right

XU Xiang

  • 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710063,China;

2.Human Rights Research Institute,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710063,China)

Abstract:The Marxist view of human rights believes that human right is constantly changing and developing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the constant advancing of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sports right is gradually valued highly by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At present, in the new era of Chinese socialism, sports right has emerged in a solemn and gradual way, becoming an emerging human right; no matter its connotations are interpreted as “basic human rights,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rights to education or the rights to sports, they are based on affirming that sport is a human right. The extension of sports right is also extremely extensive. The sports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such as women, children, the disabled, and refugees need to be valued especially. Sports right is based on natural rights, Marxist view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form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ories such as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it will boost the adv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 undertaking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In the future,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rights will be unlimited, gradually blended into the spectrum structur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new era,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Chinese human right development, also possibly lead the world's human rights trend based on its particularity.

Key words:sports law;sports right;emerging human right;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international sports event

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体育运动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文化、娱乐活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环境上,体育运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竞技体育向大众体育的发展已然成为国际体育的大势所趋,国际奥委会、联合国以及区域性组织都在全力推进该趋势。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体育大国,也对全民健身运动高度重视,积极鼓励全体国民参与体育锻炼,增强人民体质,提升全体国民的综合素质。体育运动的发展,不仅是体育大国、体育强国的体现,更与健康中国、外交大国等息息相关。因此,体育运动的重要性不可小觑,诸多国家已经开始加强立法保障公民体育权的顺利实现。本研究探讨新时代我国体育权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体育权形成的理论依据和重要意义。

1  新时代萌生新兴人权及我国对体育权的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过去“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提升与发展,文化生活内容逐渐丰富多彩,促使人们对自身权利内容的要求也不断扩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我国重点关切的,从社会全方位领域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的合法需求,以保障公民各项人权,继而推动国民的全方位发展。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1]。人权概念自18世纪末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开始,人权从一个微小的口号呼吁到个别国家的国内宪法规定,再上升至国际性权利,得到国际认同,继而最后成为国际人权法,这些过程历经了诸多困难险阻,最终大大提升了人权的高度。到目前为止,人权早已成为全球公认的信念和准则。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快速发展,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逐渐发生着演变,尤其是随着时代快速演进,很多新兴人权渐渐映入眼帘。从最初的一代人权、二代人权、三代人权,到现在诸多新兴人权的萌生和发展,这些人权主要包括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身体健康权等等,它是促进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这类人权的主体早已超脱了公民个人身份,更加重视由公民个人组成的集合体,民族、国家和全体人类社会都属于人权的主体[2]。这样的人权实现,即和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样,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单纯靠某个个体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全方位的快速发展,人民一般的人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越发丰富,尤其是对健康、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要渐渐增多,继而不断萌生一些新兴人权。例如,为了有美好的生活环境,不再对经济利益盲目的追求,关注点开始回归到生态环境上,维系人类可持续发展,衍生出环境权这一新兴人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深刻论断,也彰显出我国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并且深刻考量后代环境权的持续性保障;再如,对个人身体健康的重视,不仅对常规的健康权起到了推进作用,对体育权具有同样效能,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而关乎公民个人健康方面,除了医疗技术的重要性以外,就是与体育运动息息相关,体育运动对个人身体健康可以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3],而且是多方面的调节,这是体育最基本的功能和价值。有学者还通过诸多实践调研分析发现,体育锻炼可以加剧个人体力活动和能量的消耗,通过适量运动负荷加速人体细胞层次的结构变化,促使一些细胞在形态、数量以及结构上发生一定的变化,继而对人体神经、呼吸、消化等机能起到积极的改善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对人体外在的形态、体格和体力起到合理的塑造和提升,最终达到提升人们整体健康的效果[4]。因此,体育权这一新兴人权伴随着全国人民对健康权的重视,也逐渐在广大人民心中不断萌生。我国为了重视和保障公民体育权,在2016年对《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截至2017年,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总人数近4亿,90%以上的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逾1.57平方米,到了2030年,我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将达5.3亿,人均体育场馆面积将达2.3平方米[5]

