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文
【摘 要】 營商环境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法治是其优化的本质,本文主要探究如何提升司法保障为其优化助力。
【关键词】 营商环境;农业;法治
1 司法保障与构建优质农业营商环境的内在关联
营商环境是吸引投资和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法治环境下会形成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秩序,法治保障商事活动的规范高效运行,构建优质农业营商环境可以推动农业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农业经济的增长。而司法保障既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重要评价标准,也是其实现途径和微观层面体现。
2 构建法治化农业营商环境进程中存在的困难
构建优质农业营商环境才能保障企业的蓬勃发展,研究的首要问题即剖析以优化农业营商环境为落脚点时,现有司法保障的乏力点和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几个方面:
2.1 纠纷解决效率
引进多元化途径来解决纷繁商事纠纷对农业营商环境的优化是十分必要的。保障交易迅捷原则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商事案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案件在纠纷解决的效率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企业纠纷案件时,违反法定期限判案的问题仍有存在;同时在审理时间的规定上并不十分明确,影响了法治营商环境对于诉讼“高效公平透明”的要求。商事纠纷如不能及时的解决,势必让一些中小型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严重的甚至会拖垮其公司经营。这对于冲突中规模较小的一方企业也是不公正的一种表现,甚至会滋生出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2.2 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事案件数量也随之高速增长。民商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案件数量占比高、专业性强,涉及多个部门法的综合运用,并且经常出现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商事纠纷,相比其他领域案件审判难度更大,部分办案人员缺少对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给案件办理增加了难度。涉商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作为企业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层级,基层法院能够适应商事审判的人才屈指可数,面临着高水平法官紧缺的问题。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维护法治农业营商环境的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对企业投资等涉商案件不够敏感,主动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识不强。若司法人员不能正确认知其职责与构建法治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处理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质量降低。
2.3 工作机制
商事案件和一般的民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并不完全相同,建立完善的专门化工作机制和流程,会大幅提高涉商案件工作效率。应当建立对“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相关重大案件的总结机制,分析归类相似案件的纠纷起因和犯罪原因,将来可以更为有效地预防纠纷发生和打击犯罪。例如,非法融资类犯罪如何快速准确认定企业主体合法的商业行为和犯罪的界限,不能只是被动地打击惩处,更应该主动总结此类案件提高预防能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诈骗犯罪等案件,同样对营商环境造成了极大地破坏,对这些案件的梳理和总结同样重要。建立农业营商环境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责任人员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必须由其对造成的结果负责并受到惩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注重发挥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另外应建立对执行问题的专项监督,执行困难是影响农业营商环境的重大难题,农业公司企业经常遭遇债务纠纷和违约问题,加剧了公司经营的困境,必须保障胜诉公司的合法权益,攻克执行难的问题。
2.4 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的优化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自贸区以其特有优势吸引了大量境外投资者,作为涉外商事案件的高发区域,自贸区也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增多,法院在涉外审判中也面临着更新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在法律规定可能不明确的情况下,考验着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平衡双方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3 强化司法保障水平以建立法治农业营商环境
3.1 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民商事案件裁判质效
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应保障企业主体对案件审判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通过诉讼解决商事争端是一种最权威的方式,但是商事活动许多时候更加注重效率和节约成本。法院应当更加重视仲裁程序在商事领域中的作用,为商事仲裁程序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例如提供积极高效的财产保全、裁决执行等仲裁协助工作,促使商事主体更愿意将案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事纠纷要求处理问题的及时高效性,完善商事仲裁合理分流机制有利于矛盾的高效处理,实现最快速度的定纷止争。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商事调解制度,提高商事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对于维护企业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农业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避免因为审判和仲裁周期偏长耽误企业效益,以纠纷解决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3.2 完善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要加大对农业企业的法律服务供给,进一步增加提供营商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建立以律师、法务、法学专家等构成的法律服务团体,积极向企业输送法律知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合同类案件审理,着力弘扬市场公平的契约精神,严格区分新型经济犯罪和创新性商业行为,保障企业创新性、前瞻性的合法商业行为不受侵犯。
重视后备法律人才的培养,注重建立高校和法院联动培养机制,发挥高校小语种及各法学学科的综合培养能力,开展定向交流实习机制,解决对涉外和多部门法交叉背景的法律人才需求。建立基层和中高级法院人才交流渠道,组织各级法院优秀青年法官、法官助理和后备青年定期培训交流、互换经验、相互学习借鉴,选出有代表性的民商事、刑事等多部门优秀审判案例,培养青年法官多学科交叉的实务能力和思维。法律工作者工作能力的提升可以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高水平、更精准的服务,从而优化营商环境。
3.3 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各类市场主体,重视司法监督的作用
交易公平原则是营商的基础,平等对待各企业主体,确保各企业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良好的投资环境是改善农业营商环境的核心,投资经营环境是否安全公正,是企业及企业家关心的首要问题;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的人身和财产犯罪,杜绝防范黑恶势力及所谓保护伞以“收取保护费”“排挤外来企业”“企图行业垄断”等形式侵犯投资者利益,干扰市场的行为;严厉惩处与企业交往中对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机关所有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严守比例原则,不得随意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拔高农业投资者对司法和执法环境的预期。政府招商引资应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招商引资时承诺的特惠红利,不得随意更改,依法遏制失信行为,诚信政府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责依法监督,合力保持诚信政府的形象。
3.4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坚持把服务农业营商融入工作全程
司法机关应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让企业主体尽早从案件中脱身,集中精力谋发展,努力为企业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参与法定程序活动提供便利,让便民利民的办案理念成为司法常态,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维权费用负担,降低维权成本。积极发挥破产、重整审判在调整市场中的作用,依法处理破产审判案件,健全破产审判协同其他部门共同解决市场问题,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破产程序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决定地区经济状况。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多方的利益并且关乎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考虑申请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做好债务清偿等工作,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破产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妥善处理相关后续问题,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实行,积极运用破产制度优化农业市场环境。
4 结语
构建优质农业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力量的保障,通过发现现有司法保障的不足之处并进行完善,从而实现最终的目标,即形成公正、稳定并充满活力的法治农业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黄俊峰. 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N]. 人民法院报,2019-09-26(002).
[2] 陈文通. 发挥司法力量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N]. 人民法院报, 2019-09-19(005).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