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腔镜辅助微创与导管射频消融治疗持续性心房颤动的疗效分析

2020-07-14 15:28廖成全
中国实用医药 2020年17期

廖成全

【摘要】 目的 分析胸腔镜辅助微创与导管射频消融治疗持续性心房颤动(房颤)的临床疗效。方法 18例持续性房颤患者, 随机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 各9例。对照组患者实施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研究组患者实施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分析比较两组患者术后即刻心律情况、出院时心律情况、并发症发生情况、术后起搏器安装情况、早期及晚期复发情况。结果 术后即刻, 两组窦性心律、房颤、起搏心律占比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心房扑动(房扑)占比0低于对照组的44.44%,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出院时, 两组起搏心律和房扑占比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窦性心律占比66.67%高于对照组的11.11%, 房颤占比11.11%低于对照组的66.67%,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并发症发生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早期及晚期复发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对于持续性房颤患者, 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效果优于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可以促进临床症状改善, 临床价值显著。

【关键词】 胸腔镜辅助微创;导管射频消融;持续性心房颤动

DOI:10.14163/j.cnki.11-5547/r.2020.17.018

持续性房颤占房颤患者的30%以上, 与阵发性房颤相比, 对持续性房颤患者实施导管射频消融治疗其成功率相对较低[1]。伴随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在房颤治疗中的应用成为热点[2]。本文分析对持续性房颤患者实施胸腔镜辅助微创与导管射频消融治疗的疗效,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7年1月~2018年2月本院收治的18例持续性房颤患者, 随机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 各9例。对照组患者中男5例, 女4例;平均年龄(58.46±12.52)岁;平均病程(61.23±65.33)个月;其中5例有吸烟史, 4例有饮酒史, 2例合并高血压, 2例合并糖尿病, 1例甲状腺机能亢进, 1例脑卒中, 1例术前已经安装起搏器, 1例有电复律史, 2例有导管消融史;术前平均左房内径(51.23±12.55)mm;术前平均左室舒张末期内径(48.56±6.12)mm;术前平均左室射血分数(62.33±9.89)%。研究组患者中男6例, 女3例;平均年龄(58.55±12.63)岁;平均病程(61.30±65.41)个月;其中6例有吸烟史, 3例有饮酒史, 3例合并高血压, 3例合并糖尿病, 2例甲狀腺机能亢进, 1例脑卒中, 1例术前已经安装起搏器, 2例有电复律史, 1例有导管消融史;术前平均左房内径(51.35±12.46)mm;术前平均左室舒张末期内径(48.28±6.20)mm;术前平均左室射血分数(62.36±9.91)%。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实施导管射频消融治疗。于三维电解剖标测系统指导下实施环同侧肺静脉左心房线性消融, 手术过程中经股静脉或左锁骨下静脉在冠状静脉窦放置4极标测电极, 以此作为参考及起搏电极。从股静脉途径入路, 在2次房间隔进行穿刺, 进入左房, 对肺静脉进行造影检查后在三维电解剖标测系统引导下实施左房三维重建及射频消融。消融处理完成后若仍存在房颤现象, 则予以电击复律治疗。双侧肺静脉电学隔离为环状消融终点, 同时针对术前或术中存在房扑的患者, 从三尖瓣环开始直至下腔静脉峡部进行消融隔离处理。预设消融线完成后, 在同侧上肺静脉、下肺静脉标测, 对单环状肺静脉标测, 对肺静脉电学隔离进行判断, 同时以环状标测电极记录中心房波激动或肺静脉电位为依据, 初步定位缝隙, 之后于附近消融线上, 对相对提前的破裂电位进行定位, 并行补充消融处理, 直至肺静脉电学隔离。研究组患者实施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 准备微创分离器、双极微创射频消融钳、软组织切缝器等进行微创手术。实施双侧肺静脉前庭区域隔离消融, 切除左心耳, 离断Marshall韧带, 消融前后肺静脉区域电生理标测, 心外膜部分去迷走神经化, 自主神经节丛标测。