我国除了对基本的公民体育权越来越重视以外,还与国际接轨,承办了越来越多的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我国最早承办的一次国际体育赛事是在1915年举办的“第二届远东运动会”,新中国成立后的70年间我国承办了越来越多的大型国际体育赛事,1990年北京亚运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再到2022年北京冬奥会,这些都是我国在保障体育权这一新兴人权所作的贡献。

2  体育权的基本内涵与外延

2.1  体育权的基本内涵

体育权在国际法律文件以及诸国国内法的规定中都存在些许差异,各位法学、体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其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基本人权说、宪法权说、受教育权说和体育运动权说等。

1)基本人权说。

“人权”的提法可以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在文艺复兴下的人文主义思想洗礼下,逐渐开始思想觉醒,权利意识深化。基本人权主要是指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与人的生存、发展等息息相关的,且人生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普遍性权利[6],这样的基本人权是受到国际大环境所公认的。随着时代社会的不断变迁,人权的内容不断丰富充实,主体的广泛性也越来越强。体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子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和认可。《联合国宪章》《世界卫生组织章程》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中都是通过强调健康权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来映射体育权的重要性,后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明确规定:“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欧洲区域下的《新欧洲体育宪章》也规定:“任何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之权利。”《奥林匹克宪章》中更是明确指出:“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体育运动。”基于这些国际性文件的支撑和人权的基本内涵等,诸多学者将体育权定性为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的资深学者中,都不乏支持该观点的,如卡彭特(美国)、弗里茨威勒(德国)、菲斯特(丹麦)和我国学者于善旭、张厚福、李雁军、黄世席等。

2)宪法权利说。

有学者将体育权的内涵定性为“宪法权利”是因为各大部门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都未明确体育权利的规定,因此,在他们看来,体育权主要是源于母法——《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在体育领域的延伸化[7]。他们对此主要的法律依据便是我国《宪法》第21条第2款关于体育事业和群众性体育活动之规定。也有学者将体育权和公民生命、健康权相联系,同时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对该类人权的认可和保障,然后强调我国早已加入这两个公约,并对这些公约予以高度认可,而且我国《宪法》中也对生命、健康权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些学者将体育权定性为“宪法权利”。

本研究认为,这种“推断式”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从宪法角度看,虽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的,但二者并非完全的一体,是对立统一的;其次,从文义解释上来看,域外一些国家《宪法》对体育权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宪法》至今尚无关于公民体育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即使是现行《宪法》第21条之规定,也仅是对体育事业和发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一种法律指引,并未像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基本人权规定的细致,一些学者借助该条之规定而强调公民体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内容过于牵强。所以说,在我国法律背景下,体育权暂时还不好被定性为宪法范畴。

3)受教育权说。

受教育权主要指公民为了依法接受教育而请求国家依法作为或履行义务的权利。有学者之所以将体育权定性为“受教育权”的一部分,在他们看来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体育权是属于社会文化权范畴,主要是依据《宪法》第47条之规定中的“其他文化自由”,他们将这种社会文化权的本质纳入教育權之中,认为体育只是教学过程中实现教育价值的一种方式,归根结底还是教育范畴,是附属于教育权的。他们还援引芬兰《宪法》之规定,在芬兰《宪法》中就是将体育运动权规定于教育基本权利之中;另外,他们认为体育权无非是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而已,单纯定性为“体育运动权”过于夸大该权利的重要性,同时造成立法冗乱;体育教育权和体育运动权是紧密相连的。广义地说体育本身就是具有教育和活动两方面内容,运动的过程中也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正所谓寓教于乐(动),二者不可分割,且教育性大于运动性,因此适合纳入“受教育权”。

4)体育运动权说。

体育运动主要是通过身体各方面的活动以达到个人外在与内在的健康、全民发展的目的,同时对社会大众起到一定的教育和塑造作用。学术界本身对体育的定义仍属于百花齐放,尚无绝对的统一,但普遍接受《新欧洲体育宪章》中对体育运动的定义:通过自由欢快或有组织地参与促进身体运动的活动,继而达到增强体力、提升精神气质以及竞技成绩效果,这就是体育运动[8]。体育运动权并非仅具有受教育的作用,其功能广泛,无论是对政治、经济、社会还是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可小觑的效能。倘若按某些学者的观点,将体育权定性为单纯的受教育权,会过度限缩体育权的主体范围,并低估体育权的系统性功能,是不可取的方式。将体育权单独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体育价值的最好体现和对人之尊严的重视。无论是上文提及的教育作用还是维系健康、提升身体素质功效,都只是将体育运动作为一个重要方式而已,也仅是其功能的一部分,体育运动更是作为自然人必不可少的权利。正如诸多学者所发现的,体育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衍生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其范围、内容也在不断扩散和充实,已然表现出其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9]

