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 郑州财经学院互联网金融学院
2020年8月14日,数字货币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运行,它的优势越来越被人们所了解。相比较传统的央行货币,央行数字货币除了仍保留“央行负债、具有国家信用、与法定货币等值”这些特点之外,还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同时可以防范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不仅能够保护货币持有人的正常利益,而且可以有效打击利用目前的金融监管漏洞,进行的非法资金运作。很多人认为这得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但究其实质是马克思货币思想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我国目前对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来对资金进行管理和追踪,其组织和协调“一法五令”规定的义务主体,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等方式对可疑资金、在逃资金进行追踪和监测,并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客户身份识别缺陷,无法精确追踪可疑人员。虽然我国早已建立客户身份的登记和识别制度,但目前在金融机构实际运作中,大多只为客户建立基本的信息,对于其信息的准确性则不深入了解和核实,主要表现在:不论在国有大银行,还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小型的保险机构、证券公司中,身份信息登记不完整的客户占比达到50%,包括:职业信息未登记或无效、联系方式无效、联系地址登记无效等问题,导致实际的受益人和控制人被隐藏,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
2.交易记录保存失真,无法精准分析资金流向。大多金融机构对交易信息都进行了保存,有纸质的、有电子的,其查询权限基本在总部,省地市级机构很难获得完整的信息,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ATM虽然快捷、简单,但无法准确获得交易对手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割裂了交易对手的直接联系,使交易资金的性质无法确认。
3.跨境资金难以监测,无法掌握切实证据。可疑资金在被转移到境外时往往会采用代理人和非法民间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公司和信托的形式隐瞒持有人身份,并通过对外贸易、外商投资、资本项目、非贸易等方式和途径,具有覆盖面广、组织严密、分工精细、手法隐蔽的特点,同时银行的现金管理相对较弱,在监管过程中即使察觉到有可疑账户的可疑交易,但很难发现可靠的证据。
1.数字货币强化金融监管的技术基础及优势。区块链技术是数字货币的技术基础,主要是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公开透明的特点。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再像以前由一个总的服务器进行控制,每个节点的权利和义务是均等的,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信息透明、不可篡改。一旦验证过的信息被添加到区块链,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很难被更改,只有达到51%的节点掌控,才有可能对信息进行修改,否则单个节点修改数据库无效,这样就保证了区块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个个稳定的区块链合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大大的加强了保存数据的安全性。在区块链的技术支持下,数字货币的强化金融监管功能得以体现,交易信息很容易被完整记录,并且不可能修改或删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多节点共识机制对每一步交易进行审核,并将每笔交易的痕迹忠实记录,使得可疑资金无处遁形。很多人认为数字货币的这些功能主要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但恰恰是马克思货币理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下的结果。
2.马克思货币理论角度分析。马克思在研究商品二重性时发现,抛开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其实是人类劳动后得出的物,其蕴含了人类的劳动结晶,涵盖了人类劳动的商品的价值,没有经历过劳动加工的物是不具备价值的。价值的体现要通过交换,最早时交换的形式是以物易物,但是不能彼此确切的代表真正的价值,需要有一个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出现,货币应运而生。货币的形式从最早的普通商品到贵金属到纸币的演变,其职能也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和完善,交易的频繁和日益复杂性要求一种更加便捷、高效并且监管性强的工具出现,数字货币便是现阶段货币形式发展的形态,也是货币异化的结果,其包含的技术的先进性和强化金融监管的适用性是其他形式的货币不能企及的。马克思在货币理论中指出,货币是私有财产的外化,所有者把私有财产让渡出去,才能获得“万能”的货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将非法所得正规化,变成了这些牟利者的合法收入,显然违背了马克思关于货币是“私有财产”的定义,属于货币外范畴,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换和转让秩序,必然遭到马克思货币理论主义的批判和唾弃,为社会发展所不容。
历史不断前进,货币的发展推动文明的发展,并参与到人类的一切社会交往与劳动中,它使得人类的财富得到迅速地积累。马克思货币哲学在当代的意义有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培育健康的货币价值观,摈弃拜金主义的思想,必然要求更加先进的金融监管工具的出现,数字货币正是符合这一要求的体现,是马克思货币理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对马克思货币理论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