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维军,陈琪琪,季昱丞,张卫国
(1. 华南理工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2.广州市金融服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基地,广东 广州 510640)
当前我国已逐渐进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期,过去由要素驱动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1],打造以创新驱动的新经济增长极的需求愈发迫切。粤港澳大湾区是由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9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城市群,是我国最具经济活力、创新要素聚集水平最高的区域之一。因此,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我国新的创新点与增长极,使之成为融合国际创新要素的高地和培育科学技术的沃土,是实施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将粤港澳大湾区建成充满活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2]。
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关键,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内学者对如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傅超等[3]对比了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和纽约湾区以及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发展模式,提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关键是要突破区域限制,通过高水平的协调机制,整合各类创新要素,为科创中心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制定以人为本的政策保障机制。辜胜阻等[4]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为目标,分析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现实基础和制约因素,并提出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深化“产学研”融合、多主体协同创新、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三地制度衔接等政策建议。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的支撑,将粤港澳大湾区建成国际金融枢纽同样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因此,部分学者着重分析了金融与科创中心的关系。孟祺[5]通过总结美国硅谷、日本筑波科学城、以色列特拉维夫、我国台湾地区的新竹等国际经验,发现金融对全球科创中心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吴滨等[6]分析了四种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互动的典型模式,并对部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典型城市(群)进行研究,认为金融优势可以转化为科技优势,金融资源可以推动科技创新,两者良性互动可极大提升城市(群)的国际竞争力。Hsu等[7]从金融与科技创新关系的角度出发,利用32个国家的大数据研究金融市场发展如何影响技术创新。
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是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因此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是必不可少的。科技保险作为重要风险分散工具[8]和科技风险管理中最为有效的市场化机制,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互补性,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陈雨露[9]在概念层面对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差异进行了探讨,并通过对比国内外科技保险险种设置方案的异同,提出了针对我国科技保险未来发展的政策建议。吕文栋等[10]提出以系统的视角审视科技保险,认为单一的科技保险无法最大化地发挥其功能,科技保险应以“一揽子”保险的方式出现。邱兆祥等[11]则针对保险公司、银保合作、政府等主体提出建议,构建科技保险支持体系,以增强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李亚青[12]对科技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供需双冷”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构建供需并重的差异化财政支持机制、加大科技保险产品供给、创新科技保险模式与运行机制、搭建科技保险相关平台以提供信息支持和中介服务等建议。任辉[13]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切入,认为制度供求非均衡是科技保险陷入“叫好不叫座”困境的主要原因。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既充满着机遇,又面临着挑战。粤港澳三地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体制,市场发展水平不一致,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多层次性和差异性。现有文献对建设国际科创中心多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研究,虽然部分学者提出了金融支持科创中心的建议,但大多是从银行、风险投资的角度进行研究,较少考虑到利用科技保险这一化解科技创新风险的具体举措。此外,目前学者对科技保险的研究大多基于中国内地环境,还未有研究在涉及粤港澳三地区域跨境的大湾区科创中心建设背景下审视科技保险的发展。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这一背景下,结合《纲要》内容,探索科技保险发展与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本文认为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风险管理中最为有效的市场化机制,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互补性,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与区域内科技保险的发展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当在大湾区建设中充分利用这种关系,促进科技保险与大湾区科创中心的协同发展。最后,本文针对大湾区科技保险未来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1.粤港澳大湾区经济规模分析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规模大,产业结构完整,经济发展迅猛,具备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基础条件。整个湾区占全国面积的0.6%,2018年人口达7 116万人,GDP总量1.64万亿美元,占全国(含港澳台)GDP的11%,是我国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其GDP增速为8.0%,排在世界四大湾区榜首,四大湾区主要数据对比如表1所示。对比旧金山、纽约、东京三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现已成为占地面积最大、人口最多、GDP增速最快、港口集装箱和机场旅客吞吐量最大的湾区,并形成了以金融、航运、制造业和创新科技为主要特色的完备产业体系。
