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车辆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实施国Ⅵa 排放标准

2020-07-13 09:36:01商讯
商用汽车 2020年6期
关键词:通告本市燃气

2020 年5月2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城市车辆、重型燃气车辆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决定自2020 年7 月1日起,在上海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Ⅵa 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国Ⅵb 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为通告全文:

为贯彻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本市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 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Ⅵ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国Ⅵ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城市车辆是指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M1类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重型燃气车辆是指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M1类车辆。

四、凡在本市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和重型燃气车辆,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对未进行信息公开且不符合国Ⅵa 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Ⅵb 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五、凡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转入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Ⅴ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和国Ⅵa 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仍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Ⅵa 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Ⅵb 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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