与受教育权说相比,本研究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一项独特的“体育运动权”。基于体育运动的影响力和其广泛的内涵外延,体育运动作为一个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已经形成稳固的领域,该领域下的诸多权利也有必要形成自己独特的一项新兴人权,并且基于体育发展史和诸多国内和国际性文件中对体育人权的一种明确,更支撑了“体育运动权”作为一项专门的人权。综上论述,本研究将体育权定义为全人类不分性别,不分种族、民族皆可依据自己的内心自由决定自己是否参与体育运动、参与何种体育运动、何时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

2.2  体育权的外延:弱势群体视角

早期,马克思恩格斯都曾经将体育锻炼定性为工人阶级的权利[10]。现如今,体育权是全体社会大众的一项权利,在本研究看来,体育权中最基本的就是公民体育权,在此基础上根据参与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将体育权的外延划分为竞技体育权、社会体育权和学校体育权。这些体育权中,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儿童、女性、残疾人、难民等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即儿童体育权、女性体育权、残疾人体育权以及难民体育权。2015版UNESCO(《体育宪章》)第1条第3款特别提及学龄前儿童、妇女和女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土著人口,第4款特别针对女性的体育权利落实。

1)儿童体育权。

儿童作为弱势群体之一,在很多时候由于其弱小的身份或者不成熟的心智,在面对应有权利时难以主张或者根本不知道可以主张,继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利更易遭受侵害。因此,儿童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他们的各项权利一直备受关注,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各国国内立法都将儿童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权利得以实现,联合国还为此专门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大力支持保障儿童权利。其中儿童的体育权亦不容忽视,儿童从小就需要参与体育运动,促进其健康成长,塑造健康的身躯和心态,并有助于儿童逐渐融入社会,在体育活动中认识小伙伴,增强交流和团结合作。因此,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实现其体育权的过程中,成年人的积极正确的引导,同时需要法律保障他们体育权的正常实现,避免一些学校、组织和个人基于功利主义等偏激心态过度忽视儿童体育权,私自限制儿童体育权的实现,例如减少儿童参与体育运动的一般标准,甚至禁止儿童参与体育运动等;还要避免学校、组织和个人基于功利主义等偏激心态,在儿童非自愿的情况下给他们施加过多的体育活动量,逼迫他们体育运动过量,对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我国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规范学校体育的路径保障儿童的体育运动权利。有些学校借助各种理由占用学生体育课程和活动时间,甚至担心体育运动过程中对儿童学生造成身体伤害,避免学校担责而取消体育课程。为此,教育部等五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以积极维护儿童体育权的有效实现。

2)女性体育权。

女性的各项权利在封建传统理念中尝尝受到压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快速发展,人权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女性地位也大大提升,扭转了诸多歧视、限制女性权利的情况。在体育领域中亦是如此,2015版UNESCO(《体育宪章》)第1条第4款规定了女性的平等参与权,要求“在所有各级监督和决策层面,每名女童和妇女都享有参加和参与体育的平等机会,必须积极落实这项权利”[11]。在体育运动刚刚衍生之时,是禁止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后期逐渐放开政策,进而形成了当前男子比赛和女子比赛两类。但仍有些许国家连女性观看体育比赛的权利都加以限制,例如,沙特阿拉伯基于宗教信仰等传统理念的枷锁,很多女性难以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就连基本的观看体育赛事都是被禁止的。早在2010年仁川亚运会上,出现了一支引人注目的队伍,该队伍由260余名运动员组成,但其中全部是男性运动员,这也是亚运会史上唯一一支只有男性运动员的代表队,该队伍就是沙特阿拉伯国家代表队。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对女性体育权高度重视,为了保障全世界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明确要求所有参加奥运会的国家必须有女性,否则禁止该国参加奥运会。在这样的强制规定下,沙特才不得不派出2位女性运动员征战伦敦奥运会,到了2016年里约奥运会,沙特代表队又增加了2名女性运动员参赛,这些进步虽然比较小,但也算是沙特对女性人权的一种改观,从女性体育人权入手提升了对女性人权的关切,助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沙特阿拉伯2018年才剛开始允许女性公民进入体育场观看比赛,而且还仅限于利雅得、吉达和达曼各一个体育场观看比赛[12]。这在他们国家女性体育权的发展上彰显了突破性进步。

