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

2020-07-14 18:47郭庆
青年时代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人民法院

郭庆

摘 要: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是人民法院处理矛盾多元化的体现,展现了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强大的生命力。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的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有助于司法结果的可接受性,弥补国家法的局限性,实现国家法与金秀瑶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的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的原则为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并在坚持当事人选择为主法院选择为辅的原则下适用。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的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的方式多以国家法为主习惯法为补充、多用于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及调解纠纷。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的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主要集中在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和债权纠纷。

关键词:瑶族民事习惯法;人民法院;司法适用

一、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需按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国家的意志融入到具体的案件中,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利益的衡量。人民法院在积极地探索中意识到习惯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中有着重大的法律价值。

(一)瑶族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结果有利于群众接受,增强了司法的认可度和提升了司法的权威性

从金秀瑶族地区的现状来看,法治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不考虑当地习惯和文化传承的情况下,在司法适用中强行推行国家法,不仅解决不了民事纠纷,反而阻碍了法治的进步,正如苏力教授所言:“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彻实施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似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立足当前法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下灵活运用瑶族民事习惯法作出裁判,其习惯法符合当地群众的文化内涵,容易接受据此作出的结果,结合瑶族民事习惯法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的认可度,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二)彰显国家法律的在司法适用中的生命力,有助于法律和瑶族民事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在调研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现今的金秀广大农村地区人仍然处于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里,在此种社会里,民族习惯法更加容易融洽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的稳定。而国家法律以“陌生人社会”为前提,往往给人一种不近人情的感觉法律与瑶族民事习惯法各有其调整范围,作为社会规范本身的国家与瑶族民事习惯法应是相互包容的,具体到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审理案件一方面依据法律,另一方面考虑瑶族民事习惯法,可以使规范本身的精神充分地得到体现,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有助于弥补国家法律的局限性,提高了法律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

国家法律即便堪称完美也不是万能的,国家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包罗万象,同时,社会系统是多种控制手段的结合,社会的良好运行不可能单靠法律规范这一调控手段来实现,特别是在我国立法目前还不完善,司法解释不能完全弥补法律漏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适用中运用瑶族民事习惯法起到了弥补和完善国家法律不足的作用。

二、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适用的方式

(一)法官司法适用应以国家法为主要习惯法为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法律相比瑶族民事习惯法更具规范性、明确性,因此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民事法律成为法官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第一法源。在具体案件的司法适用中,有关法律的适用,国家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法官法》第3条指出“法官必须依照吸宪法和法律”和第7条法官的义务中规定“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法官适用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中多被用来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

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上发挥着极大作用,用习惯法解释法律,使民事法律更具有接受性和操作性,如制定法中相邻关系用习惯法进行解释说明,效果就很好。王某于2011年9月在自家院里建围墙时,没有给王某留足过道空间,致使卢某出行困难,卢某在多次找王某协商未果情况下诉讼至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便利”,而依据当地习惯法,卢某和王某本是邻居,王某在自家建围墙属于个人自由,但应当考虑到卢某的利益,这种自由不应当建立在牺牲他人的利益之上,这不符合情理,经过法官于法于理调解,王某放弃了建围墙的行为,并表示以后好好相处邻里关系。习惯法在认定事实层面上不能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但不能据此认为习惯法没有作用,实践中习惯法通常在解释当事人意思和法律行为时具有判断的效力,以习惯法为基础,把习惯法案件事实作为逻辑推理的始端,不仅有助于纠纷事实的认定,也简化了认定的过程,提高了效率。

(三)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多适用于调解

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大多都是调解的途径实现的,通过调解不仅可以提高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还可以对法律的认同感,有效地避免了僵硬适用国家民事法律规则而产生的与乡村民众的“距离感”,减轻程序的对抗性,达到情理法的融通,从而解决很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因为习惯法不成文的特点,使得法官在司法适用中极少依据习惯法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判决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讲究事实和依据,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情况下作出判决,容易引发当事人“二次诉讼”。

三、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适用的实践操作

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一)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婚姻家庭中的实践操作

案例1:2013年11月1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了冯某莉和冯某辉离婚一案①。二人于2008年结婚,婚有育有两个孩子,冯某辉常年在外务工,收入很难补贴家用,对家庭极少关心,生活的重担使得感情出现危机,冯某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该地区“劝合不劝离”的传统,进行了调解。这是因为在金秀瑶族地区,婚姻一直备受重视,结婚是一件大事,而离婚在当地看来,则是一件很不吉利的事情。在以前,石牌明文规定,夫妻不得乱闹离婚。例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将军、杨柳和在保三村石牌记载:“五令夫妻男女,何人不用翻”;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六段、六定和三片石牌记载:“女人翻腔”“何人翻腔倒天地”。案件审理之初,冯某莉坚持离婚,冯某辉也没有足够的诚意去挽回诚意,法官结合该地区的风土人情,在习惯法的作用下,两人的婚姻得以挽救,关系得以恢复如初。

