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
[内容摘要]离婚冷静期在诉讼中设置是法院审判离婚案件兼顾情理法的尝试,旨在通过冷静期挽救危机的婚姻,从而化解子女监护、家庭和睦等一系列社会矛盾,同时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索和适用的过程中,还需要立法机关出台细则和完善配套,以便司法机关更好的运用离婚冷静期,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关键词]诉讼离婚;冷静期;冲动型离婚;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71-02
作者简介:高峰(1984-),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本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业务。
一、引言
自2016年出台《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我国部分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就冷静期进行了初步尝试。这期间,对离婚冷静期的运用并没有操作指引,也没有相关的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全凭“自由裁量”来适用离婚冷静期。2018年7月,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法院在审判离婚纠纷时,在原被告均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设置冷静期,但期限不超出三个月。在该段时间内,法院可结合离婚纠纷的实际状况进行沟通和调解、调查以及心理疏导等事务。自此,离婚冷静期在多个省份法院得以“名正言顺”的运用。
二、离婚冷静期设置的价值
众所周知,离婚冷静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为了让双方当事人珍视感情,谨慎对待离婚,给予一定的期限冷静来挽救婚姻的一项审判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冲动性离婚。在《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的同时,当事人不光要考虑自己的情感问题,还要考虑正确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谈谈诉讼离婚中冷静期设置的价值。
(一)极大的降低了冲动型诉讼离婚
虽然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离婚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绝对自由。自由有限度,离婚也不能例外,它还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设置离婚冷静期,只为夫妻双方婚姻提供一道防线,而不是干涉离婚自由。在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面对离婚问题时都存在一时冲动、赌气等不理性的情况,等到双方离婚后又后悔莫及。虽然夫妻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再所难免,但是状况发展到离婚就会导致家庭解体,家庭解体则引发社会诸多不稳定性因素。为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夫妻双方在冲动的状态下作出的不理智的决断。自冷静期在离婚纠纷案件试用以来,多地法院接连在审理中尝试运用,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浙江、上海等地法院。据媒体报道,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在审判中适用婚姻冷静期,挽救了一大批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极大的降低了冲动型离婚。
(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当事人在选择诉讼离婚时,除了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还一并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在冲动性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很容易忽略子女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有研究表明,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呈现出诸多问题,如报复性行为、反叛性行为或连续性的愤怒和沮丧情绪。离婚后,由于父母监护职能的不足,且缺乏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关注,有的子女还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100名少年犯中有29%来自父母离异家庭,7%来自单亲家庭,占比高达36%。这组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跟父母离异存在因果关系。由此看来,设置离婚冷静期一方面是拯救婚姻,另一方面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三)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
201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出品的离婚纠纷专项报告,显示我国起诉离婚的案件逐年递增,从2014年的112万件至2017年140万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离婚纠纷案件每年都在攀升,而且占据了法院很大一部分审判资源,而我国法官刚刚完成了员额制的改革,拥有独立办案权和婚姻家事审判经验的法官数量相比较离婚案件数量非常少,这就带来“案多人少”的局面。若是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冷静期,一方面可以修复当事人的感情,逐步引导夫妻双方走向和解或者撤诉的道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离婚案件有所分流,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三、离婚冷静期在诉讼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离婚冷静期从最初的设立就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一部分公众认为适用冷静期干涉了离婚自由,还有部分公众认为离婚冷静期缺乏应有的配套制度。根据目前的适用情况,笔者总结了冷静期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要适度
根据我国审判实践,诉讼离婚的案件,法院开庭前首先要进行调解,有的法院甚至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才能立案和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第一次就判决不予离婚。待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再进行一次调解程序。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完结两次离婚诉讼的时间加上六个月,需要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和反思。在这种情况下,再设置冷静期,程序上很明显存在重叠。因此,笔者建议在审判离婚诉讼中适用冷静期要适度,避免滥用而导致离婚周期过长,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威。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要区分对象
正如上述如言,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存在“人少案多”的情况,同时法律对冲动型离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法院在办案数量巨大的压力下,难免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最终以冷静期为由不做判决或者拖延判决时间。然而,一刀切的结果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误伤,让那些本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案件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笔者认为对离婚冷静期的使用应当区别对象,有的对象可以不设置离婚冷静期。比如涉嫌家庭暴力、吸毒赌博、遗弃、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以及恶意消耗夫妻财产的当事人,如果适用离婚冷静期,就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广东高院也注意到了上述情况,在《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27条中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吸食毒品、故意拖延诉讼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因此,如果机械的适用离婚冷静期,反而出现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如何排除适用冷静期,亟待立法机关出台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便切实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離婚冷静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试行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冷静期内可以根据离婚纠纷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心理疏导事务。但在实践中,因法官只精通法律,对心理疏导专业程度不够,同时还存在审判工作量太大无暇顾及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效仿法院将缓刑犯交由司法局和社区矫正的思路,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冷静期配套制度中来。比如:将妇联婚姻家庭咨询师、法律援助中心心理咨询师加入到心理疏导工作来。婚姻家庭咨询师可以宣传正确的婚姻观和伦理道德观,可以将陷入感情泥潭的当事人进行夫妻关系调适,以其多样的婚恋知识去改变或者疏导夫妻感情紧张状态或异常心理,使之避免草率离婚。上海市设立了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成效显著。至于家事调查,可以成立专职调查员,利用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家事调查员队伍。目前,全国多家律师事务所拥有婚姻家事专业团队和法律服务产品,法院可以购买上述法律服务产品,由律师通过走访社区、邻居等方式协助法官做好家事调查工作。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是为了干涉离婚自由,而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通过一段时间更为冷静的处理婚姻关系,进而营造国家和社会的祥和安定。尽管离婚冷静期在诉讼中使用能够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但是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尚待立法机关去进一步探索和细化执行规范,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