表1 四大湾区主要数据对比
2.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主体及科技创新实力情况
创新主体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发展的动力源泉。科技创新主体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研究投入者和参与者,也是科技成果应用者和受益者。四大湾区创新主体与创新成果数据对比,如表2所示。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拥有世界500强企业20家,位列第三。其拥有华为、比亚迪、腾讯等一大批世界领先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提升了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创新水平。具备创造性思维的创新型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基础,科研机构和高校担负着为大湾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任,2019年《QS世界大学排名》(1)参见:QS中国官网.http://www.qschina.cn/university-rackings/world-university-rakings/2019。世界100强大学中有5所坐落在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还拥有一批科创园区,其中包括广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港创新科技园、横琴粤澳合作产业园、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山火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提高了大湾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表2 四大湾区创新主体与创新成果数据对比
珠三角9市是科技创新的主要集聚地(见表3),拥有巨大的科技风险保障需求。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9市集聚了高新技术企业43 079家、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340个、国家及省工程中心4 479个、新型研发机构180个;还拥有一大批孵化器(876个),在孵企业共计28 565个(3)数据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数据。。同时,珠三角9市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67 223.47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56.85%(见表4)。
表3 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9市主要创新平台 (个)
续上表
表4 2016—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9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图1 四大湾区专利发明总量数据对比数据来源: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智库)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报告(2018)》与《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报告(2019)》。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实力近年来快速增长。四大湾区专利发明总量数据对比,如图1所示。从专利发明总量的角度看,粤港澳大湾区发明专利总量增幅均保持在20%以上,于2015年首超东京湾区,成为发明专利总量第一大湾区。此后与其他三大湾区差距拉大,2018年发明专利总数达330 832件,是东京湾区的2.35倍。
3.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投入情况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离不开科研经费的投入与科研人员的努力。近年来,广东省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2018年广东省研究与开发(R&D)人员超102万人,近5年累计增长超50%;研发投入强度(即R&D经费占GDP比重)达2.78%,首超江苏省,仅次于北京(6.17%)和上海(4.16%)(4)数据来源:《2019中国统计年鉴》。。此外,珠三角9市存在投入不均、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无论在研发投入还是在科技产出上都远高于其他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9市研究与开发(R&D)强度如表5所示。
表5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9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强度 (%)
图2 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各市保险业规模占比数据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2018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澳门统计暨普查局;Wind数据库;各市政府统计公报。
1.粤港澳大湾区保险业发展情况
粤港澳大湾区保险业基础坚实,但城市间发展差异较大。香港、澳门有着丰富的保险资源,珠三角9市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图2和图3展示了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的保险规模、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最开放的保险市场之一,香港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无疑是领头羊。2018年香港保险规模达5 317亿港元,占粤港澳大湾区的52.3%,年增长率达8%,保险密度约合6.13万元人民币,保险深度达18.69%,均处于全球领先水平。截至2019年4月,香港有161家保险公司,获得全球22个不同区域的授权,市场份额的92%均为外资保险公司(5)数据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澳门保险业在全球新兴市场中发展质量较高,2018年保险市场总规模约合176亿元人民币,保险密度约合2.63万元人民币,人均保险投入较高,保险深度为4.81%。2018年,澳门有保险公司24家,其中62.5%的险企为外资企业(6)数据来源:澳门统计暨普查局。,国际化程度较高。