1. 3 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 分析比较两组患者术后即刻心律情况、出院时心律情况、并发症发生情况、术后起搏器安装情况、早期及晚期复发情况。心律情况包括窦性心律、房颤、起搏心律、房扑。并发症包括猝死、脑出血死亡。早期复发情况是指术后3个月内出现的复发情况。晚期复发情况是指术后3个月后出现的复发情况。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2.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 1 两组术后即刻心律情况对比 术后即刻, 两组窦性心律、房颤、起搏心律占比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房扑占比0低于对照组的44.44%,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 2 两组出院时心律情况对比 出院时, 两组起搏心律和房扑占比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窦性心律占比高于对照组, 房颤占比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 3 两组并发症发生情况及术后起搏器安装情况对比 研究组术后1年发生猝死1例, 并发症发生率为11.11%;对照组术后1年发生因脑出血死亡1例, 术后2年发生猝死1例, 并发症发生率为22.22%;两组并发症发生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1例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对照组4例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2. 4 两组早期复发情况对比 研究组发生3例(33.33%)复发患者, 其中1例房颤、1例房颤合并房速或房扑, 1例房速或房扑;2例予以体外同步电复律, 房速或房扑患者实施再次导管消融三尖瓣峡部转复为窦性心律;对照组发生5例(55.56%)患者, 其中3例房颤、1例房颤合并房速或房扑, 1例房速或房扑。两组早期复发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 5 两组晚期复发情况对比 研究组发生1例(11.11%)房颤患者, 予以体外同步电复律;对照组发生3例(33.33%)复发患者, 其中2例房颤, 1例房速或房扑;2例予以再次射频消融, 1例予以体外同步电复律。两组晚期复发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对于持续性房颤患者可以通过导管消融治疗, 加行破裂电位消融、左心房线性消融可以取得一定效果, 但整体治疗效果相对较差[3]。伴随胸腔镜技术的不断发展, 其在射频消融治疗中的应用愈加广泛, 使外科治疗孤立性房颤的适应证增加[4]。据本研究指出, 虽然出院时对照组窦性心律维持率比研究组高, 但在后续随访结果中, 与对照组相比, 研究组窦性心律维持率比较高, 房颤复发率比较高。由此可见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的效果更佳。

在导管射频消融中, 可以对环肺静脉进行消融处理, 与之相比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可以更加彻底对肺静脉前庭予以消融处理, 同时在手术期间以标测结果为依据, 每侧肺静脉前庭可以进行3~4次消融, 使异位电导致的病灶传导情况得到有效阻断[5]。另外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能够直接进行标测, 对自主神经节进行处理, 将Marshall韧带离断, 一方面可以对触发灶进行消融, 另一方面可以对折返途径进行消融, 可以使持续性房颤消融成功率得到提升[6]。

对于持续性房颤患者来说, 在实施导管消融治疗后3个月内, 有30%~50%的患者出现复发房颤现象, 这主要是因为消融之后消融损伤并未完全愈合, 伴随或不伴随心房炎症, 这也是导致对照组出院时窦性心律比研究组低的一个重要原因[7]。在术后随访结果中, 研究组部分患者房颤消失, 且逐渐转变为窦性心律。与之相比, 实施导管消融治疗的患者远期复发率更高, 这主要是因为未彻底进行消融, 或肺静脉传导恢复, 而实施线性消融对心房进行分割, 形成解剖障碍, 进而出现心律失常, 而房颤的发生和维持受到消融部位以外机制的影响[8]。由此可见, 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的整体效果优于导管消融治疗。

综上所述, 对于持续性房颤患者, 胸腔镜辅助微创射频消融治疗效果优于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可以促进临床症状改善, 临床价值显著。

参考文献

[1] 赵佩, 廉诚, 刘雄涛, 等. 红细胞分布宽度与阵发性心房颤动导管射频消融术后复发的关系. 心脏杂志, 2016, 28(5):542-545, 551.

[2] 李宏亮, 刘彤, 许纲, 等. 红细胞分布宽度与阵发性非瓣膜性心房颤动射频消融后复发的关系. 天津医科大学学报, 2016, 22(2):104-106.

[3] 张璇, 汤圣兴. 心房颤动导管消融进展.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 2018, 39(9):1048-1051.

[4] 陈佳磊. 心房颤动射频导管消融现状. 心血管病学进展, 2018, 39(6):893-896.

[5] 何柳平, 楚羅湘. 心房颤动导管射频消融治疗进展. 华夏医学, 2016, 29(1):174-177.

[6] 葛兴, 陈喆, 李超, 等. 应用三维心腔内超声减少心房颤动经导管射频消融术围术期并发症的研究进展. 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 2017, 25(11):1-4.

[7] 王航轩, 储慧民, 王彬浩. 脉冲电场消融心房颤动的研究进展.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2019, 47(12):1018-1020.

[8] 林静. 心房颤动基质的研究进展. 心血管病学进展, 2018, 39(4):535-539.

[收稿日期: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