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公告显示, 《国家广播電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经201 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起,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起.2010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进步规范发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广局[2010] 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