图3 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各市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数据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2018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澳门统计暨普查局,Wind数据库;各市政府统计公报
珠三角9市保险业发展与港澳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市场还未充分挖掘,国际化程度远不如港澳地区。2018年珠三角9市保险规模总量3 989亿元,占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10.5%,但不敌香港一个城市,其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也远低于港澳地区。单从珠三角9市内部看,也同样存在发展不均衡现象。深圳和广州是珠三角地区保险业的主要发展市场,珠海、东莞和佛山次之。2018年珠三角9市保险及相关公司数,如表6所示。从在珠三角9市注册的保险公司来看,2018年末,深圳市无论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代理公司,其数量远超于排名第二的广州。注意到大部分地市都没有本地注册的保险公司,说明保险业在珠三角9市,尤其是广深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空间巨大。
表6 2018年珠三角9市保险及相关公司数 (家)
对比世界四大湾区保险业发展水平,由于其他三大湾区保险数据获取限制,本文以美国、日本平均水平代替,同样可以说明:珠三角9市保险业可借鉴港澳保险经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018年英国、美国、日本保险业发展水平,如表7所示,美国和日本保险业较为发达,其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均处于全球前20名水平。相对而言,香港保险密度近乎是美国的2倍,两项指标均位列全球第二。澳门保险密度与美、日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但保险深度有待提高。珠三角9市与保险发达市场仍有一定差距,其保险密度为957美元/人,仅为日本的27.6%;保险深度为4.92%,刚超过日本的一半。这说明珠三角9市对于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与港澳地区对比鲜明。湾区经济金融实力雄厚,一般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这一对比仍能反映全球四大湾区保险实力差距。
表7 2018年美国、日本保险业发展水平
2.广东省与珠三角主要城市开展科技保险的情况
(1)广东省科技保险总体开展情况
2007年广东省被列为全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省份。为支持和促进科技保险政策的实施和发展,广东省政府以及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金融办和原广东保监局等部门专门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等政策,对广东科技保险在产品创新、保费补贴、专项奖励、试点范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出稳步扩大科技保险试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实际需求,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不断健全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广东省引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开展科技保险业务。2015年,广东省确定了15个科技保险基础险种(表8),并支持有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发高新科技企业所需的新险种。广东省2018年共计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5 375.8亿元,较上年增长34.2%(7)数据来源:《广东省金融运行报告(2019)》和《广东省金融运行报告(2018)》。。
表8 2015年广东省试点的科技保险产品
(2)珠三角主要城市科技保险开展情况
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政府在广州、东莞、佛山等城市开展科技保险试点。2013年至2014年,广州、深圳、东莞等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积极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设立了研发类、产品类、融资类等科技保险险种,并尝试创新科技保险服务模式,为购买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科技保险政策性补贴。2016年至2019年,深圳、佛山、东莞等城市开展了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以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问题。珠三角主要城市科技保险补贴政策比较如表9所示。深圳和中山给予高新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最高补贴额度达50万元,广州和深圳的最高科技保险补贴比率达60%。
表9 珠三角主要城市科技保险补贴政策比较
2015—2019年广州、深圳和东莞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情况,如表10所示。东莞近年来科技保险发展速度较快,科技创新实力不断提升。自2014年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东莞对科技保险补贴企业和补贴金额逐年递增,扶持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成功推动163家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保障额度达202.24亿元,补贴保费442.6万元;2016—2018年累计为32家科技企业补贴专利保险保费11.47万元。而从科技产出方面看,东莞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仅次于深圳和广州,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及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不断攀升,2016—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超30%,赶超佛山和广州,科技创新实力仅次于深圳。
表10 2015—2019年广州、深圳和东莞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情况
3. 科技保险跨境协作需求充足
香港产业结构中服务业占主导、工业急速空心化、科技研发投入相对较低、中小型科创企业难以生存等多方面因素导致香港科技企业数量较少,科技保险业务需求不高。产业发展方面,2018年,香港服务业占比高达92.62%,制造业比重持续收缩,占比仅为1%(8)③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科技投入方面,香港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值严重偏低,2017年仅占GDP的0.8%,同年深圳为4.34%;香港科研人员占总常住人口的0.4%,不到深圳的1/4,差距甚远(9)数据来源:《香港统计年刊-2019》《广东省统计年鉴-2018》,因《香港统计年刊-2019》中关于研发投入数据仅更新至2017年,因此深圳数据也选取了2017年。。此外,香港科技创新和研发领域虽有创新优势,但科技成果难以落地转化。高昂的土地、人力等经营成本使初创公司难以在香港生存,进而向珠三角9市转移。类似地,澳门经济发展主要靠博彩业和其他服务业,制造业严重萎缩,2018年制造业占GDP的比重仅为0.5%左右③。因此,港澳科技保险需求相对珠三角9市来说更小。从保险种类上看,港澳也尚未有专门针对科技企业开发的科技保险产品。
