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影响

2020-07-12 08:02纪思宇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45期
关键词:效力货物当事人

纪思宇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引言: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是营造良好经济交易环境的重要保证,能够加强经济贸易交往安全性,一系列涉外经济制度能够有效帮助国家进行统一管理,而法律制度的设定更是保护经济贸易主权与各方利益的有效途径。合同作为经济贸易往来中具有法律效益的交易协议载体,受到法律制度保护与约束,因此结合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合同效力具有较大研究价值。

一、基于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合同效力影响因素分析

为实现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影响因素分析的全面性,本文从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内部因素

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内部因素是指合同自由性受限的情况。由《合同法》可知,自由原则是进行合同签订的核心理念,但在合同自由签订环境中,对于合同相关利益者的意愿与行为需保持一致,对于假借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违背诚信的合同制定需进行赔偿交付,合同的效力同样受法律制度约束,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1)签订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签订当事人存在胁迫与乘人之危行为;(3)恶意合同磋商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受损;(4)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5)运用合同签订掩盖非法行为。在上述民事行为中第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如身患精神类疾病或年龄低于八周岁的情况,若因当事人的认知受限则为影响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的内在因素;第二条中受到胁迫导致合同签订体现在合同签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样为内部影响因素。

(二)外部因素

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外部因素是指所签订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范的情况。根据前文《合同法》法律规定分析得知,合同签订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受损则为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无效;任何合同的制定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签订,因此任何受到法律限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在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视角下进行分析,则体现为禁止进出口货物交易、伪造进出口证明及许可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损害国家知识产权等多种涉外经济贸易情况,换言之,任何损害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涉外交易均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化[1]。

二、合同效力受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

为切实了解当下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下从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深化外贸双方利益保护、完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具有特定性,仅对涉外性质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约束作用,同时具有主权原则、互利原则与信守约定原则,具体表现在对进出口货物、先进技术与涉外服务。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对于合同效力的约束可体现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中,且为合同效益的根本利益,就立法角度而言,对涉外经济贸易民事活动的约束主要体现在《涉外经济法》中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从第十五条至二十条均为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生命安全,对于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中受限制条款的设定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加强了社会利益监管。

在实际涉外经济贸易案例中,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公司)与阿拉伯国家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阿拉伯公司)先后进行货物购销事宜签订了三份FOB购销合同,货物数量分别为10000吨、3200吨、2500吨,合同签订后,阿拉伯公司依约进行预付款支付,总额达1884000美元,于青岛港装货时装箱单与船舶出口载货仓单显示为: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公司)为货物托运人,因违反海关相关规定予以扣留,阿拉伯公司将青岛公司进行起诉,上海公司受连带责任,最终结果多方取证,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所损失的1886万余元,青岛公司作为被告损害了阿拉伯公司合法利益,试图借助上海关联公司进行混淆牟取关税,在涉外经济贸易中属于不诚信现象,违反了公平与诚信信用,导致货物无法正常进口到青岛,影响了国家与社会经济利益,同时损害了债权人阿拉伯公司的利益,因此青岛公司作为主要合同签订者需承担此次交易损失,而上海公司参与到违法活动中需同样受到处罚,在此案例中,体现了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对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保护,通过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效力保护对签订当事人进行行为约束,进一步完善了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二)深化外贸双方利益保护

涉外经济贸易的合同签订旨在为当事人双方提供经济交易保障,是为提高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而存在的,是通过对涉外经济贸易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护实现对国家经济利益的间接保护,例如《合同法》中第53条规定表明,造成当事人生命安全健康损害及财产损失的合同将依法进行赔偿,体现在《涉外经济法》中则为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合同当事人利益、不正当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则视为合同无效,在涉外经济贸易反倾销情况下,任何对合同签订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均为无效合同。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随着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加强了对外贸双方的经济利益保护,间接实现了对国家市场经济的保护。

在实际涉外经济贸易案例中,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以下简称巴基斯坦公司)在进行货物买卖合同签订时,合同表明支付定金30000美元,并于首月发运三个货柜,但实际交易中,山东集团仅发运了一个货柜,不再履行合同,并趁机坐地起价,巴基斯坦公司因货物无法及时到达承受了巨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巴基斯坦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山东公司退换定金并赔偿巴基斯坦公司13800美元,由此可见,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切实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通过健全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三)完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颁布对于总体经济贸易法律制度起到补充与完善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外经济贸易占总交易额度的比例逐渐增加,在经济贸易法律支付完善与优化过程中,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成为改革完善的首要阵地。除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外,对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海关法》等,随着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对其中涉及到对外经济贸易的部分进行明确划分,此外还进一步颁布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涉外经济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实现了各类涉外经济贸易的全面性规范。总而言之,通过补充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对于合同签订的效力进行全面明确,对各类涉外经济贸易中不合法民事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完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实现了对合同签订的多方保护与约束,对不合法合同签订进行了一定补充[2]。

结束语:综上所述,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货物、服务与技术的进出口都需进行统一法律制度约束,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定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是对交易各方利益保护,同时对涉外贸易经营者进行经营范围等各项信息进行约束,本文依据法律制度进行合同效力影响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对于涉外经济贸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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