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丹 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办公室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专门针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只在某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略有提及。如我国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建立,应由国务院负责制度的推行,与监管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建立对应的管理监督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配套对应措施,某些省会针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建立了临时法规制度,或成立对应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管理委员会,仍旧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是准则制度来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行业进行约束和监管。
(一)法律不健全。我国在法律上还未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管理形成有效监督框架,导致我国现有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没有健全法律保护,在实际经济金融信息共享中,普遍存在金融信息监督力度不足、信息不对称、信息反馈不及时等问题。由于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法律的不健全,自然无法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构建形成全面而系统的科学监管,这导致整体监管力度不足,阻碍了机制发挥。
(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与执行力。由于我国目前未将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纳入到法制化体系建设中,缺乏对应法律监管制度,导致经济金融信息实践保障制度缺失,无法依照法律法规对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产生问题与纠纷进行依法惩治,出现权威性不足现象。因此,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中,不仅会出现权限或操作方式不明问题,还会出现因操作人员理解偏差而导致的信息不协调问题。在我国推出权威性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法律法规前,地方化的经济金融信息条例和保障,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可以作为支撑的确切法律法规而缺乏有效的执行力。
(三)主体定位不明。法律法规的缺失让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主体定位不够明确,虽然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尝试采用“经常联系机制”来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但这些机制仅在证监会、银监会等高层的政府机构间起到作用,并未对地方参与部门起到约束作用,如此也就无法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监管作用,不能对金融信息形成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此外,我国地方政府自发成立的经济金融管理机制也同样存在主体定位不明确的问题,这也阻碍了人民银行金融协调工作的开展。
(一)制定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需要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让机制具有应用的权威性。为此,我国要将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纳入“法治化”建设中,将构建经济金融协调机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颁布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此为各级地方政府自发成立的经济金融条例提供权威性的参考依据。如:国家在制定与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相关的法律后,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依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发设立的相关条例进行订正,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基准,当自行设立的法律法规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赋予条例相应的权威性,加大条例的执行力。其次,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国家应对经济金融信息实践的实施主体、协调模式、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颁布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切实可行性,以此加重法规的权威性。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行政机构与监督机构在开展与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相关的工作内容时,必须依据自身权利义务与职能定位来明确责任范围。而相关部门也应摒弃“部门利益”“各自为战”等老旧思想,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加强服务体系的建设,以此为推动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实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而为更好的达成这一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要发挥好自身职能的主导作用,创建以政府为主导地位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并围绕机制创建专门的经济金融信息管理机构,以此更好的开展经济金融信息实践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三)明确主体定位。明确主体定位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只有明确主体,明确工作方向和工作内容,才能保障工作过程的协调性。因此,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建设中,必须首先明确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的主体定位,规划好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将各部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条例的形式形成有据可依、有理可循的明确规定,对各部门间就经济金融信息实践监督工作存在的重复交叉内容,应设立专门的沟通机制,就各部门间存在的信息差异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沟通协调,创建规范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障信息的交流的通畅,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主体定位,细化各部门之间的责任范围,进而保障经济金融信息的协调性,让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成为现实。
(四)创建信息对称机制。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金融信息的共享化,因此必须首先解决经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创建信息对称机制,保障经济金融信息的协调性。为此,相关部门应设立利于视线信息对称的“协同平台”,通过构建相应的信息联系制度,完成对经济金融信息采集模式的统一,引入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搭建统一的信息软件收集系统,再借助大数据技术以及云储存技术,来确保各级的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实现对经济金融数据的共享。另外,相关的政府机构必须重视金融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开辟多元化的信息渠道和收集渠道,同时设立对应的经济进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经济竟然信息的监管力度,以此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建设提供基础条件。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构建上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为此,就应通过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来明确经济金融实践的主体定位,细化参与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狠抓信息对称问题,进而提高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