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光文
[内容摘要]民事公益诉讼于中世纪出现,而后被一些西方国家发扬并使用。即使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包含在民事诉讼领域内,但民事公益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还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立的过程中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基础。所以,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能够使大众利益受到保护,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制度漏洞,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098-02
作者简介:梁光文(1972-),男,广西梧州人,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活动。
即便我国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有较为固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制度和一些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异,同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步时间较晚,这也使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使整个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够完善。眼下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不但能够结合我国实际公益诉讼现状进行补充,还可以划分明确的范围,更加详细的实现民事管理。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民事公益诉讼是诉讼保护的重点对象,也就是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也和个人利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对其实施分析的时候较为困难,这也使其成为了众多学者的研究焦点。相关人员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的时候,一些研究人员提出了反对的观点,这也使其认为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大众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因此这时可以结合相关内容对其深入描述,公共利益和政治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这也会对城市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如果在社会中将公共利益以不同形式展现出来,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社会内部问题对国家产生的影响。公共利益是由私人利益构成的,该利益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少数利益和公共利益,重点是少数人的利益,其二者利益较为特殊。结合这种分类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划分为分散式的民事公益诉讼和混合式的民事公益诉讼。分散性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指的是以其实际原因为基础形成的利益群体,为了更好的维护众多人员利益开展的民事公益诉讼。而混合型民事公益诉讼则指的是当事人提出,并请求法院对其个人利益进行维护。这种民事公益诉讼属于目前较为现代的民事公益诉讼形式。但是不管哪一种民事公益诉讼,只要当事人提出保护,就需要依法对其进行民事公益诉讼。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借助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尚不够广,需要不断丰富和补充。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破坏环境、侵权行为、不当竞争、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我国近年来生产力的不断强化也使其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强调落到了实处,而这时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也在不断加剧。虽然政府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但是面对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该行为没有较为严格的法制予以惩处和约束。消费者侵权行为主要是一些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不够诚信使其不断侵害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出现了非法经营。市场中流出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和谐。国有资产属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也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保证。而一些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家资金受到了侵害,因此这时使用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有资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也需要跟上时代发展脚步,设立相应的补充制度,其中包含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破坏和公共安全破坏等。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和审判组织
结合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来看,对其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社会影响较大,内部案情较为复杂,诉讼标准数额较大的特点进行分析,需要以民事公益诉讼条款为基础进行探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级别管理依据为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复杂程度。针对一些较为重大的案件在审理的时候会分配到中级人民法院,但并不是所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过于繁杂。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分配至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审判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这种审判组织适合一些小型的案件程序审理。而为了更好的提升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正审理,需要实施合议式的审理方式,并将其使用范围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源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实际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法官受到专业限制无法有效掌握全部内容,这时就需要具有该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发挥其作用,使案件的审判结果能够符合大众意见。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及费用
在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中,需要始终在法律明确的情况下进行举证。民事公益诉讼中需要结合起诉主体对举证责任和分配规则进行确定,检察机关和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作为原告的时候,会因为检察机关的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家的主要权力机关的关系,使其取证能力强于被告,在开展诉讼程序的时候被告会受到资源的压制,导致其无法在诉讼资源和经验上占据优势,所以这时需要以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进行诉讼;假如原告属于法律内部规定的组织,就会使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地位不够平等,这时需要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使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中规定费用的支付是由败诉方承担,该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是为了维护大众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假如其败诉,那么就需要原告承担费用支出,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为民事公益而起诉的群众的积极性。而原告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时候需要承担较高的费用支出,这是一般群众无法承担的。因此目前为了激发群众的民事公益意识,需要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为其获得一定的支持。例如,可以允许原告不预先缴纳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或是为败诉原告提供资金垫付。
(三)民事公益诉讼给予奖励
除应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支出外,在国外反欺骗政府法中,规定胜诉原告可以获得罚款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奖励。而我国大部分学者也认为该奖励需要添加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为提起诉讼的群众一定鼓励。而我国大部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责,并没有对提起诉讼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使大众降低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所以,为推动法律机关能够积极的起诉和审理,现阶段可以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人一定的经济支持,使其积极投入到公益诉讼中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出一分力。与提起民事诉讼积极性不够高相同的是民事公益诉讼质量较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需要进一步调整诉讼权利和诉讼质量不高之间的关系,使其二者保持平衡,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属于建立制度中需要衡量的主要方面。相关人员可以基于起诉优先的方式避免无意义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各个主体可以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时候,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优先权;而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强制性提起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履行职责的时候,才能由群众提起诉讼。另外,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结合实际公共利益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公共队伍,赋予其一定的诉讼权利,以避免民事公益诉讼行为的滥用,当然,还需要对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无意义诉讼给予惩罚。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时候,对我国未来发展和法律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弥补国家机关内部存在的制度漏洞,杜绝权利滥用,为市场发展提供支撑,需要以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补充和辅助。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不但可以建立較为和谐的社会,还能够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