3)残疾人体育权。

残疾人的人权最早是在20世纪10年代左右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在1975年,联合国大会专门针对残疾人问题颁布了《残疾人权利宣言》以突出维护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提升残疾人的合法地位,减少对残疾人的误解与启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随后1981年在新加坡成立了残疾人国际组织(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为了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关注,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托管基金,专门用于资助残疾人的各项活动,国际社会为了多方面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采取了诸多措施。

残疾人的体育权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与进步中也逐渐受到尊重。体育赛场上最早出现残疾人身影的是在1948年由轮椅运动员(多为脊椎伤残的二战老兵)参加的体育比赛,该赛事被称之为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算是最早的残疾人运动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人士以及多方政府的推动下,直到1960年罗马第17届奥运会结束后,随即举办第一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来自世界23个国家的400余名残疾人运动员参与其中[13],彰显自己的体育竞技实力,充分实现残疾人的体育权。在残疾人体育权逐渐受到重视的过程中,渐渐创建了专门的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保障残疾人实现其体育权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大大推进了残疾人体育融入国际体育运动中,也大大提升了残疾人在体育事业和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此后,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2000年国际奥委会与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又达新的协议:从2008年夏季残奥会和2010年冬季残奥会开始,残奥会不仅将在奥运会之后的相同城市举行,并应使用相同的运动场馆和设施,残疾人体育运动将从此获得了与正常运动员相同的待遇。与此同时,残疾人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从最初只有23个国家和400名运动员参赛到2016年有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 350名运动员参加了盛况空前的里约残奥会。这不仅意味着时代进步与发展,还彰显出残疾人体育权的重视程度大大增加,对残疾人人权和社会地位的提升都是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早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强调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同时对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加以认可,积极推进和保障残疾人体育事业,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的同时提升残疾人的全方位人权实现。随着对残疾人权益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2016年国务院又专门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强调“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多达1 000多万残疾人享受了康复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不断拓展,在该《纲要》中,为了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各项权利得到保障,还专门规定了“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一项内容,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14]。由此也证明,我国对残疾人体育权的高度认可与积极保障。

4)难民体育权。

难民问题是世界各国长期共同面对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联合国分别于1951年和1967年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难民地位议定书》两个国际性文件用于明确和统一国际社会对待难民群体的一般标准,并对难民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和体育息息相关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也长期关注难民危机,经常对这些群体施以人道主义关怀,曾经向波黑、安哥拉和卢旺达等地区的难民提供过粮食补给,还为了进一步为难民群体提供帮助,和联合国难民署签署过合作项目,彰显出体育组织的热情和对难民人权的重视。难民危机导致难民很多基本人权尚不好保障,但体育权同样是难民应当享有的一项人权内容,有必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关切。通过体育权的实现,可以增强难民的身体健康水平,让他们有更多精力去逐渐实现其他人权。为了保障难民体育权的实现,发达国家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国际奥委会人道主义观念指引下,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难民提供常规资助以外,还给予他们实施体育运动的体育器械设备。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难民署在亚洲、非洲、中美洲和东欧地区也对难民提供了诸多体育运动方面的援助,以促进他们体育权的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颁布的《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明确规定“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1999年的《国际奥林匹克宪章》中也明确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难民作为全球人类的一分子,必然也应当享有体育权这一新兴人权,这是我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必须要达成的共识。

为了提醒世人关切全球难民危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再次对难民施以援手。2016年里约奥运会赛场上出现了一支独特的运动代表队——难民代表队,这是历届奥运会都不曾出现过的队伍。这些难民运动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也没有国旗国歌,他们挥舞奥运五环旗,伴随着奥林匹克会歌入场。在国际奥林匹克赛场上对难民权利的重视,势必推进世界各国对难民其他各项权利的关注,逐渐促进对难民人权的高度重视与保障。通过体育事业助推多元共治,加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

