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教授
目前,借助互联网技术如屏蔽关键词、大数据并行处理、智能计算技术支持等化解重大风险事件的舆论治理困境,已成为社会思考的方向。然而,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法律依据而轻易采取的技术屏蔽或移除手段,已构成影响重大风险事件中舆论的消极因素之一。
“技术主义”治理途径仅可作为辅助手段,不能也不应该代替信息理性公开的刚性规则,两者关系不能倒置。一方面,当前普遍使用的网络舆情风险监测系统只能实现快速抓取与呈现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无法及时捕捉和预判潜在风险。技术性思路只能是事后推论的验证,但每次风险事件都具备独有的未知特性,不可能是前次风险事件的机械复制,与之相随的公共舆论治理问题亦然。另一方面,舆论形成最前端环节是直接知悉、接触及决策、处置风险事件的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如果信息的质、量在初始环节就出现不应有的耗损,舆论应对只能事倍功半。
鉴于重大风险事件发生与处置的特定情境及利益关系人的特定诉求,风险事件中的舆情呈现及引导目标相对明确,即适度必要的舆论调控,绝非出于纯粹作为“说辞”的维护稳定的需要,更非为了庇护事发地某些官员的仕途或官位,而是为了使得风险事件中的利益攸关者避免对抗性的有害信息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这是风险事件期间公共舆论处理的最高位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