尽管香港科技保险业发展不如珠三角9市,但作为全球最重要的保险和再保险中心,香港保险业发展水平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有目共睹,未来可发挥香港保险优势拓展科技保险市场。香港保险业投资渠道广、行业竞争规范有序、他律加自律的监管体系透明高效、法律制度完善等优势使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趋专业化,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开发具有针对性、低保费的保险产品。反观珠三角地区,科技保险拥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珠三角9市集聚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孵化器,汇聚了大量创新人才,而保险业相对落后于港澳地区,无法支撑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因此,香港保险业可以科技保险为契机,试点进入珠三角9市,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科技保险产品,更好地实现供需匹配。
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面临着科技创新活动高风险的挑战,需要加大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而科技保险的发展因科技创新活动的特殊性,遇到了需求不足、供给不旺的发展瓶颈。另一方面,粤港澳三地的制度、货币、法律体系间的显著差异而造成的复杂外部环境,使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和科技保险的发展都面临着重重挑战。
1.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科技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想法为起点,由研究开发、成果转换与落地、市场应用和市场推广等一系列节点组成。这个链条的每个节点都存在着很高的创新风险,这些风险除针对科技企业外,同样针对研发人员、管理人员等个人。根据创新活动的流程,可以将这些风险的成因概括为科技研发风险、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以及产品市场应用风险等。
科技研发风险主要包括因无法克制的技术瓶颈而导致研发项目失败的技术限制风险;因技术人才跳槽、生病、受伤等引发的人才流失风险;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引起研发项目中断或失败的设备损坏风险;因决策失误、投资融资失败等引发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因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等)导致项目中断或被迫终止的自然灾害风险;因科技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引发的组织变更风险等。
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主要包括因市场需求变化而引发的市场风险;因技术无法转化或者转化失败导致的成果转化风险;因技术泄露导致被其他企业抢先占领市场而引发的风险;因政治、文化环境变化而导致技术无法投产引发的社会环境风险等。
产品市场应用风险主要包括因新产品投放市场后涉及侵犯他人专利而引发的专利侵权风险;因新技术的负面应用而导致被禁止或产生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而产生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技术被模仿导致市场出现大量仿制品而降低研发收益的风险等。
2.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中心建设面临的复杂外部环境
在我国“一国两制”这一基本国策下,粤港澳三地保留了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这种制度差异导致了资本市场的结构、层次不同,彼此互联互通不足。这种复杂的外部环境使得大湾区内部创新要素的跨境流通存在阻碍,区域之间科技能力建设的协调性不足。
科技能力建设面临区域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障碍。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对科技创新建设至关重要。对比其他三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间创新要素流动性不足涉及国家金融系统稳定与区域一体化的权衡等更为宏观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由于经济、法律和行政制度的不同,导致信用中介(如银行、券商等)、资金[14]、人才等要素不能自由流动。港澳资本进入内地尚存在诸多不便与壁垒,人才与业务还未能在内地有效地流动和开展。
科技能力建设面临区域协调不足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在过去20年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其深度和广度依然不足以在更高层面上支持大湾区科技创新建设的协同发展。大湾区内部地区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发展速度与区位优势也不尽相同,部分地区在一些领域同质化竞争现象极为显著,这种发展中的协调不足容易造成较严重的资源浪费[15]。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尚未成立权威的科技创新合作组织,仅有部分地市与港澳进行“产学研”合作,现有机制还不足以帮助大湾区内不同区域的科技企业依托自身特色与优势进行协调发展,缺乏统筹与协调。
1.科技保险发展因科技创新活动的特殊性而遇到的瓶颈
从需求端来说。第一,科技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一方面,科技企业经营资金有限,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研发支出占用大量资金,将保费支出视为资金浪费而不愿投保;大多初创或中小微企业管理者因缺乏经验而对风险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较于庞大的市场需求,市场环境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政府扶持力度有待加强,尽管广深莞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覆盖面极低,广深莞三地受补贴科技企业占科技企业的总数仅为1.06%。第二,科技保险产品风险定价较高,保险公司因要面对科技风险的复杂多变性,且要考虑科技企业的正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科技企业的购买欲降低。第三,科技企业了解科技保险信息的渠道有限,广东省暂未有专门的科技保险信息平台,现有科技金融平台中也未公开科技保险相关信息。