3  体育权形成的理论依据及重要意义

通过上文诸多分析和阐述,当前国际公约中确实尚无关于体育人权的确切规定内容,诸多研究都是围绕现行人权法相关公约中的健康权、文化权或者受教育权等展开,继而在体育领域中延伸为体育权。然而,虽然在国际公约中暂无体育权的明确规定,但既然有非条约类国际文件对体育权的高度认可和明确规定,在新兴国际人权理论形成过程中,这些非条约类国际文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新兴人权的形成已经不再单纯依靠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在这些非条约类国际文件的推动下,可以与时俱进的快速形成一项新兴人权[11]。这些规定同样是一种法律确定形式,这种现象可以加速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充实人权的内容。因此,《残疾人权利公约》《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对体育权的确定是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促使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在这些国际文件的指引下,在本国范围内明确公民健身权、公民体育权等体育权的相关内容,助推体育权的形成与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及崇高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体育权的形成予以高度支持。

3.1  体育权形成的理论依据

无论是常规的天赋人权还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对体育权的形成有着科学的理论支撑和推动作用。首先,在天赋人权论者看来,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霍布斯、洛克等异口同声地阐述道:“人权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逐渐形成并存在,其固有权利的性质不容置疑,这些权利是人作为自然之物的内心需求,人们理应平等、自由、自愿的享有这些权利,故而,这些权利是不以政治、法律规定为必要基础的,这些权利的出现远远早于政治、法律的出现。因此人权是对人的本性和理性的认同。”[15]在天赋人权的观念下,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体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亦是如此,不需要经过国家、社会官方或者传统法律法规的认可,就存在这样的权利。

其次,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看来,人权不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且人权是发展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权。在这样的人权观下,同样是不能否认体育权的存在,体育权的新兴起来,正符合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上文中也已提及,体育权这一新兴人权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变迁与进步,逐渐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和重视,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强调的“人权的不稳定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某个历史、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体育权可能还未受到重视,未被上升为一种人权,但当历史、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例如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新时代,体育权被广泛认知和重视,俨然发展为一项新兴人权。马克思、恩格斯终生致力于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一直关注着无产阶级各项权利的解放,其中也包括体育发展的权利,尤其是无产阶级的未来——“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即青少年体育的发展。1893年,恩格斯为了表明反对军备竞赛和战争冒险,写了《欧洲能否裁军》一文,他在文中特别强调要敦促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和必要的军事训练,这样不仅可以提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还可以加强军队建设,起到一箭双雕的积极效果[16]。学生们如果整天坐在屋子里读书,不参加体育运动会阻碍身体运行的正常机能,因此,应该“经常而认真地教给他们自由体操和器械操”[10],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为劳动群众争取无产阶级的人权,尤其是包括了体育权,制订了清晰的目标。

再次,在人类命运共同的的理念下,体育权更是不容忽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体育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高度契合性,早已不仅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体育在促进全人类社会发展、和平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且早已成为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生活方式。在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多元共治的潮流之下,广大人民的体育权更加需要得到重视,从基层民众体育权的實现,方可助推整个人权事业的前进与发展,进而逐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思想。