(二)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继承中的实践操作

案例2:苏某富于2015年6月去世,膝下有一子二女,苏某富的妻子莫某莲跟着三女儿苏某艳在城里生活,期间母亲生病住院一直由苏某艳照料,不幸的是,2016年8月,莫某莲终究还是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留下一张银行卡,卡里有15000元人民币,二儿子苏某德想要继承母亲的这张银行卡里面的钱,遭到苏某艳和周围人的反对,苏某德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苏某艳取得了母亲的遗产。

在金秀瑶族地区财产继承的核心在于父母的养老,赡养父母一直金秀瑶族地区的美德,依据当地的习俗,赡养父母的人即遗产的继承人,即便是出嫁的人也是如此,只要赡养了父母,就应继承父母的遗产,即便是接养的儿女,只要赡养了父母,皆可取得父母的遗产。依据当地的习俗,莫某莲生前一直由苏某艳照料,苏某艳尽了赡养的义务,则遗产应由苏某艳继承,苏某德虽有继承的权利,但继承遗产与当地的习惯法不符,经过调解,苏某德自愿放弃继承权。

(三)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相邻权纠纷中的实践操作

案例3:2013年6月,罗某和廖某本是同村的的邻居,两家的很多天地相邻,一日,廖某在犁田的时候把通往罗某水田的引水沟堵住了,致使罗某家的水田得不到灌溉而荒废,一气之下,罗某把廖某与自家旱地相邻旱地的排水沟堵住,致使一时间旱地的水无法排泄出去,导致廖某的香瓜严重腐烂,双方诉讼至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到田间地头实际勘测,最终以调解解决了两家的纠纷。

依照当地的习惯,田地水□(从),上流下,不用乱令,意思是在农田灌溉之中,不得利用地势的优势,堵塞水道,使下田没有水灌溉,此种做法是不道德的。光绪23年(1897年),六段、三片和六定三村曾为争水发生过械斗,打死六段村一人,后经调解平息了此事。茶山瑶《二月料话》中规定:“放水进田,要依照旧日的田坝口,不许乱开乱挖”。案例3中正是由于廖某堵塞了罗某的引水沟,使得罗某家的水田得不到灌溉而荒废,引起了罗某的不满,遂引发了纠纷,最终,法官依据当地的习惯法,以说情论理的方式,使两家的矛盾得以化解。

(四)金秀瑶族民事习惯法在债权中的实践操作

案例4:2012年8月5日,黄某保一家人在家里吃西瓜,邻居黄某发见西瓜与自己种植的西瓜很象,便怀疑黄某保偷吃自己家西瓜,并在村里四处说起这事。一日,黄某发女儿在村里小卖部说这事,被黄某保听见,两家发生激烈争吵,过后,黄某发一家不服,操起板皮和竹子来到黄某保家,打斗过程中,造成黄某保左膝盖受伤,其妻额头起了一个脓包。事后,村委会调解失败,黄某保诉讼至法院,要求黄某发赔偿6062元损失费,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庭审时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是邻居,为了纠纷的及时化解,邀请了该村族老黄某其参与了庭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得知西瓜并非黄某保偷的,而是邻村好友送的,但黄某发却认定黄某保偷了自己家的西瓜。厘清事情的来弄去脉之后,族老黄某其依据当地习惯法,“大事收小事,小事收全无”“有事需行老,不得打屋”使双方情緒得以稳定。然后法官则在此基础上运用国家法进行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各自的问题,最终达成协议黄某发赔偿黄某保夫妻600元,并表示过往矛盾既往不咎,以后和睦相处。

四、结语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瑶族民事习惯法在金秀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适用不仅起到了传承瑶族法文化、弘扬瑶族优秀文化、延续瑶族法文明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及时解决纠纷、定分止争、实现司法为民、维护民众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大的意义。

注释:

①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莫某(48岁,女,茶山瑶)口述。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论人民法院对民事习惯法的适用[J].政法论丛,2018(5):83-92.

[2]彭诚信.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J].法学论坛,2017(4):24-34.

[3]谢晖.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四十九):法文化、民间法及其司法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1):25.

[4]杜健荣.少数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障碍及其克服[J].贵州民族研究,2018(11):33-37.

[5]管亚盟,王雅梦.刑法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适用的司法路径探寻[J].贵州民族研究,2019(7):23-27.

[6]顾梁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民事司法适用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4(7):20-23.

[7]林洋.民族习惯法个案适用路径的解析及重构[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1):56-63.

[8]郭剑平.论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42-46.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0]莫金山.瑶族石牌制[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猜你喜欢
司法适用人民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高邑县人民法院 7天成功调解17个案件
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价值
人民法院便民型司法模式实证探究——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为样本
沧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保障公平正义
安平县人民法院:知行合一践行“两学一做”
以仲裁的视角看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