从供给端来说。第一,科技保险产品存在供给不足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目前主推的险种中,只有研发险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其他诸如营业中断险、意外险等险种则是从传统保险中借鉴而来,对科技企业而言不具有足够的针对性,而能够保障技术成果转化失败、产品市场化失败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核心风险的科技保险产品十分缺乏。第二,科技保险市场缺少专业的科技保险公司和科技保险人才。目前,广东省科技保险经营主体仍以综合性保险公司为主,在科技保险业务上无法实现集约化经营。科技创新是复杂且长期的过程,其间产生的科技风险受多种因素交互影响,在保费和费率、赔偿率、责任认定等方面暂时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现有综合性保险公司在缺乏经验和数据资料的情况下难以进行科技保险创新,又或是科技保险产品保费定价高,使科技企业望而却步。
图4 科技保险建设面对的恶性循环
供需两端双重问题使科技保险陷入“供给不足、需求不旺”的恶性循环,如图4所示。需求不旺导致科技保险公司在数据缺少的情况下,无法准确高效地对风险进行测算与定价,这导致了保险供给的不足与保费的提高,导致科技公司的参保意愿降低,进一步降低了需求。
2.科技保险跨境发展因粤港澳三地环境差异而遇到的瓶颈
粤港澳三地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同样会阻碍三地保险市场的互联互通,不利于科技保险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跨境保险调解机制不足,跨境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港澳法律规定保单签发地必须为保险公司所在地,如果内地企业在内地购买地下保单,往往会因为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此外,在发生纠纷和投诉时,购买香港保险的内地企业只能向香港保险投诉局进行投诉,无法获得内地的司法支持。
粤港澳三地的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是大趋势,而沟通与协调平台的缺失会导致三方信息不对称,直接阻碍资源有效配置和三地保险市场深度融合。目前,友邦保险、汇丰人寿等具有香港背景的保险机构相继进入内地市场,但还未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
第二,三地制度和法律的差异导致跨境保险互认困难。一是港澳的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内地企业相关责任人需要亲赴港澳申报,增加了投保、续保和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间与资金成本。因为内地和港澳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内地企业及个人赴港澳投保涉及纠纷时,跨境法律诉讼极为不便。二是内地与港澳是不同的汇率制度,内地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完全开放。内地企业及个人购买港澳保险及续保、理赔和分红等都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面临汇率浮动风险和汇率政策风险。三是三地产品标准不一致,尤其是针对科技人员的个人寿险方面。以甲状腺癌为例,在内地重疾中属于重症,而在香港则属于轻症。另外,三地之间疾病生命表、发生率估算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的差异易引发合同纠纷,阻碍三地保险产品互认。四是三地保险治理框架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港澳地区的监管体制设计相对于内地而言更加人性化,应用程序更加灵活。
第三,跨境保险机制的创新不足。跨境保险存在着理论创新突破不大、产品创新周期过长、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创新张力不够等问题。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保险方面尚未有较大的理论突破,仅仅停留在借鉴模仿上海自贸区经验的阶段。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保险的产品与服务创新也依旧是以传统保险为中心进行衍生,涉及科技保险的险种开发不够,部分险种仅在传统险种的基础上为境外购买者增设便捷式条款,并未实现两地间标准互认互通。跨境保险体制机制的创新落后于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中心建设的现实需求,无法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安全性高的优势,难以有力地连接政府、企业和消费者。
珠三角9市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科技保险在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带来的政策利好有益于科技保险突破“需求不旺,供给不足”的瓶颈,取得更大的发展。同时,科技保险更好的发展将反过来推动大湾区科创中心的建设。最终,在湾区建设与科技保险发展中形成正向的反馈环。
1.风险分担与创新激励
针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科技保险可以有针对性地起到分担风险和激励创新的作用。科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常见的风险,还要面对因为科技创新带来的科技风险,研发和创新活动需要资本大量且持续的投入,研发成功后的成果转换也被不确定性环绕,这就导致科技企业所面对的风险往往超过其自身所能承受之重。科技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为科技企业分担这类风险,改善科技企业的运营环境,并对科技企业开展创新项目产生激励作用。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够成熟完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还在建设中,天使基金及风投基金等先天发展不足,科技保险的发展可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2.以科技保险为轴,协调更多主体参与科技创新
科技保险可以改善大湾区创新要素流动性障碍与区域协调不足的情况。以科技保险为轴,协调粤港澳三地的政府机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在更大范围上开展合作,提供更多的创新金融服务。如“投-贷-保”联动的创新金融服务,同时三地政府机构积极协调,针对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以及其他参与进来的投资机构制定更为优惠的财税政策。
协调更多主体参与科技创新至少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更多风险分担的主体能够进一步分散风险,在激励科技企业研发与创新的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意愿。其次,在创新要素利用方面,更多的参与主体能够带来更多的创新要素,产生联动与协同的作用,使尽可能多的资源流入国家亟待发展的行业,避免创新要素的闲置。最后,以科技保险为轴,协调粤港澳三地更多的金融机构与监管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改善三地的协调机制,比如在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推动粤港澳三地保单等金融产品跨境互认和标准互认。
3.改善融资环境
针对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科技保险可以改善科技企业融资环境。除了风险分担和协调中轴的作用,科技保险本身还可以协助科技企业进行融资。科技企业资产中知识产权类的轻资产占比较高,导致科技企业在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融资时缺少抵押物,通过创新性地设计和使用科技保险,可将科技保险作为融资抵押物。例如,由上海市推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科技企业在购买保险后可以通过保单质押的方式融资,当科技企业发生违约时,由保险公司替该企业清偿债务,相应地,银行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这就将原先由银行承担的部分风险分担给了保险公司,增加了银行放贷的意愿,改善了科技企业的融资环境。