3.2  体育权形成的重要意义

体育运动在全球的蓬勃发展,人权意识在体育领域也逐渐受到重视。人权理念本身在体育领域的延伸,逐渐形成了体育人权观,体育人权这一新兴人权观的形成对人权事业的进步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体育权的萌生与兴起意味着人权事业的进步。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并非天赋和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谓人权无非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而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所论述的是“抽象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则立足于“现实的人”“历史的人”和“具体的人”,因此讨论人权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的、政治的和历史的范畴。此外,他们还指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必须通过斗争才能真正获得人权。无论是从举办体育赛事的角度彰显体育权,还是从人的发展上突出妇女、残疾人、难民等弱势群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体育权方面,都能够充分体现出体育权的进步对人权事业的进步所起到的巨大推动作用。举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不仅是对体育权利的一种承认和保障,更能够附带推进全方位的人权事业进步,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首先,之所以积极承办各种大型体育赛事,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对体育权利的一种认可,积极提供各种平台来实现大家的体育权利,同时保障体育权不受他人的侵犯。例如,残奥会就是给了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实现自身体育权的机会,同时提升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减少对残疾人的偏见;其次,这些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影响力远超于体育运动本身,为促进联合国所倡导的和平与人权等价值和目标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一个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少不了政府和各社区的通力合作,对整个国家和城市的经济、就业等方面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在这些大型体育赛事的筹备工作中不断提升和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质量,这是维护公民人权的一个良好体现,正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幸福质量通过体育权的实现得到大大提升,也就是实现了人民最大的人权,推动了人权事业不断前行。在具体弱势群体体育权方面,如2013年伦敦世锦赛上,24岁的伊朗女子希林代表伊朗成为首个参加世界锦标赛的女铁人三项运动员,虽然她将遵循本国传统,头裹纱巾,身着长衣长裤参加比赛,但她的出场却意味着伊斯兰妇女在争取体育权进程上的一大步,同样彰显了新时代的体育精神和人权事业的进步[10]

2)有助于推进人类命運共同体的实现。

上文已经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论述以及体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契合性阐述和分析,证实了体育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紧密,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国际上,通过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和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将体育作为外交的一种通用语言。这种语言可以打破不同人民、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之间的重重隔阂,具有跨越意识形态的国际属性,能够在外交格局中实现求同存异,架起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有助于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乒乓球外交是我国最为著名的体育外交方式之一,1971年我国与美国乒乓球队的相互访问,通过两国乒乓球运动员的友好互动,不仅推动了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进程,也加速了新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通过小小的乒乓球运动,推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化。

4  体育权的未来发展前景

4.1  体育权逐渐融入新时代人权谱系结构之中

在优化人权谱系内在结构方面一定要把握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必须对人权谱系下的其他各项权利予以平等对待,协同并进,避免失衡性的保障。在对人权的重视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尚存在一定的偏颇,发展中国家基于本国人口贫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压力,往往重视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观则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忽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为了避免上述人权观的局限性,结合马克思主义和我国新时代发展实况,对人权谱系机构的优化提供了更好视角和科学指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有法律制度保障人权的全面实现,在这方面首先要把握好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权利的全面性把握好了,方可促进人权发展的全面性,这些全面发展少不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全面保障,继而共同推进人的全面发展[17]。有学者还强调,想要在21世纪中国法治稳步发展进程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权事业的稳步前行,必须重视我国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的整体进步与发展[18]。而新兴人权中的体育权,正是这五大权利内容之一,与发展权息息相关,体现着体育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有学者专门对体育发展权展开论述,将其定性为发展权的一项子权利,可以定义为:全体个人及集合体所享有的参与体育过程,促进体育发展,并享有体育成果的平等的权利[19]。加之上文关于体育运动和体育权的广泛影响力,以及完全符合“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体育权势必会逐渐融入新时代人权谱系结构之中,壮大新时代人权谱系,进一步推动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4.2  体育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而上文论述的体育运动的诸多积极作用和国际上将其定性为人权的潮流趋势,加之我国始终对体育运动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早在1917年就在《新青年》杂志发表了著名的《体育之研究》一文,强调了体育运动的重要性,1952年6月10日毛泽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大会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深刻揭示了体育的地位、作用和目的。现如今,正如上文提及,我国对公民体育权的重视度更加提升,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同年二次修订了《全民健身条例》都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还有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体育权也加以重视,明确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

4.3  体育权的特殊性促使其脱颖而出引领世界潮流

关于体育权利的根本属性尚无定论,有的学者将体育权归属于人权的健康权范畴[20],也有学者将其定性为文化权[21],更有学者模糊地将其划入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22]。国外学者则有基于其特殊性,将其定为一项独立的体育人权加以阐述[23]。从体育权的内涵外延以及重要意义、体育权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和社会基础,都彰显出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具有传统的健康权和发展权、文化权的属性,但其作用是远超于传统的健康权、文化权,无论是对全人类的基本健康权益、幸福生活还是对全球多元共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都有着巨大的调节和推动作用。因此,期盼体育权在未来会基于其内外兼具的特殊属性,从传统人权中脱颖而出,引领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潮流,充分发挥其多元效能,加速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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