想要突破瓶颈,科技保险必须更多地借力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借力政策利好,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机遇。
《纲要》提出,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鼓励基金与保险等金融产品的跨境交易,并重点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及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这为科技保险在大湾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纲要》进一步提出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为解决区域协调问题与创新要素流动障碍提供了政策保障。此外,港澳地区保险机构的到来,有助于内地保险业的进一步规范化,资本、人才以及信息的流通则为内地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可能。
第一,《纲要》鼓励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鼓励区域一体化与协调发展[2],在此背景下,应当鼓励和支持港澳保险公司在内地开办科技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此外,由于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区域内,产业分布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方向都不完全相同,这就要求科技保险在险种设计、定价等方面更具针对性。鼓励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区域的保险公司结合当地特色与优势开发相应的科技保险险种,如澳门可以建立针对葡语国家的科技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第二,广东省应抓住机遇加速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报批与落地。在当前构筑“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形势下,广东省内对科技保险的需求将愈加强烈,综合性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品种和数量上的供给愈发不足。因此,亟须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落地。
第三,《纲要》提出支持粤港澳共建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这为解决科技保险风险测算与定价的难题带来了技术上的利好。广东省保险业应借助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建设的东风,利用三地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创新要素,推动科技保险数据库的建设,同时,加快建设粤港澳科技企业数据库与风险评价体系。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保险发展与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互动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保险发展与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互动关系
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开展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科创环节的科技保险业务。第一,按照《纲要》要求,加快审批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保险公司,并鼓励现有保险公司在大湾区设立科技保险专营分支机构。第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属保险产品,在大湾区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试点,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三,对科技创新包含的构思、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四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属保险业务:在构思和研发环节,对场地限制要求较低,粤港澳三地保险企业可在各属地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在成果转化和生产环节,对场地限制要求较高,珠三角9市可利用地理优势,打造科技创新园区,承接生产需求。
加快科技保险历史数据库及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历史数据的收集和积累,实现科技保险历史数据库的建立有利于科技保险业务的追踪、分析,有利于科技保险业务的责任界定,更有利于科技保险产品的定价,以及未来科技保险业务的开展。另外,加快科技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熟知各行业科技创新所面临的种种技术风险,又懂得科技保险精算定价技术的人才,才能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科技类险种以破解我国当前科技保险供求不足的现状。
实现科技保险标准化、智能化、精准化管理。按照“标准化、智能化和精准化”要求,建议由政府引导,联合银行、证券、保险、风投等金融主体,依托互联网建立专门的科技保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大数据科技保险管理体系与其他有关科技企业的数据系统联网,避免信息孤岛,消除信息不对称风险,有利于建立科技企业的征信体系,避免科技企业的道德风险。对于科技保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有以下具体措施:第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科技保险评价指标体系对三地科技企业进行量化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确定科技企业的风险评价等级,优化科技保险信息云服务平台界面设计,提供移动客户端功能,收集科技企业常规的数字等结构化数据,同时收集科技企业文字、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拓展科技保险信息平台服务内容,提升系统性能,优化科技保险平台综合服务质量。第二,不断丰富区块链在保险业的应用场景,在平台数据汇聚层面引入区块链技术,搭建基于区块链的保险大数据可信流通和管理工具,有助于强化保险信任机制,有效应对科技保险欺诈。第三,基于互联网“云服务”的科技保险综合服务平台,连接政府、保险企业、科技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的全新模式,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科技企业通过科技保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可以享受专业的线上咨询、企业状况评测等服务[16];科技保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在线咨询服务为突破口,配合所积累的大数据,应用于科技保险产品设计、精算等服务,个性化地为科技企业智能提供科技保险方案,自动计算保费,为社会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激励,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保险协调、司法和信息等平台。第一,建议加快落实建成前海跨境保险创新服务中心。2019年10月,深圳发布了《前海跨境保险创新服务中心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拟成立前海跨境保险创新服务中心,吸引保险中介机构入驻,为拟购买港澳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服务。第二,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香港保险服务中心,以处理内地客户的保单理赔、保全、查询、续费等业务。在该服务中心的基础之上,成立以下三个平台:一是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融合发展与服务协调机构,由三地政府的保险部门联合组成。该机构将协调三地政府的工作,有计划地推动大湾区跨境保险发展,牵头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业融合发展。二是成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保险司法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大湾区境外保单的司法机构,为三地跨境保险事务提供规范、三地互认的司法解决途径。该司法中心将大大加快跨境保险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节省粤港澳三地的司法资源。三是成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保险信息平台,提供覆盖监管部门、政府和银行保险机构的保险信息,方便跨境保险各参与主体查询,包括建立粤港澳跨境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库等,将为三地保险跨境合作奠定平台基础,促进信息沟通。
逐步推行保险业“单一通行证”制度。欧盟自其前身欧共体时期就开始探索保险业“单一通行证”制度,并逐步迭代升级。在该制度下,各成员国放开保险机构限制,允许欧共体成员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须成立分支机构即可在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内开展保险服务(10)欧共体1988年第357号指令和1990年第619号指令。;各成员国废止在产品设计、条款费率等领域的审批制度,按照自由、公开、对等的原则对欧共体区域内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监管,废除不公平的准入和经营障碍,建立统一营业执照制度(11)欧共体1992年第49号指令和1992年第96号指令。;加强欧盟各成员国保险监管机构协调,建立欧盟层级的保险监管机构,并赋予其更多职权以推动欧盟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监管机制趋同化(12)欧盟2009年第79号指令和2009年第716号指令。。基于相似的背景,欧盟保险业“单一通行证”制度对粤港澳大湾区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从长期来看,“单一通行证”制度有利于珠三角9市引入港澳地区的保险活力,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但在当前阶段下,内地对于牌照发放、股权结构、并购、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标准比港澳地区更严格,若完全仿照欧盟经验,则许多国际保险机构将“借道”港澳进入内地市场,造成“监管套利”现象,会对金融风险管控带来较大压力。
因此,建议粤港澳大湾区借鉴欧盟保险业的“单一通行证”制度形成过程中早期阶段的措施,即制定一套港澳保险机构的评价标准,并划定符合标准的港澳保险机构名单,名单之内的港澳保险机构即可直接在珠三角9市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同时配合制定科技人员的保障型保险业务(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医疗险等)。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进行一定的约束,是出于风险可控的角度考虑。待试点成熟,再逐步降低“单一通行证”获准保险机构的标准,并扩大港澳保险机构可在珠三角9市经营的险种的范围。此举既拓展了港澳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珠三角9市科技企业的购险渠道,更为珠三角9市的保险市场注入了港澳的优秀经验。
建立科技保险跨境业务创新协同机制。第一,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同时面向粤港澳三地的保险产品,在三地同时销售,保单条件一致,仅币种不同;有部分保险公司已经推出这样的三地保险产品,但仍属小众;将这样的保险产品推广,有助于三地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发展。第二,推广粤港澳三地使用规格一致的电子保单,这将为三地的保险互联互通打下基础,并提高服务效率。第三,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携手商业银行、风投基金、天使基金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创新多头联动跨境业务;研究并推动粤港澳三地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创业投资公司,直接参与大湾区中心科技创业公司的投资与孵化,提高科技创业公司的运营管理水平。第四,允许在粤保险公司通过港澳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保险的发展与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之间的关系不是孤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点。在科技创新能力的培育与建设中,科技保险可以也应当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科技保险有益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企业的风险管控和未来发展,为大湾区创新能力的建设保驾护航;作为融资工具,科技保险可作为科技企业融通资金的抵押品,针对高科技企业轻资产、重知识产权、无有效抵押物等特征,科技保险将改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最后,可以以科技企业为轴,协调粤港澳更多主体参与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在相关领域内加快区域协调与一体化进程。反过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也为科技保险突破现有的瓶颈并带来了机遇,为科技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科技保险与科技创新活动之间内在的契合性和互补性,促进双方协同发展。尽管现在还存在着外部环境的制约和科技企业自身的桎梏,科技保险这一特殊险种本身的发展也依然面临着挑战,但是,随着相应的政策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与科技保险之间必能相辅相成,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